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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章程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5 12:03:1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微型企业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政按3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1.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答: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重庆,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从重庆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重庆,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创业者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答: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环节。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创业培训环节。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三是创业审核环节。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四是注册登记环节。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3.创业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

4.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答: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5.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鼓励创业,因此,已有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

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登录“重庆红盾网”(http://jgs.cq.gov.cn)查询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如有问题和疑问,可拨打当地工商部门公开咨询电话,向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52220789)。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万州局 58560315

58560345 荣昌局 46786788

涪陵局 72805614 璧山局 41428025

黔江局 79242971 梁平局 53253216

53253219

渝中局 63519572

13883302111 城口局 59223003

大渡口局 68910828 南川局 71423784

江北局 67720859 丰都局 70708559

沙坪坝局 65468011 垫江局 74686569

74695990

九龙坡局 68788125 武隆局 77722513

南岸局 62816819 忠县局 54243610

北碚局 68317803 开县局 18716565213

万盛局 48291367 云阳局 55166722

渝北局 67489928 奉节局 56556047

56556089

巴南局 66212315 巫山局 57687702

长寿局 61029022 巫溪局 51901152

双桥局 43330612 石柱局 73332878

江津局 47549632 秀山局 76869503

合川局 42725968 酉阳局 75530144

永川局 49880967

49581698 彭水局 78442450

綦江局 48627128 经开园局 67463023

潼南局 44576622 高新园局 67035069

铜梁局 45681655 经开区局 62982507

大足局 43780080 高新区局 68884790

开县微企办已审核通过第一批微型企业创业申报人员,于近期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现将名单公示如下,望社会各界对以下申办者的申办资格和创业能力予以监督。(监督电话:52220789

推荐第2篇:微型企业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

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

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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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界定在投资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投资者在20人以下

“九类人群”分别是指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九类人群”基本涵盖了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人群范围。“九类人群”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时,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包括集体户口;二是具有创业能力;三是没有在办的企业;四是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能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采取“1 3”模式,“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 此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企业享受了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将按照国家和我市对特定人员、行业、区域的扶持政策跟进扶持。因此,我市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是比较大的,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组合拳”。

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和是否属于“九类人群”进二是创业培训。工商所审查通过后,工商所将相关资料报送微企办,由微企办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申请人应通过创业培训并制作创业投资计划书。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再由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创业能力和有无在办企业进行审查。三是创业审核。由微企办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还将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四是注册登记。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了。

在审批时间上我们会严格控制到从提出申请开始到拿到营业执照大概一个月以内就可以领到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首先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值得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交居住证明。

有位网友提出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准备在创办微型企业以后,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我刚从大学毕业,必较困难,没有可以用于担保的东西,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到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2010-10-14 15:20:41]

陈文渝融资难是创业初期普遍存在的问题,像大中专毕业生这种刚从课堂到市场的创业者来说,要他们拿出可供抵押的物品是很困难的。为了解决担保问题,市政府指定了重庆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区县政府指定当地的专业的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将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对创业者来说,他们的贷款将是无抵押贷款,解决了他们在创业初期无物品可抵押的困难。所以这位网友不用担心。

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听起来好像比较复杂,但这位网友不用担心,这些都是创业培训要重点讲解的内容。创业者制定创业投资计划书的过程也是提高创业能力的过程。相信通过创业培训,大多数创业者都能实现自身创业能力的提升,提出合理的创业投资计划。

下面有一位网友叫重新再来,他说我以前开办过一家企业,因经营不善注销了,现在想重新创业,可否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现在我们是鼓励大家创办微型企业,所以我们审核的时候有一个条件,就是在重庆没有在办的企业。按照这个网友的提问,他以前的企业注销了,在我们的网上没有查到,现在有没有创办新的企业,可以他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再创办一家微型企业。

我今年准备开办企业,可能会涉及到银行贷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该如何申请?有多大的优惠?

[2010-10-14 15:32:04]

聂 刚微型企业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开户银行也是就是刚才提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中的一家。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举一个例子说明,如果该网友的投资金额为6万元,那么他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不超过3万元创业扶持贷款,贷款期限为1-2年,其贷款利率将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应该说这个贷款利率是很低的,有助于创业者减轻负担,做大做强。

返乡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以外从事务工经商一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这个外是县外、市外都可以算吗?还有一个问题是务工的证明就是打工的企业给证明吗?如果打工企业不给,那么工资单可以吗? [2010-10-14 15:38:32]

