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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 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7: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政府、社会三方联动推进

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三方机制”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作为宏观层次的政府、社会、企业三方联动长效机制;其二是作为微观层次的劳动关系中的政府、企业、工会的三方机制

一、企业、政府、社会三方联动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惩罚机制,使得逃避社会责任的成本提高到足够冲抵其收益水平。建立惩罚机制可以从两个层面入手:第一个层面是加强公众舆论的监督引导。第二个层面是以制度形式确立惩罚机制。

二是要使企业对于承担社会责任所带来的长远收益有良好的预期。 承担社会责任带来长期利益和发展预期,会增加企业的耐心程度,使企业有积极性建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声誉,愿意为谋求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机制,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够得到社会的肯定,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受到社会的惩罚。

企业社会责任的顺利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全面落实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社会与企业都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找准切入点,集中精力解决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主要障碍,循序渐进,构建切实可行的企业、政府、社会三方联动的长效机制。 二 劳动关系中的“三方机制”

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企业和劳动者(以工会为代表)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企业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三方机制的形式可以是比较固定的三方委员会及其专门工作机构,也可以是在某个层面召开的三方会议,还可以通过三方签署的文件形式得以体现。

三方机制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和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协调劳动关系,一方面要在企业内部落实劳动合同制,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起能够促进劳动关系稳定与协调发展的三方机制,用三方机制来体现对更高层次上的劳动关系协调作用,以达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实现。

我国引入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不仅是一种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举动和措施,更是将产业民主精神、劳工利益保护和国家政策导向植根于现实需要又与国际接轨的一项新的里程碑意义的制度构建。

企业公民(corprate citizenship)

企业公民可定义为扩展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包括理解社会、环境和政治上的责任。这一定义认为,企业在社会中也有权利、义务和责任,正如同公民有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样。对于许多实践者和激进分子而言,这是一个激进的概念,它的实现方式是对商业规则的改写。

2001年联合国“全球契约”倡议书认为企业公民是商业的基本模式,它包含了对人权、劳动标准和环境保护等的考虑,且被置于商业决策和实践的中心地位。其实1993年Peter Drucker(P·德鲁克)在谈到企业公民时就指出:“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公民指的是积极承诺,也指的是责任,同时还指它在国家和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这个模式要求那些创办企业的人,要不忘世界上利益相关者的期待,要求他们的行为要有足够的智慧,不仅仅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还必须保护企业所在的地区和整个世界的利益。

McIntosh等人在所著的《企业公民》(1998)和《活着的企业公民》(2003)两本书中指出:一个好的企业公民的首要之事应该是能够清楚地说出它的角色、活动的范围和目的,理解并能为他们的各种关系和带来的影响负责。

在对企业公民的咨询和研究中涌现许多范例,其中包括美国波士顿大学的四个核心准则,即:商业决策对社会的负面效应最小化,对社会的正面贡献最大化,对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要负责任,给予强大的财政支持。

因此,企业公民可以看出是一个系统地解决企业责任的方法。企业责任要求广泛理解企业在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政治地位以及经济、社会、环境影响与整个企业的绩效。

企业公民的研究是跨学科的,应该融入商学、管理学、伦理学、经济学、发展学、人类学、环境学和其他学科的观点,这就远远超出传统的管理学,商学和伦理学的范围。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概念是指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一个总的信念,即现代企业不仅对公司股东或投资者有责任,而且对社会负有责任。就对投资者的义务来说,企业当然要为股东和所有者谋取利益和最大化的长期财富。但是,企业还有其他许多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雇员、社区、政府和自然环境。CSR概念适用于各种规模的组织,但大多聚焦在大机构,因为他们具有显而易见的更大权力,而权力带来责任,权力大者责任大。

CSR概念的演进。CSR概念已经演化几十年,从模棱两可到日益精确。主要包括

(一)认真考虑企业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

(二)经理们的责任是保护和增进社会的财富;

(三)承担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更全面的CSR定义包含社会对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和各种各样的期望。A·Caroll的这一定义区分了企业承担的四种不同但彼此相关的责任。

首先,企业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单元,当然负有经济责任,即生产社会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并换取利润;

其次,社会期望企业能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完成经济目标; 第三,伦理责任代表期望企业的行为符合伦理的规范。伦理责任延伸到法律约束以外的行动、决策和实践上

最后,还有企业自觉选择和决定的其他责任,包括慈善捐赠、志愿者服务、对非盈利性机构的支持以及培养、改善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等。不能认为企业经济责任为自己人,而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为他人,其实,企业经济责任也是企业为社会和他人做的。

