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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04.4.6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6: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4/04/06【颁布单位】市建市[2004]10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安质总站、建管处、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试行范围:自2004年4月15日起,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专业工程、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预拌混凝土专业的分包活动,应根据本办法实施,其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强化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市[2003]448号)的规定,向市招标办备案。

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2004年4月15日起,市招标办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专业工程承发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将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管理系统系统》。其他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专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分包活动的,各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分包活动的监督。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市场处。

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或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合称分包工程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合称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三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和监督,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在市四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日常管理等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宁波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中,科技园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方面的具体监管工作由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

第五条 鼓励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进甬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专业工程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业主认可。

第八条

劳务作业(包括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自行约定。

第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其劳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同)。

第十条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鼓励分包工程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制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评价和选择的准则,择优发包。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在宁波工程建设网查询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公示情况,作为考察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应参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由分包工程发包人组织招标活动。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制订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招投标实施细则,加强对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应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可分别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根据不同情况,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若总包工程中未约定某一专业工程分包的,须提供业主同意该专业工程分包的意见。

(二)若总包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须提供工程监理企业对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的审查意见。

(三)若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已办理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手续,须提供双方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也应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按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核查、备案,并及时将分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做出处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承包人履约过程的管理,并做好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劳务作业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种和持证上岗人员应满足作业要求。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二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业主、监理企业等有关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组织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业主不得指定、暗示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劳务作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是本单位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总包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履行对总包工程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督。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分包活动的市场、质量、安全及其他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监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关于对宁波市市区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处理、记录和公示的通知》(市建市[2003]455号)要求,做好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处理、记录和公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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