聂 刚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现在正在研究的一个问题。对于返乡农民工的认定,首先返乡农民工的范畴是指离开本区县为界。我举个例子,你是万州的农民到主城区打工,你返回万州区创办企业,我们就认定为返乡农民工。第二,对于返乡农民工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类材料是他在自己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取得相关的证明,到乡镇取得证明,证明自己是外出进行打工。第二类就是在自己打工的企业开具自己曾经打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刚才他提到的工资证明,如果有这个企业的公章,我可以视为打工的证明材料。

在微型企业的行业上,原则上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我们都是没有特别禁止的。但是一些不适合微型企业发展的,比如国家限制的一些行业,我们也是不倡导的。

推荐第4篇:微型企业工作总结

北区执法大队

2012年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工作总结

根据《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 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汇府办发[2012]56号)文件以及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北区执法大队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现将2012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发展微企工作,大力营造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根据黔府发„2012‟7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汇府办发[2012]56号)文件以及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北区执法大队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截止2012年10月17日止北区执法大队微型企业创业咨询累计301人次;乡镇推荐已推荐55户,大队初审通过50户;名称预先核准40户,申请注册资金550万元。已注册登记微型企业29户,带动就业人员168人;其中:个人独资企业29户(农林牧渔业13户,加工制造业8户,餐饮2户,其他6户。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发展微企工作的作用、明确微型企业工作目标。一是及时传达。北区执法大队召开专题会议,由执法大队领导组织全队干部职工学习了会议主要内容和省市局及汇川区政府出台的微型企业系列文件,讨论研究微型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研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二是及时部署。对照省市局下发的工作目标,对微型企业工作分解落实,明确微型企业工作的人员分工和职责,将贯彻会议精神与做好当前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紧密结合,及时部署第一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二)加大宣传,坚持宣传和引导并举,大力营造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良好环境。通过召开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宣传动员会、推进会、上街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市场巡查上门宣传、深入村居等多种形式,对出台的微型企业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三)加强组织干部职工和创业者的学习培训。一是组织大队登记人员对微企业务办理流程和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要求登记人员对扶持政策、申办流程、申办微型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及前置许可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准备好创办微型企业需要的各类表册,并指导创业对象完成各类表册的填写,全面推行“三通”服务,即“条件具备的畅通、非基本条件不具备的变通、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沟通”,缩短办理时限,让申请人少走弯路,提高创业初审和注册登记工作

效率,提高微企申办质量,提高创办成功率。二是组织了申请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参加了分局举办的创业培训会,对创业者进行了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积极开展工作调研,理清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思路。通过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及各类人群创业意愿走访摸底,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引导、鼓励他们申报创办微型企业,结合汇川区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进行扶持;结合本辖区特色产业进行扶持;结合高新产业园区建设开展工作。

(五)严格把关,把握“创业带动就业”原则。按照创办微型企业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履行执法大队工作职责,落实实地检查,以求最大程度反映创业者的真实情况,主要从规模大小、市场前景和解决就业人数几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记录情况,力求以创业带动更多人创业,从而解决更多人就业。

(六)及时汇报、加强沟通协作。北区执法大队及时向分局党组、高坪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就高坪镇微型企业工作开展总体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详细汇报,并就工作中需要党组、政府支持和协调的相关事项进行商讨,争取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第一批微型企业工作。

下一步工作打算:落实监督机制,做好微型企业回访工作,着力抓好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确保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

微型企业加强监管,落实定期巡查制度,督促企业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了解掌握微企的经营状况,并及时收集微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解决微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形成上下共同关心、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2

年10月18日

推荐第5篇:企业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

公司经营范围:水电工程、市政建筑、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公路建设、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身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公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

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章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贰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推荐第6篇: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9-24 16:19:24 阅读次数:1084次 【字体:大 中 小】

重庆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内的企业。运作模式为“1+3+3”,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以及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后续培训,建设一批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发挥大企业带动作用,促进“大带小”形成产业链和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一、微型企业申办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重庆市户籍(含集体户口);2.属于“九类人群”,且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3.具有创业能力;4.无在办企业; 5.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6.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7.家庭成员均未申办微企;8.不属于个体转办情形;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行业规模标准

1.一般行业规模标准:制造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加工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20%幅度内适度放宽。批发和零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餐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住宿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0平方米以上。居民服务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产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2平方米以上。

2.农、林、牧、渔类微型企业 ⑴畜牧养殖行业

①新建生猪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300头以上; ②新建奶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头以上; ③新建肉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50头以上; ④新建肉羊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50只以上;

⑤新建禽类养殖场,圈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其中肉鸡4000只以上、鹌鹑8000只以上、肉鸽4000以上);

⑥新建养兔场,标准笼位300个以上,肉兔常年出栏2000只以上、种兔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⑦新建标准化渔塘养殖场30亩以上。

以上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畜牧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⑵林业种植行业

①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桉树、竹子、油桐、核桃、板栗、枣、花椒、油茶等1000亩以上;

