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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35:1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推荐第2篇:微型企业扶持经营业绩证明书

经营业绩证明书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兹证明本单位近两年经营业绩如下:

2010年本单位资产总额万元,万元,万元,纳税总额 0.万元,职工人数人。

2011年本单位资产总额万元,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万元,纳税总额.0 万元,职工人数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申报单位公章)

推荐第3篇:重庆市微型企业扶持创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微型企业扶持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三)项和第

(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341号)文件精神,为了推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微型企业开展后续帮扶指导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永川区委十二届十次全委会议把发展微型企业作为十五件民生工程之一,提出用三年时间发展2400户微型企业,解决12000个就业岗位的目标。目前,永川已发展微型企业368户,带动就业2458人,首批155户微型企业开业率达100%。

但是,创办微型企业的“九类人群”大多缺乏办企业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运行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马,送一程”,亟需政府的高度重视、关爱和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帮扶,因此,各镇街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通过帮扶指导提高微型企业的存活率,积累发展经验,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快速成长壮大。

二、开展帮扶指导的工作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通过帮扶指导,使全区已发展的微型企业开业率达到100%。并在普遍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优势企业。

(二)责任分工和主要内容

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有微型企业的帮扶指导。在此基础上,帮扶指导工作采取“横向”和“纵向”两个渠道同时进行。“横向”,即各镇街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微型企业的帮扶指导。“纵向”,即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行业或所涉及的工作对象开办的微型企业进行帮扶指导。

1.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协调税收、金融等有关单位,切实落实兑现《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第六章所规定的5项“扶持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规定,搞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回访微型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4)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引导微型企业向科技开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领域发展和向软件开发、外包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领域拓展。

(5)争取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获得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建立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点联系微型企业工作制度,督促落实到位。

(7)支持引导微型企业开展非公经济党建工作。 2.镇街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镇街现有的产业特色,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等各自的优势条件,在辖区设立微型企业孵化园(楼)。有条件的镇街办事处可以为微型企业划出专门楼宇和商业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2)围绕本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取发展机遇。

(3)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4)建立镇街干部联系微型企业工作制度,定期对辖区微型企业进行回访和帮扶,并将回访帮扶结果积极反馈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3.有关部门主要是做好以下工作:

(1) 部门职责。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应微型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将帮扶指导对象分解落实到本系统所属部门或单位,实施分类帮扶指导。

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成立次年起,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开办微型企业的九类人员均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对象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能提供抵押物申请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由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后,向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利率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同时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经济信息等部门加强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市场分析预测能力,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环保部门应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工商部门应加强企业商标意识的培育,负责组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

质监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质量意识的培育,帮助其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经济信息、科技、文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软件产业、信息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根据区微企办明确的帮扶对象,主动搞好帮扶指导工作。

(2)定点联系帮扶。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帮助分析查找影响制约发展的主要原因,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帮助,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

(3)资金扶持。政府各部门应在资金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经济信息、科技、商业、环保、农业、交委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进行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进去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4)鼓励技术创新。各部门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牵头制订(修改)国家、行业标准的微型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三)做好“横向”和“纵向”的有机结合。

各镇街办事处在组织帮扶指导中,要加强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互通信息,相互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基层反映的影响微企发展的问题。各镇街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要同舟共济、顾全大局,努力形成微型企业发展帮扶共同关心、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帮扶机制

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事关微型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健康成长。各镇街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明确专门的科室和工作人员服务,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将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在对首批试点发展微型企业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后续帮扶指导的长效机制。区微企办将定期向镇街办事处和政府部门提供微型企业名单,镇街办事处和政府部门要将帮扶指导微型企业的情况每半年向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对口部门报送1次。区政府将对各镇街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推荐第4篇: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办、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六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扶持申请

第七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1);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扶持会审

第十条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各级民营办、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省、州(市)民营办会同财政、工商部门确定年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并逐级下达,财政部门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州(市)财政将本级应承担资金按确定比例预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州(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贷款和担保支持

第十七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市、区)级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县(市、区)级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担保支持。

第十九条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我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金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七章培训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信、工商、财政、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二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大力培育工业园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微型企业创业基地,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积极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二十七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各级民营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纳入上级政府督查重点内容。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实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各级民营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不按创业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

(三)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两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县(市、区)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级民营办、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扶持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营办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州(市)、县(市、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县(市、区)、州(市)民营办按季度向上级民营办报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省民营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推荐第5篇: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

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推荐第6篇: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指南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指南

一、贷款流程

申请----调查---- 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审批)表》(以投资人或以微型企业申请),并提交我行要求提交的资料。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人收到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就借款人信誉情况、教育背景、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经营、投资、控制的微型企业经营状况;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情况;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借款人。

贷款审查。重点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偿债能力;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经营项目是否可行及其盈利能力等;判定贷款调查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意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贷款审批。按照总行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保证、抵(质)押担保手续,收妥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等资料后,应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质)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

发放贷款。贷款经办人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凭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国、地)

3.机构代码证

4.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

5.户口簿或当地居住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信用报告及授权查询委托书

8.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9.若申请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出具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失业证

10.贷款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承诺(原件);

11.用房产作担保的需提供房产证书复印件

12.若以微型企业为借款人必须先行到办理贷款卡

13.各区县微企办对微型企业的扶持评审意见(原件)

三、《微型企业信贷申请(审批)表.xls》

推荐第7篇: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指南(版)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指南

一、贷款流程

申请----调查---- 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审批)表》(以投资人或以微型企业申请),并提交我行要求提交的资料。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人收到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就借款人信誉情况、教育背景、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经营、投资、控制的微型企业经营状况;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情况;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借款人。

贷款审查。重点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偿债能力;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经营项目是否可行及其盈利能力等;判定贷款调查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意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贷款审批。按照总行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保证、抵(质)押担保手续,收妥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等资料后,应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质)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

发放贷款。贷款经办人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凭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国、地) 3.机构代码证 4.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 5.户口簿或当地居住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信用报告及授权查询委托书 8.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9.若申请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出具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失业证 10.贷款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承诺(原件); 11.用房产作担保的需提供房产证书复印件 12.若以微型企业为借款人必须先行到办理贷款卡 13.各区县微企办对微型企业的扶持评审意见(原件)

