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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省民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民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市州民政局可以在本办法及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标准,经局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1 综合裁量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六)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明确具体的适用

2 情形和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和较高的处罚幅度,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事实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和较低限的处罚幅度,或者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从轻或减轻行政处

3 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等执法行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全面、客观、

4 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或情形的,应当记录在案卷。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办案人员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意见,办案处(科、股、室)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

(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

5 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

(二)对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作出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公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并立卷归档。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责令实施机关纠正。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或者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6 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由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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