②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木本中药材500亩以上;或草本药材100亩以上; ③新建集中连片种植花卉、苗木50亩以上;

④特种养殖业参照家畜养殖标准执行,并办理特种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以上种植、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林业局出具《规模认定报告书》,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⑶农业种植行业

①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标准化果园面积达到50亩以上;

②新建集中连片种植钢架(或水泥)大棚蔬菜面积30亩以上,或露地种植蔬菜100亩以上;

③新建食用菌类种植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④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油菜、大豆等粮食作物200亩以上。

以上种植、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农委出具备案手续,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二、“九类人群”证明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应出示:国家承认学历(含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

下岗失业人员应出示: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注意:提交的证件应属有效证件(通过人社局年审)。

返乡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的人员。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外地务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或外地经商的营业执照或外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农转非”人员应出示: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

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市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三峡库区移民可凭销号合同原件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无销号合同原件的,由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其中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认定。

残疾人应出示《残疾人证》,残疾军人应出示《残疾军人证》。不具备创业能力的除外。

城乡退役士兵应出示退役士兵证。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文化创意人员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的通知》主要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学创作、美术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传媒、数字内容、动漫游戏、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等门类的文化创意产业人员。

信息技术人员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信息技术企业的通知》,主要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人员。

根据市微企办[2011]5号文件规定,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申办微型企业可以同样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应出示相关证书或文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能力界定

一是申办微型企业年龄的规定。申办微型企业创业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二是健康状况。因重度残疾或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应劝其放弃申办微型企业。孕妇、伤病未愈等不适宜立即创业的,劝其暂缓申办微型企业。

三是其他情况。申请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

(一)申请“个转微”的创业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属本市户籍的“九类人群”(含应届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或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3.拟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其中创业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50%;

4.家庭成员未申办过微型企业。

(二)拟“个转微”的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1.规模达到《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渝工商发〔2011〕30号)规定的标准;2.带动就业7人以上; 3.达到国家工信部对该个体工商户所属行业的微型企业评定标准。

(三)扶持政策。“个转微”企业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政策外,注册资本金等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或其它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创业孵化、“大带小”帮扶等扶持政策均可按规定享受。

(三)申办方式。申请“个转微”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所提出,不需通过网上预申请,也不需经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及资金评审、公示等环节。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个转微”:1.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地点转型升级为从事同一经营项目或不同经营项目的微型企业;2.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变更经营场地转型升级为从事同一经营项目或不同经营项目的微型企业;3.现有个体工商户仍从事经营,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地点,新办从事同一经营项目或不同经营项目的微型企业;4.个体工商户注销、吊销未满一年,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地点,申请创办微型企业。

五、微型企业发展产业和禁止、限止行业

市级重点扶持产业:重点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

县级鼓励发展产业:农产品加工、销售,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物流,餐饮,居民服务业。

微型企业发展禁止行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厂及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及放射性制品、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业。

暂不纳入微型企业发展的行业:网吧、电子游戏、歌舞厅、酒吧、氧吧、洗浴服务、加油站、乐队、丧葬服务及与丧葬相关的行业如石碑雕刻、焚化用品等、农贸市场(指市场业主)、溜冰场、非煤矿山、儿童游乐场所、房产中介。

六、微型企业网上申请流程

(一)网上预申请范围及对象。2012年3月1日后申请微企创业者,应先通过互联网申请,经工商部门预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再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正式申请资料。

(二)进入方式。在百度中搜索“重庆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平台”,点击“重庆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平台”,就进入网上申请界面。

(三)网上申请的程序

1.网上申报。申请人进入“网上办事平台”(未注册用户需先免费注册。位置在界面右上角,点击“非注册用户必须先进行注册”),点击“网上登记”,再点击“微企预申请”,根据网上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工商部门进行网上预审查。

2.工商所网上预审查。工商所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网上预审查,重点对其是否具备创办微型企业的条件进行预审查,审查结果由系统通过手机短信自动发出。通过预审查的,申请人可打印申请书,并根据《预审查通过告知书》提示备齐相关资料;未通过预审查的,申请人根据网上提示进行修改或改正,并重新提起申报。

3.正式申报。网上预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在短信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到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正式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与网上信息一致的,工商所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与网上信息不一致或申请人主动退办的,工商所不予受理;超过时限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其提出正式申请的时间为准,安排初审和培训等。

4.工商所审查。工商所受理申请并提交网上流程后,申请信息将导入内网“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平台”的“申请初审”环节,工商所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开展审查工作。

七、微型企业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10]192号、渝工商办发[2010]89号,应由申请人亲自到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从外网打印单双页在一张纸上,须申请人本人签字)。