微型企业贷款方式

微型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一、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所有“九类人群”创办的微型企业均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期限为1—2年。

二、申请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5万元以内,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申请流程及所需资料见《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doc》

推荐第8篇: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社会劳动就业,改善民生、发展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

—1— 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以及创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二)属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在校大学生等“九类人群”之一。

(三)无在办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五)“九类人群”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第七条 申办微型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

—2—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设立企业所在地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申请人凭投资资金到位证明向属地工商局(分局)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第十条 属地工商局(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一致。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同时将有关审批材料报送属地县、区微企办。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际需求安排和落实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均可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3— 开班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后报微企办备案。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出具结业鉴定意见,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已经接受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定期将参加培训并领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资料抄告同级财政和工商部门。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根据《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六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属地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工商所场地核实证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所属地微企办进行会审,原则上每季度会审1次。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基本情况;

—4—

(二)创业者提交的创业投资计划书;

(三)创办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

(四)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微型企业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时要实行每月定期集中评审,并在审批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的,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通知其开展资本金补助资金报账。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上一级微企办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比例不高于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的30%。对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负担比例如下:

市辖区内新办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本级财政负担30%,所属区财政负担40%。

各县新办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微企办下达的年度发展新办微型企业发展目标任务,安排市本级资本金补助资金并及时预拨资金到市各辖区财政局。

—5—

各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清算上年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和报送“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汇总清算表”等相关材料,包括拨款文件、拨款单等。

第二十二条 确定财政资本金补助额度时应综合考虑产业政策、项目前景、劳动就业人员和效益等因素。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财政部门按经审批的支持产业类别和创业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只能定向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租赁、装修、基础设施建设、机器设备购臵、办公设备购臵、加盟费用等。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微型企业收到资本金补助资金后,列资本公积核算,补助资金可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但在申请新办微型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时应予以扣除,即不得作为计算所得税奖励资金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以本辖区内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包括自治区分享部分和企业所在地分享部分)为奖励额度,分别奖励并拨付到微型企业。

“十二五”期间各微型企业获得的奖励总额以其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不含财政资本金补助转增部分)为上限。

第二十五条 微型企业具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2011年第6号)条件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微型企业创办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1〕54号)条件的,可根据贷款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贷款发放、享受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6—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全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各县区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及各县区微企办撤销申请人的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微型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加

—7— 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创业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台账混乱的,要限期整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工商部门审查、考核后取消其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或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60%的;

(三)连续两年学员的满意率低于70%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的具体条件:

(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的毕业生。

(二)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

—8— 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五)库区移民。是指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安臵的水库搬迁移民及淹地不搬迁移民。

(六)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臵的人员除外。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八)城乡退役军人。是指广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臵条件,已安臵工作的除外。

(九)在校大学生人群。是指在申办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科技等产业,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学生人群”(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限毕业年级学生)。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推荐第9篇:微型企业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政按3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1.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答: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重庆,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从重庆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重庆,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创业者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答: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环节。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创业培训环节。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三是创业审核环节。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四是注册登记环节。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3.创业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

4.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答: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5.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鼓励创业,因此,已有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

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登录“重庆红盾网”(http://jgs.cq.gov.cn)查询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如有问题和疑问,可拨打当地工商部门公开咨询电话,向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52220789)。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万州局 58560315

58560345 荣昌局 46786788

涪陵局 72805614 璧山局 41428025

黔江局 79242971 梁平局 53253216

53253219

渝中局 63519572

13883302111 城口局 59223003

大渡口局 68910828 南川局 71423784

江北局 67720859 丰都局 70708559

沙坪坝局 65468011 垫江局 74686569

74695990

九龙坡局 68788125 武隆局 77722513

南岸局 62816819 忠县局 54243610

北碚局 68317803 开县局 18716565213

万盛局 48291367 云阳局 55166722

渝北局 67489928 奉节局 56556047

56556089

巴南局 66212315 巫山局 57687702

长寿局 61029022 巫溪局 51901152

双桥局 43330612 石柱局 73332878

江津局 47549632 秀山局 76869503

合川局 42725968 酉阳局 75530144

永川局 49880967

49581698 彭水局 78442450

綦江局 48627128 经开园局 67463023

潼南局 44576622 高新园局 67035069

铜梁局 45681655 经开区局 62982507

大足局 43780080 高新区局 68884790

开县微企办已审核通过第一批微型企业创业申报人员,于近期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现将名单公示如下,望社会各界对以下申办者的申办资格和创业能力予以监督。(监督电话:5222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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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

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

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 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 万元,并带动5 人以上(含5 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 万元后,政府给予 5 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 万元。

第六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 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七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创业申请

第八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二具有创业能力;(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 万元;(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六带动5 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

二、项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第十一条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微企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第五章创业审核及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六条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审计、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 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第十七条创业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创业者基本情况;(二

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4创业投融资计划;(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公示结束后,县级微企办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县级微企办移送的申请人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六章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市(州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经费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于次年向省、市(州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市(州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微企办每周汇总已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 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微型企业使用补助资金时,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第七章税收奖励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 2 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各县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 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市(州微企办,由省、市(州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 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 4 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市(州微企办在6 月底前应当将税收奖励的审核、拨付情况报省微企办备案。第八章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 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二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选定在全省范围内有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并提交省微企办。县级微

企办根据省微企办选定的商业银行范围,确定具体的 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 融机构,报省、市(州)微企办备案。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 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 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低 息贷款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 型企业提供贷 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 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 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非财政出 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微企 办与承贷金融机构最终确定各方 认可的担保机构并报省微企办备案。 担保 机构对微型企业提供低保费担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 担保业务补助及奖 励。 第三十条 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贵银 发〔2010〕4 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 作的通知》 (黔财社 〔2010〕195 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 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 受有关贴息优惠。 服务体系建设 。 第九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 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 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 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三十二条 突出产业导向作用, 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 资方向,鼓励和 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 低水平发展。 第三十三条 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 励支持微型企 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 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6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 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 活率” 。 第三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 微型企业给予与 对 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 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十

