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案卷排列顺序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或指定书);
4.律师事务所公函; 5.收案笔录或风险告知书; 6. 阅卷笔录;
7.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8.证据交接记录及证据目录,调查材料;
9. 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 起诉书、上诉书; 12. 辩护词或代理词
13. 出庭通知书;
14. 裁定书、判决书;
15. 上诉书、抗诉书;
16.案件工作记录; 17.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18. 办案小结。
二、
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公函;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收案笔录或风险告知书;
7.阅卷笔录;
8.会见了当事人谈话笔录;
9.证据交接目录及证据目录,调查材料;
10.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1.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2.集体讨论记录;
13.代理词;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7.案件工作记录;
18.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19.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 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8. 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 委托书;
2.委托代理合同; 3. 收费凭证;
4.与委托人谈话笔录,风险告知书;
5.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 证据交接目录及证据目录,调查材料;
7.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8.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9. 工作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