2.“九类人群”证明材料。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要复印)。

4.户口簿复印件(户口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及其他所有成员户口页均要全部复印)。5.婚姻证明复印件(仅限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提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 6.经营场所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属于租赁的,需要提交场所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农民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7.雇工材料(含雇工花名册、雇工合同、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8、居住证明(仅限居住地与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在同一乡镇或街道的提供,文峰、汉丰、云枫三个街道除外。居住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或社区出具证明都行)。

9、加盟经营的需要提交加盟合同、加盟费收据、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1-7项是微型企业申办人员在向创业地工商所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资料。

8、

9、10项视微型企业不同情节而定。

八、申办流程

网上预申请通过后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注册登记→扶持政策。

九、工商所办理时限

(一)工商所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齐全的微企申办者应当场受理,并出据“受理通知书”,在当天下班前移交到所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应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场退回申请资料。

(二)工商所所长或分管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巡查人员进行实地审查。

(三)工商所实地巡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微型企业实地审查,并如实填写实地审查表。

(四)工商所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微型企业资料的网上录入、资料整理、微型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并将申请档案移交到微企科。

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要求

(一)对工作人员要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在微型企业发展中,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职、廉洁行政。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请举报投诉县工商局监察室52228160或微企科52220789。

(二)对微企申办人员要求。申办人员提交的微企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提交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对骗取微型企业扶持资格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推荐第7篇: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3篇

(533字)

尊敬的微企办领导:

我系河池市xx县人,现居住于xxx。20xx年毕业于xxxx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过民意研究、数据库营销、部门管理和计算机维护等工作;也曾两次创业,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把自己的事业做好做强做大,含恨收摊。7年来,我研读了国内外不少成功人士的坎坷经历,领会了他们的成功秘籍,让自己更看清了如何去做一个老板,如何去做好一份事业。几年的学习和磨练,觉得要想在商业战场上立于群雄,不是喊口号响亮,而是必须具备管理、营销、商务和财务的能力,要真刀真枪冲锋陷阵,不断创新,才能拼出一条血路。

如今,回到自己的家乡,自己的创业激情仍在沸腾,走看河池的

市场,个人认为科技服务行业潜力大得非常,于是下定决心扎根于河池,想把别人先进的科技领域带来河池,为河池人们的需求贴身服务。虽然投资总是有风险,但自己认为要是不去投资比投资风险更大。现在看到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政策,让原先苦恼的自己看到了希望,因为自己的两次含恨,把几年的积蓄挥霍所剩无几,要是单凭自己的这点资金起步难度非常大。党和政府造福人们,我都想在这样英明的领导下,发挥自己的绵薄之力,创业于河池,立足于河池,在此申请政府的扶持,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409字)

申请人姓名

年龄

联系电话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创业人员类型:□下岗失业人员 □毕业大学生 □复转军人□其他

从业经历

创业项目

拟经营地址

场所面积

投资金额

拟雇佣人数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投资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联系电话

申请人在其他企业是否有投资:□是 □否

申请人承诺:本人提交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积极完善注册登记、微型企业政策扶持的相关资料,如因提供资料虚假或资料缺失,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县(区)工信局意见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微型企业创业申请,经我局审查,符合推荐标准,我单位同意推荐。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区)工商局意见

1初次创办企业

□ 是 □ 否

2、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 是 □ 否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标准。同意推荐。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区)微企办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尊敬的微企办领导:

我系XX市xx县人,现居住于xxx。20xx年毕业于xxxx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过民意研究、数据库营销、部门管理和计算机维护等工作;也曾两次创业,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把自己的事业做好做强做大,含恨收摊。7年来,我研读了国内外不少成功人士的坎坷经历,领会了他们的成功秘籍,让自己更看清了如何去做一个老板,如何去做好一份事业。几年的学习和磨练,觉得要想在商业战场上立于群雄,不是喊口号响亮,而是必须具备管理、营销、商务和财务的能力,要真刀真枪冲锋陷阵,不断创新,才能拼出一条血路。

如今,回到自己的家乡,自己的创业激情仍在沸腾,走看河池的市场,个人认为科技服务行业潜力大得非常,于是下定决心扎根于河池,想把别人先进的科技领域带来河池,为河池人们的需求贴身服务。虽然投资总是有风险,但自己认为要是不去投资比投资风险更大。现在看到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政策,让原先苦恼的自己看到了希望,因为自己的两次含恨,把几年的积蓄挥霍所剩无几,要是单凭自己的这点资金起步难度非常大。党和政府造福人们,我都想在这样英明的领导下,发挥自己的绵薄之力,创业于河池,立足于河池,在此申请政府的扶持,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20xx年4月20日

