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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制定《处方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了加强本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并且规定必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持有《处方权》,处方权的范围由所在科室主任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授予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由医务科审查后做出决定,本规定从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元月二十八日

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

二、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有些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各类处方权具体落实由医务科决定。

三、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一定的范围。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各医师处方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该医师所接受的训练、临床经验及临床工作的能力。

四、医师在本院申请受聘、续聘时,必须同时申请自己要求的处方权范围。各有关部门在对是否聘用、续聘该医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时,亦应根据各种有关资料,同时明确注明其可享受的处方权范围。

五、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住院医师或在本院学习的进修医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以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施行手术和检查操作需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医师在本院工作期间如接受了新的训练或随着临床工作经验的增加, 随时可以提出扩大处方权范围的申请。医师申请扩大的处方权由该医师所属的科室主任首先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向医务科提出建议,由医务科审查后做出决定。

七、使用麻醉药、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处方权,经医务科批准并报药剂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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