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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6: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水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厅直属单位和省水利厅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在实施水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四)同案同罚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五)过罚相当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实施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将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档次。

第七条 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中告知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对上述第

(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限期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当事人有上述第

(一)、

(二)、

(三)、

(四)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在较低参照执行标准或降低一个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对应降低二个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数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三)在水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水事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九)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在较高参照执行标准或提高一个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第

(七)、

(八)、

(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参照执行标准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水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应经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审核监督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水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以及案卷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说明建议处罚参照执行标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水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不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水行政处罚的;

(三)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造成水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者造成水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的;

(六)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水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 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与本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抄送:省法制办。

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2009年7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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