推荐第9篇: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一、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住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以及办理工商执照所需要的场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手续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三、经微企办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需要具备六大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属于“九类人群”;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属于“九类人群”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推荐第10篇:申请微型企业流程

申请微型企业流程

一、申办微型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一)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以下人员 1.“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2.在校大学生拟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可申办微型企业。3.从2011年5月1日起,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可申办微型企业。 以上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二) 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三) 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四) 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五) 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外,申办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六) 申请者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二、申报程序

(一)、创业申报

1.户籍为涪陵区内的申报者,先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上进行注册申报,在取得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审核通过后,按提示向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可在工商所及区微企办领取或在“涪陵工商红盾网”或“涪陵区微型企业协会网,网址:www.flwqxh.net )”上下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申请人本人页、增减页);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九类人群”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规模证明或场地证明等。

2.户籍为涪陵区外的,除向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上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工商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报区微企办审查。

(二)区微企办组织创业培训

区微企办审查合格后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时间5天。参加过SYB创业培训及取得经济学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参加培训,但应独立完成《创业投资计划书》并交区微企办。

(三)区就业培训中心进行集中培训(免费)

培训人员应提交: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2.2寸近期彩照2张;3.经营规模证明(如土地流转证明、场地证明等)。

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应拟定创业投资计划书,符合条件的,发给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四)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审批权中心工商窗口4楼,72230295) 提交以下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及时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工商所,然后由工商所统一将资料送区工商分局微企科,或者交就业培训中心。

如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畜禽养殖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人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明手续。

(五)开办临时账户

申请人应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重庆银行涪陵支行、重庆三峡银行涪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五家银行之一开办临时工账户。免收微型企业开户手续费。开始临时账户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去办理。 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股东(投资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股东(投资者)私章;

4.如是公司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六)区微企办组织集中会审

区就业培训中心向区微企办提供:1.创业投资计划书;2.结业证书复印件。

区微企办组织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集中会审,确定申请人财政资本金补助金额,并公示3天,如无异议,区微企办核发《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由辖区工商所、区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到微企办领取并归档。

(七) 申请人存款

申请人可在“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或“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或“涪陵红盾信息网”、或“涪陵区微型企业协会网”上查看财政扶持资金补助金额。然后将自己应缴纳的出资数额存入临时账户。办理有限公司的先办验资手续,然后持登记所需资料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凭银行存单等资料到辖区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八) 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有限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4.住所使用证明;5.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6.验资报告; 7.股东会决议及章程;8.《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审批中心)。营业执照在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多合伙协议及出资额认缴确认书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4.投资人身份证明;5.企业住所证明;6.《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工商所)7.银行出具的进账证明(自己应出资部分的存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在辖区工商所办理。

(九) 办理营业执照后还应办理的手续

需刻公章、办理组织代码证、国税证税证等,在区行政审批中心等办理。然后将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企业在取得《开户许可证》满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后,方可向银行申请取款。

(十) 财政扶持资金划拨及使用 申请人在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将开户银行及账号报辖区工商所,然后工商所将企业名单报区微企办,区微企办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财政资本金补助划拨到微型企业账户上。 申请人应按规定做账,在用完自有资金后,方可向辖区工商所申请使用财政补助金。 区微企办地址: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四环工商局四楼 电话:72805268 72807591 7287590

第11篇: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微型企业申请书

尊敬的×××微企局领导:

我系××××××村民×××,×××族,现年44岁,曾于浙江省制衣厂打工,在制衣厂担任师傅多年,对整过制衣流程具有丰富的经验,现今为带动家乡城镇经济发展,特辞职回家创业,想通过自己在外面学到的制衣技术和管理经验,结合当地民族服饰文化。开拓当地民族服装市场,支持民族文化发展大繁荣,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服装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总量快速扩张到结构明显升级,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消费市场。民族服装市场规模比改革初期扩大了几倍乃至几十倍,其发展令世人瞩目。

因此,本人身为黔东南侗族后代,对黔东南苗侗文化有浓厚的兴趣的相当的了解,结合我所学的一技之长及饱满的创业热情,特申请在天柱县凤城镇党校内开办一家微型民族服装加工厂,欲将企业名称命名为“天柱县少数民族服装厂”,望微企局给予扶持和批准为谢!

申请人:×××2013年4月2日

第12篇:如何申请微型企业

如何申请微型企业?

据省微企办、省工商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主要有提交资料、审核、培训、公示等几个步骤。

准备创业申请微企的申请人,首先要达到有本省户籍、无在办企业、实际缴付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等几个主要条件。其次,需要先提交“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后,提交到创业所在地的工商分局进行初审。在五个工作日内,如果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

随后,申请人需要参加免费的微型企业培训,学习政策制度、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

最后,由微企办审核通过后,即对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后再将相关资料移交到创业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如何拿到相关补贴?