七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协会, 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 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 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 推广产品。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 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金融等部门, 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 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 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 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 正; 情节严重的撤 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 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 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抽逃、转 移注册资本 (金) 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四) 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 企办审查后, 7 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 违法行为应当记 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 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 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 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 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 计、监察等部 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 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 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 作, 通过发挥示 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五条 各级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 作有关情况, 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监督。 省微企办对市 (州)、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 督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各市 (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 配套办法,并报省微企办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 受扶持政策的微 型企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微企办会同相关部门负 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第12篇:医药产业扶持旗舰企业工作汇报材料

医药产业扶持旗舰企业工作汇报材

医药产业扶持旗舰企业工作汇报材料 市医药产业协调小组 医药产业共有金健药业和洞庭制药两家旗舰企业,分别由市编委办和市国资委为主负责联系服务。今年来,协调小组按照市推新办统一安排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一定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所做工作

1、加强日常联系,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出谋划策。我们采取电话、书信、网络和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和重大活动进展情况,通

过各种渠道收集和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政策法规信息,并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市编委办坚持每月到企业调研一次,掌握一手材料,及时调整每个阶段的服务重点。4月上旬,市编委办主任吴让晓带队深入金键药业开展实地调研活动,与企业管理团队就企业今后发展规划、企业现存难题及对我办服务企业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巩固和拓展本地销售市场、建设药剂配送中心、协助企业做好国外到期专利药剂产品的引进工作、加强与医药科研院所在新型药品制剂研制生产等方面的合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市国资委深入洞庭药业,认真搜集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外部发展环境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

2、调动各类资源,帮助企业争取政策支持。4月下旬,市编委办与市经信委、商务、科技、财政等部门联系,广泛收集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与金键药业公司领导层共同进行

了学习和消化,并初步拟定了帮助企业争取项目支持的工作计划。同时,当得知企业近年来引进的不少专业技术人才,因住房困难而导致他们人心不稳这一情况后,服务企业工作组主动与***经济开发区相关领导和部门联系,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廉租房指标,通过前后4次的衔接,目前,***经济开发区领导已经批示,同意按照金健药业要求,给予其25套廉租房指标,以解决金健药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保障问题。市国资委积极帮助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在资产注入、资料移交、权证办理等方面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为企业融资提供方便,针对总部搬迁项目中时有发生的阻工、强行参工参运等突出问题,邀请市优化办到现场进行督查,优化施工环境。

3、积极主动帮扶,支持企业创新产品销售模式。市编委办先后5次与金健药业公司领导层就如何继续巩固本地市场,建立长效销售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围绕着帮助公司稳固并拓展

市场,确保公司和大型医院长期合作的课题深入调研,主动献计献策,并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拟采取金健药业与大型医院合作,在医院建设静脉制剂配送中心的新型营销模式。确定了静脉制剂中心由金健药业负责出资建设和业务指导,建成运行后,制剂中心将以金健药业大输液产品为基础,根据医院医疗需求,集中按处方配制、运送静脉输液产品的基本思路。这种新型销售模式,有利于巩固企业和医院的双方合作,促成金健药业产品在销售上形成长效机制。按照上述工作思路,市编委办积极行动,充分利用自身行政资源优势,多次与本地大型医院联系衔接合作事宜。5月下旬,与金健药业公司相关领导一道,先后前往汉寿县、***县、津市市等地,落实县级人民医院静脉制剂配送中心建设事宜。邀请县委、政府领导、县委组织部及县编办的领导,一起与企业负责人调研座谈。在座谈过程中,服务企业工作组针对院企双方在今后如何更加紧密

合作,如何尽快完成静脉制剂中心建设等问题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得到了院企双方的一致认同和采纳。目前,汉寿县、***县、津市市人民医院领导均明确表示,将继续大力支持本地医药企业发展,在同等质量、价格和服务条件下,优先考虑由金健药业公司承担静脉制剂中心的投资建设工作。

4、协调各方关系,帮助企业巩固和拓展产品销售市场

根据《***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各地6月底以前要完成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集中招标采购,并以县为单位实行基本药物集中统一采购。金健药业大输液产品虽然已纳入***省基本药物目录,但由于大输液产品生产厂家多,竞争激烈,该公司产品进驻本地市场时间较短,公司与县市区医疗卫生部门日常沟通联系较少等不利情况后。为使金健药业产品顺利进入各县市区基本药物目录,继续巩固完善本地销售市场,6月下旬,市编委办与

金健药业领导一道,先后前往***县、临***县、***县等地开展客情维护,并与当地县委、县政府领导、卫生局及医院负责人进行了座谈,通过服务企业工作组的不懈努力,目前,金健药业大输液产品进入我市各县市区基本药物目录事宜已基本敲定,使得企业产品本地销售市场得以巩固。此外,还动员工作人员利用亲朋好友关系,先后在广东、江西和甘肃等省卫生部门联系相关人员,了解基本药物目录招投标有关政策,为企业服务提供相关信息。

二、下步工作设想

1、开展督导调研,上门服务。下半年,组织产业责任单位赴两家企业进行督导调研,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争取早日投产,早出效益;调研了解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企业一道研究解决的办法。

2、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问题。由于全国医改政策对金健药业在外地销售制约较大,再加上企业扩能技改项目的影响,

金健药业上半年增速减缓,没有完成增长任务。我们将重点针对其本地市场销售问题进行扶持,积极做好与各区县的联系协调工作。洞药目前工作的重点是为上市做准备,我们将就企业提出的职工身份置换等问题向有关市领导做好汇报,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第13篇:对某市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工作的调查

对XX市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工作的调查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的安排部署,我市坚持以创业促就业方针,大力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加快推进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参与创业,共谋发展,稳步推进全市微型企业创业。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于2011年7月全面启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工作。对微型企业的规模及基本组织形式作了界定: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按照上级要求,提出2011全市新增微型企业10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0人以上,选择一些产品对路、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经验相对丰富的个体工商户予以重点扶持的目标任务。

