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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林业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水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上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杭州市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市林业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及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五)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七)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明确改正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改正期限。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2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由中间值往上处罚;从轻处罚由中间值往下处罚;一般处罚取中间值。

(三)具体裁量实施标准根据裁量情形确定,详见实施标准表。

第十三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复杂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集体讨论记录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本部门详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将随本办法同时印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及标准,结合执法实践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裁量项目和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中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八条

本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执法机制和各项执法制度,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配套制度:

3

(一)行政处罚说明裁量理由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并指导、检查下级主管部门的案卷制作和档案管理情况。

(三)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各级要将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审核职能由部门法制机构行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行使,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四)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汇编或发布已经发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培训等形式传授给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级或上级的典型案例。对于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能因人而异。

第十九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六)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七)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各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权责令执法部门整改或纠正。需要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局依法行政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并对通过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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