已经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持营业执照,可以向所在地县级的微企办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补助,将会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内,供投资者用于生产经营。

而奖励的15万元税收奖励,将由微型企业在第二年的一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就能得到相应的税收减免。

如果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同样可以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符合条件后,可以到由省金融办会同银监局、人民银行商定在全省范围内有网点的银行进行贷款。

如果申请的微企信誉度、抵押物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保,而担保机构则可以根据其相关情况,减收或免收微型企业的担保费。

此外,微型企业也可以申请酒业小额担保贷款,同样也享受相关贴息优惠。

获得资格后会不会被撤销

省微企办、省工商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每个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但在使用这些扶持资金及相关补贴期间,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出现五种情况,将有可能被撤销扶持资格,及追缴回补助和奖励的资金。

第一,如果申请人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二:有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三,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四,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作者:方向 祝庆庆来源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2

第13篇:企业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

1、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做好应急准备。

2、消防站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严禁擅离职守。

3、值班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严禁值班前饮酒;严禁值班时玩手机、吃东西、会私客或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4、值班人员要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训练、执勤及灭火任务。

5、要爱护站内设施、器材,保持消防站卫生干净整洁。

6、消防员应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各项执勤备战工作,定期参加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了实行规范化管理,使微型消防站真正发挥作用,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本规章制度、工作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消防站规范化管理规定

1、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做好应急准备。

2、消防站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严禁擅离职守。

3、值班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严禁值班前饮酒;严禁值班时玩手机、吃东西、会私客或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4、值班人员要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训练、执勤及灭火任务。

5、要爱护站内设施、器材,保持消防站卫生干净整洁。

6、消防员应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各项执勤备战工作,定期参加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第二章 消防站长工作职责

1、消防员在站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悉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

3、负责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做好单位日常的消防防火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4、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接到火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运用正确战术和扑救方法进行有效控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发现火警信号,及时报警,牢记自己的分工,做好个人防护,迅速着装出动,积极参与扑救,服从火灾现场负责人的指挥。

第三章 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值守,做好检查、操作等任务。

2、熟悉本公司采用消防设施系统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

3 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接拨119向消防队报警,不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4、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消防安全例会应每月召开一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站站长主持,无特殊事由,站员不得无故缺席,例会设记录本及签到表,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2、会议应听取站员有关防火巡查检查、灭火业务训练、设备器材的使用等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

3如遇单位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 交接班制度

值班员在每天交接班时,双方在场认真点清,交接后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字。交接内容包括:

1、介绍当班灭火、火灾隐患及遗留工作,提醒下班注意情况。

2、认证检查器材(装备)保证装备完好

3、认真清理值班室卫生,保持卫生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4、将分析出来的特殊安全隐患资料作以整理,向上级汇报解决。

第六章 器材(装备)管理制度

消防站必须严格执行器材(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遵守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制度和使用规定,防止器材(装备)损坏、丢失、锈蚀和失效,保证器材(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1、使用器材(装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器材(装备)的性能,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切故障。

2、各种器材(装备)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

5

3、使用器材(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4、严禁擅自动用消防站的器材(装备)。

5、器材、装备应设置细致准确的台账,每季度清点一次器材的数量和完好状态。

第14篇:微型企业打造实施办法

开县长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2012年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委、镇辖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以及开府办发„2010‟(59)号《关于印发涪陵区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微企发展实际,现就2012年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展微企的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镇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创业服务、培育创业主体、提高创业成功率,推动我镇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涪陵区清溪镇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财政办、招商办、农业服务中心、国税所、地税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镇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镇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镇微企办下设办公室招商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陈雪峰任办公室主任。

三、目标任务

2012年在我镇10个村居完成60户微型企业发展任务,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全心村整村脱贫发展20户小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2300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及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各相关单位一定要加强监管、严于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目,必须严格程序、严密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镇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四、工作重点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围绕清溪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和区微企办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相关的政策扶持,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在村居着力发展种养殖业、农村经纪人、农产品加工业,推动中心城镇建设发展二三产业。

五、措施保障

1、依据县微企办发„2011‟(23)号精神,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创业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2、对区级财政拨付额1:1比例等额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对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科技、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类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50%补助,对加工农产品除外、制造、批发类企业给予40%补助,其他类型的创业者给予30%补助。资本金补助额与就业人员数量挂钩,对常年吸纳10名以上(含10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100%,对常年吸纳5名(含5名)---10名(不含10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90%对常年吸纳5名以下(不含5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80%。