(一)落实机构人员。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财政预算拨付4万元启动经费,从工商和财政部门抽调4名工作人员组建市微企办,具体开展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 1 -

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工商局在政务中心登记窗口专设“微型企业发展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太平镇在便民服务中心开设微企申报窗口,为微企发展提供咨询、登记等服务。

(二)落实政策措施。制定出台了《XX市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XX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关于分解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的通知》、《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市财政先期拨付财政补助专项资金60万元,用于补助新建微型企业。

(三)抓好创业扶持。截止11月10日,全市累计受理创业申请151户,举办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两期,参训151人,培训合格并发放结业证书143人。第一期培训结业合格53人,44户获取微型企业营业执照,第二期创业培训结业合格90名,正对该批拟办企业进行实地评估核查、办理营业执照等工作。已办结微型企业营业执照的44户共计注册资本424.28万元,按照《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共评审财政补助金412505.00元。新建立微型企业分布情况为:人员类别上,下岗失业人员8户、大中专毕业生8户、残疾人6户、城乡退役士兵12户、返乡农民工3户、失地“农转非”人员1户、失地农民6户;行业分布上,属XX市重点行业(工业和黑鸡养殖、马铃薯等特色农业)28户、传统行业16户;组织形式上,44户全部为个人独资企业。 - 2 -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较重。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虽然免收了办理证、照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但在质监局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每证收费108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按企业税收起征点5000元计收税金,每月须至少缴税四百元左右)等并未落实优惠政策,申办的微型企业实际税负依然很重,多数业主表示无法承受。

(二)财政补助标准低。第一批44户所办微型企业,均是申报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传统行业核算出的实际财政补助金在6000元左右,标准较高的XX市重点行业核算出的实际补助金也不超过12000元。由于对具体的财政补助政策缺乏了解,多数业主只是片面认为按照30%的补助标准,投资注册10万元,就能拿到3万元财政补助金,实际补助与预期相差较大,挫伤了创业积极性。

(三)贷款困难。因市财政担保资金未能到位,目前全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处于停滞状态。第一期培训后有44户办理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但卫生许可证以及行业要求办理的其他证书因未落实配套优惠政策,办理较为缓慢,暂时无法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型企业,在具体申请过程中,因银行程序设定过于严谨,手续较为繁杂,办理周期较长,贷款迟迟不能到位。- 3 -

(四)落实力度不够。根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反馈情况,创办微型企业咨询人数较多,但由于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实际申请人数较少。个别部门和乡镇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重视不够,宣传发动不到位。

三、工作建议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及地方针对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减负政策,把税收起征点调整至5000—20000元,营造更加宽松有力的扶持发展环境,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确保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取得成效。

(二)调高财政补助金标准。现行的财政补助金计算公式涉及行业鼓励系数、雇工人数、组织形式修正系数等多个变量,实际计算出的补助资金偏低。建议明晰政策,加大补助力度,按照《XX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实行)》提出的“补助比例控制在创业者投入金额的30%以内”的规定,简化财政补助金计算公式,区分重点行业和一般行业,按照创业者注册资本的20%—30%进行补助,解决创业者实际困难,调动创业积极性。

(三)努力破解资金瓶颈。一是加大财政担保资金筹集力度。市财政要多方筹集资金,尽快落实到位财政担保资金500万元,扶持发展微型企业。二是提高担保资金放大效应。积极协调信用联社、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担保贷款比例调整到- 4 -

1:10,减少财政担保资金占用,惠及更多微型企业。按照每家企业至多贷款5万元计算(创业者投资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投入资金的50%),将新增微型企业500户—1000户。三是加强财政担保资金管理。在财政担保资金的使用上应尽量避免重复担保,重点向缺乏担保人的农村倾斜。积极探索风险金存贷挂钩方式,鼓励发展专门的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多途径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四)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一是加大督查力度,严格问责,确保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任务落实;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宣传工作进社区、进村组,确保相关政策广泛知晓,营造良好创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三是加大办理力度,对微型企业扶持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限时办理,对个别故意拖延办理、阻挠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四是奖励一批自主创业典型,推动创办微型企业成为全民创业的重要载体。- 5 -

第14篇:微型企业政策

微型企业界定在投资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投资者在20人以下

“九类人群”分别是指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九类人群”基本涵盖了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人群范围。“九类人群”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时,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包括集体户口;二是具有创业能力;三是没有在办的企业;四是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能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采取“1 3”模式,“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 此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企业享受了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将按照国家和我市对特定人员、行业、区域的扶持政策跟进扶持。因此,我市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是比较大的,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组合拳”。

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和是否属于“九类人群”进二是创业培训。工商所审查通过后,工商所将相关资料报送微企办,由微企办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申请人应通过创业培训并制作创业投资计划书。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再由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创业能力和有无在办企业进行审查。三是创业审核。由微企办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还将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四是注册登记。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了。

在审批时间上我们会严格控制到从提出申请开始到拿到营业执照大概一个月以内就可以领到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首先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值得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交居住证明。

有位网友提出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准备在创办微型企业以后,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我刚从大学毕业,必较困难,没有可以用于担保的东西,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到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2010-10-14 15:20:41]

陈文渝融资难是创业初期普遍存在的问题,像大中专毕业生这种刚从课堂到市场的创业者来说,要他们拿出可供抵押的物品是很困难的。为了解决担保问题,市政府指定了重庆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区县政府指定当地的专业的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将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对创业者来说,他们的贷款将是无抵押贷款,解决了他们在创业初期无物品可抵押的困难。所以这位网友不用担心。

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听起来好像比较复杂,但这位网友不用担心,这些都是创业培训要重点讲解的内容。创业者制定创业投资计划书的过程也是提高创业能力的过程。相信通过创业培训,大多数创业者都能实现自身创业能力的提升,提出合理的创业投资计划。

下面有一位网友叫重新再来,他说我以前开办过一家企业,因经营不善注销了,现在想重新创业,可否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现在我们是鼓励大家创办微型企业,所以我们审核的时候有一个条件,就是在重庆没有在办的企业。按照这个网友的提问,他以前的企业注销了,在我们的网上没有查到,现在有没有创办新的企业,可以他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再创办一家微型企业。

我今年准备开办企业,可能会涉及到银行贷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该如何申请?有多大的优惠?

