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生产企业参照:工业: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含)- 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含)- 2000万元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外贸企业参照:批发业: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含)- 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含)- 5000万元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一、对于已在我局备案/注册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小型及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认定资格年度内有效。
二、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通知通告中自行下载填写)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小型企业认定的: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
和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4.申请微型企业认定的: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
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企业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回执》。
四、在2012至2014年期间,小型微型企业每年首次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时,应向原认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小型微型企业重新认定申请。
五、小型微型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回执》向检验检疫机构免费申领一般原产地证书和办理相关业务。
六、小型微型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资料档案,并对领用的空白证书实行专人管理,做好台帐记录,保存三年,以备签证机构核查。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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