3、税收扶持

严格遵守微企发展办法规定,应该由财政返还的税款坚决兑现,做诚信单位代表。以点代面,把微企创业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4、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各部门要及时向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服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在镇招商办、工商所分别设立了创业指导站,对微企创办、生产经营进行全程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对号入座对相关微企项目进行产业发展指导。

6、信息及时公布,联系领导适时走访、现场指导。

7、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企发展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镇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相关人员及审核人员应自行回避。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的行为。

8、建立考核机制,将微企发展纳入村居委年终目标考核。

5、优化服务创业条件

第15篇:微型企业调研计划书

长沙微型企业营销困境及对策研究计划书

一、项目背景

2011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了“微型企业”一词。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适应我过劳动力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随着湖南省鼓励创业政策的出台,微型企业发展十分迅速,较差的营销能力严重影响了微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二、研究目的

本项目通过调查,了解长沙微型企业营销的现状及困境,分析湖南微型企业营销的典型模式,探讨提高微型企业营销能力的对策。

三、研究设计

设计调查问卷,运用问卷与访谈的方式相结合进行调查。(调查问卷见附录)

四、数据收集、现场调查

1、数据收集方法

数据收集方法包括市场调查、访谈、上网收集及请教相关教师或工作人员。

2、现场调查的组织及管理

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分头进行调查,调查完后汇总进行总结。

五、数据分析

1、分析的主要变量

分析的主要变量有各企业的行业类型、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管理现状、发展趋势、主要营销模式、企业成长瓶颈以及被访者的基本信息(如:性别、文化程度、年龄)

2、分析方法

调查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

六、研究报告

1、报告形式

长沙微型企业营销困境及对策研究报告

2、报告基本内容

报告基本内容包括长沙微型企业的营销现状及困境分析、营销典型模式分析、营销对策研究等

七、项目预算、进度安排

1、各环节的时间安排

准备阶段:查阅收集最新的文献资料,拟定调研计划,小组成员会议商讨,设计、修改问卷并进行问卷调查。预计用时4周。

调查阶段:运用问卷调查及相关深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收集大量有关长沙微型企业的资料和数据,对长沙微型企业的营销困境进行调查研究,并进一步探讨长沙微型企业的营销对策。预计用时6周。

2、项目预算

调查问卷的打印、市场调查的相关费用(如车费)等

八、附录

1、研究团队简介

小组成员:郭未丹、李柳芳、黄美军、肖素平

2、调查问卷

(见附表)

第16篇:微型企业计划(推荐)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渝府发〔2010〕66号),《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工商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十

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1.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答: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重庆,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从重庆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重庆,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创业者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答: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环节。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创业培训环节。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三是创业审核环节。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四是注册登记环节。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3.创业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

4.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答: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5.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鼓励创业,因此,已有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十

二、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登录“重庆红盾网”()查询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如有问题和疑问,可拨打当地工商部门公开咨询电话,也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

十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第17篇:微型企业申办流程

一、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一)创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创业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九类人群”创业者选好创业项目,有经营场所并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属于“九类人群”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九类人群”身份、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书式审查,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录入微企工作平台,报区(县)微企办审查并安排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商所进行书式审查的初审环节,原则上结果应当立等可取。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并带上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预核微企名称或到登记窗口核准微企名称,准备登记资料。如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畜禽养殖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申请人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明手续。工商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原则上是否准予预先核准的结果应当立等可取

二、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申请人根据区(县)微企办的通知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期5天),培训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彩照2张。培训结束时,申请人应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 (区)县微企办在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单位召开会审会议或书式联合会签方式,确定是否给予扶持和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并公示3天。公示期不影响流程进度,创业者可在公示期内办理后面的步骤。

(三)申办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开设临时账户,自投资金到帐 申办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选择创业所在地辖区内(不要跨区县)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农业银行这四家银行的任一网点开设临时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开设临时帐户需带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投资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股东(投资者)私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银行仅对微型企业自投资金出具验资询证函,验资机构只需对微型企业的自投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审验。 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不用开设临时帐户。

(四)办理营业执照 培训合格并通过创业评审的申请人将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资料(详见附件《微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资料清单》)交到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手续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各区县工商局按照经审验的自投资金加上经评审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之和核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总额应与其初始申报的注册资本额一致。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

业,各区县工商局按照全体合伙人或投资人申请的出资额(含财政补助资金)核定资金数额。

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办理的其他事项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刻公章、财务章,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所有手续办好后,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到开户银行将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凭营业执照等证件开设企业基本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

三、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资金报帐申领企业登记并开业经营1个月后,各区县工商局应集中将新设立的微型企业名单、评审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比例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同比例按报账制方式予以拨付,即微型企业发生了房租、经营场所装修、加盟、机器设备购置、采购货品、员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后,持相关凭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微型企业基本账户,报账总额以评审会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为限。