[2010-10-14 15:32:04]

聂 刚微型企业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开户银行也是就是刚才提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中的一家。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举一个例子说明,如果该网友的投资金额为6万元,那么他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不超过3万元创业扶持贷款,贷款期限为1-2年,其贷款利率将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应该说这个贷款利率是很低的,有助于创业者减轻负担,做大做强。

返乡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以外从事务工经商一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这个外是县外、市外都可以算吗?还有一个问题是务工的证明就是打工的企业给证明吗?如果打工企业不给,那么工资单可以吗? [2010-10-14 15:38:32]

聂 刚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现在正在研究的一个问题。对于返乡农民工的认定,首先返乡农民工的范畴是指离开本区县为界。我举个例子,你是万州的农民到主城区打工,你返回万州区创办企业,我们就认定为返乡农民工。第二,对于返乡农民工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类材料是他在自己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取得相关的证明,到乡镇取得证明,证明自己是外出进行打工。第二类就是在自己打工的企业开具自己曾经打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刚才他提到的工资证明,如果有这个企业的公章,我可以视为打工的证明材料。

在微型企业的行业上,原则上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我们都是没有特别禁止的。但是一些不适合微型企业发展的,比如国家限制的一些行业,我们也是不倡导的。

第15篇:微型企业工作总结

北区执法大队

2012年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工作总结

根据《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 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汇府办发[2012]56号)文件以及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北区执法大队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现将2012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发展微企工作,大力营造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根据黔府发„2012‟7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汇府办发[2012]56号)文件以及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北区执法大队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截止2012年10月17日止北区执法大队微型企业创业咨询累计301人次;乡镇推荐已推荐55户,大队初审通过50户;名称预先核准40户,申请注册资金550万元。已注册登记微型企业29户,带动就业人员168人;其中:个人独资企业29户(农林牧渔业13户,加工制造业8户,餐饮2户,其他6户。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发展微企工作的作用、明确微型企业工作目标。一是及时传达。北区执法大队召开专题会议,由执法大队领导组织全队干部职工学习了会议主要内容和省市局及汇川区政府出台的微型企业系列文件,讨论研究微型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研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二是及时部署。对照省市局下发的工作目标,对微型企业工作分解落实,明确微型企业工作的人员分工和职责,将贯彻会议精神与做好当前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紧密结合,及时部署第一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二)加大宣传,坚持宣传和引导并举,大力营造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良好环境。通过召开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宣传动员会、推进会、上街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市场巡查上门宣传、深入村居等多种形式,对出台的微型企业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三)加强组织干部职工和创业者的学习培训。一是组织大队登记人员对微企业务办理流程和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要求登记人员对扶持政策、申办流程、申办微型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及前置许可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准备好创办微型企业需要的各类表册,并指导创业对象完成各类表册的填写,全面推行“三通”服务,即“条件具备的畅通、非基本条件不具备的变通、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沟通”,缩短办理时限,让申请人少走弯路,提高创业初审和注册登记工作

效率,提高微企申办质量,提高创办成功率。二是组织了申请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参加了分局举办的创业培训会,对创业者进行了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积极开展工作调研,理清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思路。通过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及各类人群创业意愿走访摸底,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引导、鼓励他们申报创办微型企业,结合汇川区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进行扶持;结合本辖区特色产业进行扶持;结合高新产业园区建设开展工作。

(五)严格把关,把握“创业带动就业”原则。按照创办微型企业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履行执法大队工作职责,落实实地检查,以求最大程度反映创业者的真实情况,主要从规模大小、市场前景和解决就业人数几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记录情况,力求以创业带动更多人创业,从而解决更多人就业。

(六)及时汇报、加强沟通协作。北区执法大队及时向分局党组、高坪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就高坪镇微型企业工作开展总体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详细汇报,并就工作中需要党组、政府支持和协调的相关事项进行商讨,争取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第一批微型企业工作。

下一步工作打算:落实监督机制,做好微型企业回访工作,着力抓好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确保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

微型企业加强监管,落实定期巡查制度,督促企业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了解掌握微企的经营状况,并及时收集微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解决微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形成上下共同关心、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2

年10月18日

第16篇: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思考与建议

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重庆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国富向民富转型,加快民生建设的一项创造性举措,一年来的实践,初步探索出了一条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民生经济发展的新路径。本文就如何加快推进微型企业的发展,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财政、金融以及法律支持等提出建议。

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背景及成效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服务品种单

一、经营规模小的企业组织,它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在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具有其他经济组织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是反贫困的有效模式、提高就业率的主要渠道、经济增长的推进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都曾经或正在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占据企业组织的绝大多数,容纳了半数以上的就业人口,与之相比,作为全球第一人口大国,我国中小微型企业比重太低,发展的空间和潜力巨大。我国过去对微型企业

的研究和实践还比较滞后,不论是在经济学辞典里还是在政府的文件中,都没有微型企业这一词。

2010年6月,重庆市在全国首开先河,正式明确把发展微型企业作为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并指定由工商部门牵头,在“十二五”期间承担发展15万户微型企业、新增150万就业岗位的战略目标。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中,重庆市首次对微型企业进行法律定位,界定雇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创业者资金注册资金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定位为微型企业。重庆市委、市政府连续出台《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对扶持发展微型企业的“1+3”配套政策(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对资本金补助办法、微型企业贷款和担保办法、创业评审办法、创业培训办法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并在各区县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力以赴开展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工作。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截至2011年6月20日,全市已发展微型企业25515户,企业注册资本达24.82亿元,解决就业人员199253人,共发放财政补助资金7.33亿元。

目前,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初见成效,已由试点步入常规化轨道,已经引起中央关注,有关部门研究了重庆微

型企业的概念,将“微型企业”吸收到国家经济决策用语中。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微型企业,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经济工作会上提出要大力发展中小微型企业;在今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日益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已远远超越重庆这一地方范畴,有望在全国范围掀起微型企业发展热潮。在这一方面,重庆走在了前面,为国家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就业作了有益的改革探索。

二、微型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现阶段,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迅速,创业就业意愿强烈。但在实践中,仍然普遍存在着筹资融资难、政策效果不强、生存力较弱等薄弱环节,不适应微型企业的发展。

(一)法律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微型企业是整个企业链环发展的一个基础环节,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然而这个环节长期以来均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各界主观认为微型企业不具有较大经济价值,忽略了微型企业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价值创造能力。虽然重庆市以地方法规初步确认了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和法律定位,但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在进一步探索、实践和完善之中。

(二)融资困难,规模扩大受限

微型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差,信用额度低,较难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制约企业的扩大和发展。目前,从总体来看,虽然重庆市政策因素已经较好的改变了微型企业的发展条件,但实践表明,筹资、融资难仍是制约微型企业发展的一个首要难题。目前,有贷款意愿的微型企业4039户,其中取得贷款的仅59户,占总数的1.5%,重庆市出台了《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但仍然无法满足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

(三)组织化程度低,后续扶持政策还应强化 长期以来,微型企业几乎都处于单兵作战、自生自灭状态,后扶政策还不够。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微型企业由于自身条件局限,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生存压力较大,随意性较强,企业和行业发展意识不够;另一方面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后续扶持合力还未完全形成。地方政府对大中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给予了更多关注,对“草根企业”和创业弱势群体的扶持,尤其是对扶持政策的执行力度,短期内效果还够明显。

(四)企业稳定性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不够

微型企业具有传统的家庭经营色彩,业主与雇员知识结构明显偏低,生产经营很少接受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的教育与培训,经济实力、工资待遇以及社会地位较低,稳定性较差,人员的流动性较大,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

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种种困境,亟待引起重视和关注,也对政府、各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力培育发展微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和困境,需要政府、社会和微型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是从政府层面,主要解决好包括资金、税费等政策的落实。二是从职能部门层面,主要行使好宣传引导、培育发展、行政指导、简化审批程序、有效监管等职能。三是从社会层面,主要建立好协调配合、优化高效的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等。

三、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微型企业是一项新兴工程,在其优势成果显现出来之前的发展过程中,是各类企业中的弱势群体,其获取政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都较弱,企业主知识水平普遍不高,经营收益状况并不好,稳定性不够。加之目前的市场、社会并不向微型企业靠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微型企业发挥其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其权职部门承担着发展国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进行政策干预促进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极其必要。

(一) 发达国家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 瑞典和美国是国际较为肯定的扶持发展中小微型企业效果明显的成功案例之一。瑞典政府认为,发展中的中小微型企业经济增长是带动国家增长的重要法码,因此将其政策目标定为全面改善企业法规,即游戏规则、市场准入、资金

支持等。近二十年来,瑞典政府的扶持政策和执行机制逐步从现有大型和传统企业向中小微型企业转移,采取多项措施改善微观经济环境。

一是实施地区增长计划 。即通过对地区政府机构调整来协调政府与私人组织间的关系,由市政府、当地工商组织、高等院校等建立“地区伙伴关系”来实施。目的是充分挖掘各地区和政府部门一切资源潜力和优势,以加速经济增长。

二是简化企业法规框架 。瑞典工业部成立了一个专门职能部门-Simplex Team,协调政府部门间的政策和法规简化工作,以方便企业执行,减轻企业因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带来的行政负担。

三是鼓励创业和创新精神。瑞典政府非常注重促进人们转变观念、提高创业和创新意识,为有创业意识者与企业家提供交流经验的平台。同时瑞典实施了“创新瑞典”战略,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与教育体系的互动与合作,促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创新的氛围。实施这个战略以来,瑞典的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创新和研发型中小企业数量明显增加。

四是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支持。瑞典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金保证。政府成立的国有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与市场融资机构如银行、风险投资机构等相结合,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体系。

五是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国际化经营。据官方统计,目前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瑞典中小微型企业比例占瑞中小微型企业总数的2.7%。瑞典国内市场并不大,而中小型微型企业之所以总能不断推出新产品、高端产品,和其在发展初期就建立了国际化的视野以及在全球发展的市场策略是分不开的。

(二)重庆市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建议

如何对微型企业进行行之有效的扶持、管理、培育,是目前重庆市政府和工商部门正致力探索、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国际成功案例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现实,我们将在政策扶持和公共服务方面作以下探索:

1.完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定位的缺失将会使微型企业发展战略成为无基之木。近年来,滞后的企业划分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呈现出重重弊端。因此,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要加快《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法》的地方法规制订,设定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加快跟进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

2.明确职能有效管理微型企业。按照创业申请、创业培训、创业评审、注册登记、扶持资金使用五个环节开展扶持发展及监管工作。目前重庆市对微型企业的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十多个相关部门成立“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共同实施微型企业的

入市资格审核、经营发展管理等工作。从实践来看,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职能重叠,增大了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创业者的积极性。工商部门承担着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任务,应该责权统一,全力理顺微型企业管理机制,便捷创业者入市通道,减少管理环节损耗,实施规范有效的管理。

3.设立微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该项资金除了包括创业补贴和培训经费,还应包括风险担保补偿资金(基金)。创业补贴资金应向贫困创业者、文化科技信息产业、朝阳新兴产业、农村经济组织、环保节能等项目倾斜,政府扶持政策应分类实施,不搞平均主义、一刀切。培训经费用于管理部门定期举办相应辅导培训,对微型企业主进行营销理念、市场风险等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发展素质、创新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为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平台,提供咨询、技术、信息、培训等多方面服务。风险担保补偿资金(基金)用于补贴为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一是鼓励银行无担保、低息或者无息贷款给微型企业,二是部分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失败无力还贷而造成的资金流失,减轻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4.打通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目前重庆市采用行政手段干预,责成部分银行和担保公司,采取适应微型企业特点的既简便易行又慎重稳妥的措施给予贷款,并确定由各级财

政、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实践表明有效果,但效果还不够明显。由于财政计划不明朗,银行和担保公司顾虑重重,放贷不积极,贷款利息和风险责任使得微型企业压力加大,微型企业并未从中得到预期优惠。政府设立微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后,其中风险补偿资金的运用可以最大程度的解决信贷风险问题,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的放贷和担保也会增加勇气和胆量,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施低息或者无息扶持贷款的优惠政策,使微型企业真正受惠。