第18篇:微型企业年检流程

微型企业年检流程

(2012年1月1日前成立所有企业)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年检时间)

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或http://202.98.60.122/gsweb/default.htm)------在线办事------ 内资企业登记年检------网上办事平台用户登录(注册用户名[建议用企业注册号]和密码[建议用111111],成功注册后重新登录)------网上年检------年检申报----填写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下一步----登记事项(前面部分填是,后4项填否[涉及前置许可的只有3项])----备案事项(全部填是)-----对外投资情况(直接点下一步)----填写资产负责表(2011年成立的企业年初数为0,2010年成立的有年初数,必须定按表填写)---经营情况(投产开业,其他项按表填写)----经营情况续(必须如实填写)----股东情况(如实填写,没有的填0)----党建情况(如实填写)----党员情况(如有党员可在录入后点保存,可多次重复录入,每次必须保存)---委托代理人信息(委托谁办理年检就填谁)----提交

工商所网上预审查-----通过后有短信通知、也可进度查询(预审通过后在网上打印告知书及年检表格)----纸质件交辖区工商所(告知书、年检表格[盖公章]、资金负责表[盖公章]、损益表[盖公章]、执照副本)

第19篇:保定小型微型企业

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载体,引导和规范创新创业载体的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冀工信企业﹝2017﹞2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均可申报。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设立的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四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指导管理和申报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政策扶持、规范管理、服务提升等方面积极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市内注册并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建设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400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工作扎实活跃,服务流程科学清晰,服务特色鲜明突出,服务内容能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15%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

(四)服务功能完善,有完备的创业创新规划、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措施,服务内容公开。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现场图片及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三种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能为入驻企业、创客提供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商注册、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示范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水电、网络、通信等基本保障,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制度建设规范化、物业管理信息化、公共服务专业化,不断满足企业的服务需求。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孵化基地;

(二)依托现有开发区和产业园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等,建设的创业创新基地;

(三)对于9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等,在基础设施条件方面可适当放宽,入驻企业数可放宽至20家,优先支持服务业绩突出、区域带动作用强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经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各地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并对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考核和测评,填写《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15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确定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告。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创新基地实行分级管理,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直接纳入市级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接受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土地使用、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复核评估管理制度,对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测评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级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市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建设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纳入保定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指导和扶持,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并从中择优推荐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事项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定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1.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2.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第20篇:创办微型企业流程

创办微型企业流程

1.选好创业项目、有经营场所并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后,在互联网上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daodoc.com/网站,找到“微型企业预申请”模块,按照网页提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2.工商所进行网上预审查,预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提交相应纸质资料,并对是否符合九类人群条件、有在办企业、是否具备经营场所等必要的经营条件进行确认后上报到县微企办储备库。

3.县微企办根据工商所上报的储备库名单确定拟培训名单,并送县微企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工商所按审查同意名单通知创业者到所核微企名称(核公司名到行政审批大厅工商窗口),公安窗口刻公章、财务章。

4.创业者领取核名通知书后,经营项目不需前置审批的,直接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在垫江县内的网点(不要跨区县)开设临时账户;经营项目需要前置审批的,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后再到上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同时等待微企办安排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期五天)和准备办理执照所需资料。 5.微企办组织评审单位召开会审会议,确定政府扶持资金数额。

6.申请人将自己应缴纳的出资数额存入企业临时账户中,并将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交到工商局微企科,同时到工商所完善登记表格签字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直接办理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性质的企业还需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交到工商局企业科,再办理并领取营业执照。

8.领取营业执照后,到行政审批大厅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最后到开户银行将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注:免收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费)

9.企业登记并开业经营后,当地财政部门以评审确定的金额将政府扶持资金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10.企业账户里自已出的那部分资金由企业自由支取作为企业运行资金,支取财政那部分资金需先经微企办审核批准后才能支取。

预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如:具有明确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应独立,不得与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共用)。

二、“九类人群”指: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以及区县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

三、申请创办农林牧渔业类的微型企业,申请人应先填报 《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初审实地检查表》,经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检检查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后进行网上申请。(点击表名可下载)

四、同等条件下,从事以下行业的可优先发展:新型工业、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和生态农业等市级重点扶持发展产业。

五、申请人应如实、准确填写申请内容,并保持通讯畅通,预审查结果将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进行通知。

六、通过预审查的,应在5日内将相应纸质申请材料递送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材料与预审查内容一致的,由工商所受理创业申请。

七、申请人因未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网上申请,虽然初审通过,但最终未被受理或修改申请资料后仍未被受理的,申请人应重新进行网上预申请。

八、未通过预审查的,将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

九、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向拟创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和投诉。

微型企业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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