5.加大后续帮扶力度。一是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尽可能提高微型企业的存活率。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放在防范微型企业的“三不”上,即不抽逃资金、不空壳公司、不投机经营。二是加大服务力度。成立市及区县微型企业协会,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微型企业服务体系。以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为根基,加强指导工作力度。三是支持经营发展。政府采购就是一项重要的支持手段,可以在每年的各项采购中给予微型企业一定份额比例。四是设立微型企业交易网。为每一户微型企业提供一个免费电子商务帐户,提供网上商务服务,力争建成全国最大的微型企业交流贸易的商务网站和结算中心,实现微型企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交易结算“三位一体”。五是积极寻求反馈。定期针对扶持政策的效果进行调查访问,并对实施过程中的新困境进行前瞻性分析,并根据反馈和前瞻结果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和帮扶服务。

6.建立和培育微型企业创业园、孵化园。建立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基地,探索孵化基地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办法,鼓励各区县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开设微型企业特色孵化园、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或微型企业创业示范街。以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基地为发展平台,为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及服务,实现微型企业的产业聚集和集中展示,示范带动微型企业发展。

7.组织开展企业家结对帮扶活动。动员市内大型企业与微型企业开展业务结对帮扶,将大型企业的部分产品订单和服务交给微型企业来做,为其配套服务,帮助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17篇: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9-24 16:19:24 阅读次数:1084次 【字体:大 中 小】

重庆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内的企业。运作模式为“1+3+3”,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以及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后续培训,建设一批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发挥大企业带动作用,促进“大带小”形成产业链和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一、微型企业申办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重庆市户籍(含集体户口);2.属于“九类人群”,且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3.具有创业能力;4.无在办企业; 5.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6.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7.家庭成员均未申办微企;8.不属于个体转办情形;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行业规模标准

1.一般行业规模标准:制造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加工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20%幅度内适度放宽。批发和零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餐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住宿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0平方米以上。居民服务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产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2平方米以上。

2.农、林、牧、渔类微型企业 ⑴畜牧养殖行业

①新建生猪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300头以上; ②新建奶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头以上; ③新建肉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50头以上; ④新建肉羊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50只以上;

⑤新建禽类养殖场,圈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其中肉鸡4000只以上、鹌鹑8000只以上、肉鸽4000以上);

⑥新建养兔场,标准笼位300个以上,肉兔常年出栏2000只以上、种兔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⑦新建标准化渔塘养殖场30亩以上。

以上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畜牧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⑵林业种植行业

①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桉树、竹子、油桐、核桃、板栗、枣、花椒、油茶等1000亩以上;

②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木本中药材500亩以上;或草本药材100亩以上; ③新建集中连片种植花卉、苗木50亩以上;

④特种养殖业参照家畜养殖标准执行,并办理特种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以上种植、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林业局出具《规模认定报告书》,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⑶农业种植行业

①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标准化果园面积达到50亩以上;

②新建集中连片种植钢架(或水泥)大棚蔬菜面积30亩以上,或露地种植蔬菜100亩以上;

③新建食用菌类种植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④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油菜、大豆等粮食作物200亩以上。

以上种植、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农委出具备案手续,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二、“九类人群”证明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应出示:国家承认学历(含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

下岗失业人员应出示: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注意:提交的证件应属有效证件(通过人社局年审)。

返乡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的人员。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外地务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或外地经商的营业执照或外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农转非”人员应出示: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

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市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三峡库区移民可凭销号合同原件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无销号合同原件的,由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其中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认定。

残疾人应出示《残疾人证》,残疾军人应出示《残疾军人证》。不具备创业能力的除外。

城乡退役士兵应出示退役士兵证。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文化创意人员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的通知》主要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学创作、美术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传媒、数字内容、动漫游戏、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等门类的文化创意产业人员。

信息技术人员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信息技术企业的通知》,主要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人员。

根据市微企办[2011]5号文件规定,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申办微型企业可以同样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应出示相关证书或文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能力界定

一是申办微型企业年龄的规定。申办微型企业创业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二是健康状况。因重度残疾或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应劝其放弃申办微型企业。孕妇、伤病未愈等不适宜立即创业的,劝其暂缓申办微型企业。

三是其他情况。申请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

(一)申请“个转微”的创业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属本市户籍的“九类人群”(含应届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或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3.拟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其中创业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50%;

4.家庭成员未申办过微型企业。

(二)拟“个转微”的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1.规模达到《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渝工商发〔2011〕30号)规定的标准;2.带动就业7人以上; 3.达到国家工信部对该个体工商户所属行业的微型企业评定标准。

(三)扶持政策。“个转微”企业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政策外,注册资本金等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或其它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创业孵化、“大带小”帮扶等扶持政策均可按规定享受。

(三)申办方式。申请“个转微”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所提出,不需通过网上预申请,也不需经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及资金评审、公示等环节。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个转微”:1.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地点转型升级为从事同一经营项目或不同经营项目的微型企业;2.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变更经营场地转型升级为从事同一经营项目或不同经营项目的微型企业;3.现有个体工商户仍从事经营,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地点,新办从事同一经营项目或不同经营项目的微型企业;4.个体工商户注销、吊销未满一年,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地点,申请创办微型企业。

五、微型企业发展产业和禁止、限止行业

市级重点扶持产业:重点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

县级鼓励发展产业:农产品加工、销售,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物流,餐饮,居民服务业。

微型企业发展禁止行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厂及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及放射性制品、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业。

暂不纳入微型企业发展的行业:网吧、电子游戏、歌舞厅、酒吧、氧吧、洗浴服务、加油站、乐队、丧葬服务及与丧葬相关的行业如石碑雕刻、焚化用品等、农贸市场(指市场业主)、溜冰场、非煤矿山、儿童游乐场所、房产中介。

六、微型企业网上申请流程

(一)网上预申请范围及对象。2012年3月1日后申请微企创业者,应先通过互联网申请,经工商部门预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再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正式申请资料。

(二)进入方式。在百度中搜索“重庆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平台”,点击“重庆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平台”,就进入网上申请界面。

(三)网上申请的程序

1.网上申报。申请人进入“网上办事平台”(未注册用户需先免费注册。位置在界面右上角,点击“非注册用户必须先进行注册”),点击“网上登记”,再点击“微企预申请”,根据网上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工商部门进行网上预审查。

2.工商所网上预审查。工商所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网上预审查,重点对其是否具备创办微型企业的条件进行预审查,审查结果由系统通过手机短信自动发出。通过预审查的,申请人可打印申请书,并根据《预审查通过告知书》提示备齐相关资料;未通过预审查的,申请人根据网上提示进行修改或改正,并重新提起申报。

3.正式申报。网上预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在短信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到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正式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与网上信息一致的,工商所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与网上信息不一致或申请人主动退办的,工商所不予受理;超过时限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其提出正式申请的时间为准,安排初审和培训等。

4.工商所审查。工商所受理申请并提交网上流程后,申请信息将导入内网“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平台”的“申请初审”环节,工商所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开展审查工作。

七、微型企业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10]192号、渝工商办发[2010]89号,应由申请人亲自到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从外网打印单双页在一张纸上,须申请人本人签字)。

2.“九类人群”证明材料。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要复印)。

4.户口簿复印件(户口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及其他所有成员户口页均要全部复印)。5.婚姻证明复印件(仅限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提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 6.经营场所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属于租赁的,需要提交场所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农民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7.雇工材料(含雇工花名册、雇工合同、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8、居住证明(仅限居住地与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在同一乡镇或街道的提供,文峰、汉丰、云枫三个街道除外。居住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或社区出具证明都行)。

9、加盟经营的需要提交加盟合同、加盟费收据、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1-7项是微型企业申办人员在向创业地工商所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资料。

8、

9、10项视微型企业不同情节而定。

八、申办流程

网上预申请通过后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注册登记→扶持政策。

九、工商所办理时限

(一)工商所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齐全的微企申办者应当场受理,并出据“受理通知书”,在当天下班前移交到所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应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场退回申请资料。

(二)工商所所长或分管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巡查人员进行实地审查。

(三)工商所实地巡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微型企业实地审查,并如实填写实地审查表。

(四)工商所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微型企业资料的网上录入、资料整理、微型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并将申请档案移交到微企科。

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要求

(一)对工作人员要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在微型企业发展中,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职、廉洁行政。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请举报投诉县工商局监察室52228160或微企科52220789。

(二)对微企申办人员要求。申办人员提交的微企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提交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对骗取微型企业扶持资格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18篇: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3篇

(533字)

尊敬的微企办领导:

我系河池市xx县人,现居住于xxx。20xx年毕业于xxxx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过民意研究、数据库营销、部门管理和计算机维护等工作;也曾两次创业,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把自己的事业做好做强做大,含恨收摊。7年来,我研读了国内外不少成功人士的坎坷经历,领会了他们的成功秘籍,让自己更看清了如何去做一个老板,如何去做好一份事业。几年的学习和磨练,觉得要想在商业战场上立于群雄,不是喊口号响亮,而是必须具备管理、营销、商务和财务的能力,要真刀真枪冲锋陷阵,不断创新,才能拼出一条血路。

如今,回到自己的家乡,自己的创业激情仍在沸腾,走看河池的

市场,个人认为科技服务行业潜力大得非常,于是下定决心扎根于河池,想把别人先进的科技领域带来河池,为河池人们的需求贴身服务。虽然投资总是有风险,但自己认为要是不去投资比投资风险更大。现在看到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政策,让原先苦恼的自己看到了希望,因为自己的两次含恨,把几年的积蓄挥霍所剩无几,要是单凭自己的这点资金起步难度非常大。党和政府造福人们,我都想在这样英明的领导下,发挥自己的绵薄之力,创业于河池,立足于河池,在此申请政府的扶持,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409字)

申请人姓名

年龄

联系电话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创业人员类型:□下岗失业人员 □毕业大学生 □复转军人□其他

从业经历

创业项目

拟经营地址

场所面积

投资金额

拟雇佣人数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投资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联系电话

申请人在其他企业是否有投资:□是 □否

申请人承诺:本人提交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积极完善注册登记、微型企业政策扶持的相关资料,如因提供资料虚假或资料缺失,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县(区)工信局意见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微型企业创业申请,经我局审查,符合推荐标准,我单位同意推荐。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区)工商局意见

1初次创办企业

□ 是 □ 否

2、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 是 □ 否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标准。同意推荐。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区)微企办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19篇: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尊敬的微企办领导:

我系XX市xx县人,现居住于xxx。20xx年毕业于xxxx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过民意研究、数据库营销、部门管理和计算机维护等工作;也曾两次创业,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把自己的事业做好做强做大,含恨收摊。7年来,我研读了国内外不少成功人士的坎坷经历,领会了他们的成功秘籍,让自己更看清了如何去做一个老板,如何去做好一份事业。几年的学习和磨练,觉得要想在商业战场上立于群雄,不是喊口号响亮,而是必须具备管理、营销、商务和财务的能力,要真刀真枪冲锋陷阵,不断创新,才能拼出一条血路。

如今,回到自己的家乡,自己的创业激情仍在沸腾,走看河池的市场,个人认为科技服务行业潜力大得非常,于是下定决心扎根于河池,想把别人先进的科技领域带来河池,为河池人们的需求贴身服务。虽然投资总是有风险,但自己认为要是不去投资比投资风险更大。现在看到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政策,让原先苦恼的自己看到了希望,因为自己的两次含恨,把几年的积蓄挥霍所剩无几,要是单凭自己的这点资金起步难度非常大。党和政府造福人们,我都想在这样英明的领导下,发挥自己的绵薄之力,创业于河池,立足于河池,在此申请政府的扶持,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20xx年4月20日

第20篇: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一、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住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以及办理工商执照所需要的场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手续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三、经微企办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需要具备六大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属于“九类人群”;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属于“九类人群”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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