天全球的大多数企业还是接受了CSR。为什么?CSR的一项商业案例表明,主要有以下原因:1)提高名誉;2)竞争优越;3)节约开支;4)工业趋势;5)CEO约定;6)消费者的需求;7)社会责任投资 SRI需要;8)高增长(Top-line growth);9)股东需要;10)资本进入。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们对企业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认识,CSR未来将有一个光彩夺目的发展前景。

第一节 企业核心价值观的范式转换

二、企业核心价值观及其范式转换

(一)企业核心价值观及其范式转换

企业核心价值观是企业全部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企业全体成员坚持的共同信念,是企业目标的灵魂和实现目标的精神支撑,是企业价值体系和企业文化的核心。

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特征包括:

1.企业核心价值观是企业全部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企业内部全体成员坚持不懈的共同的信条;

2.企业核心价值观是企业价值观体系的指导原则和企业文化的核心; 3.企业核心价值观是企业目标的灵魂和实现目标的基础

(二)企业价值观体系的“范式转换”的实现

1.企业伦理规范的建立

企业伦理规范可分为社会性伦理规范和个体性伦理规范。社会性伦理规范是针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提出的处理相互关系的规范和准则;个体性伦理规范是在社会性伦理规范的指导下,企业自身处理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规范和原则。

2.建立道德的企业管理模式

我们主张采用积极的道德管理模式,避免非道德管理和坚决抵制不道德管理,使企业成为为人类造福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绊脚石。

3.遵循企业伦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伦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利义并重、集团主义、互利互惠、公平公正、诚信可靠、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创新进取的原则。

4.正确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伦理关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至于中国企业,尤其是大量中小型企业是否已经具备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这倒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首先,中国的央企和地方国企,经过多年的改革不断发展壮大,资产保值增值,且稳步走向全球,“在游泳中学会游泳”,为中国实力的增强,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正在发挥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这类企业完全具备了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一大批中国的民营企业,在“鼓励、引导、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异军突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这些民营企业也成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并发挥越来越大影响的一支生力军。这类企业中的一批领头羊也站到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前列,从而成为世界品牌和中国名片。

中国企业中另一类是近年被迫应对CSR的外资企业,他们是大多集中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行业。这些工厂面临的环境问题、劳工问题、工作场所安全和条件问题日益突出。毫无疑问,这些企业正处在金融海啸、经济危机巨大冲击引发的痛苦挣扎之中。

居于强大国企、部分民企和大部分外企中间的是占企业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他们的规模、实力相去甚远;行业、产品或服务种类各不相同,因而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也因时因地因处境不同而不断变化。摆在这类企业面前的问题不是应不应尽社会责任,而是如何提高认识,增强能力,顺应潮流,积极进取,通过打造责任企业而取得更大的社会信任,实现责任信任互酬效应。

王海现象”的思考

“王海现象”的引发的争议 王海的这一行为不但打击了经营者的售假行为,而且从中获得了可观 的经济利益。王海等人的打假行为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即他们通过买假索赔使售 假者承受损失,以惩罚销售假货的不法经营者,客观上打击了售假行为, 致使不法经营者有所收敛。同时,王海等人本身的行为也引发了颇多争议。 比如说购假索赔是不是消费者,公民个人能否打假等等。

三、简析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它的特点是法律性和利益性。

⑴法律权利具有利益性,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 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 个人利益,也可以使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正因为权利与利益紧 密相连,所以才使得以王海为代表的打假者在行使权利打击售假行为的过 程中带上了“鲜明”的牟利动机,从而引发了强烈的争议。但是,王海等 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仅实现了个人利益,而且在对售假者的打击之下 减少了售假现象,从而更多的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从这一角 度来看,王海等人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使本属于社会利益的东西 分解为个人利益,通过个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使社会利益得到实现,这一行为 是完全合理的。 对“王海现象”持反对意见者的观点之一,就是打假是政府的权力,公民个人 打假是越权,所以是不应该支持的。但是,打击假冒伪劣,净化消费市场,最终 实现的是社会利益,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受益。如果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仅仅 依靠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去实现,而不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就会形成消费者 即使知道自身受害,但却不能向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者主张权利,长此以往,不仅大量的假冒伪劣充斥市场, 而且消费者也会因为抱怨政府执法力度不够而怨声载道,形成老百姓与政府机关的严重对立

⑵法律权利具有法律性,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来保证权利的实现。对“王海现象”持反对意见的另一种观点是王海“知 假购假”不是消费者。但是,“消法”没有对“消费者”下明确定义,”如何正确理解“为生活消费 需要”成为确定消费者含义的关键,对此的认识取于人们的价值取向,赞同王海 行为的理所当然认为他是消费者,而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他不属于消费者。 “消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当前,在我 国市场经济的初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 下,对“消费者”的含义作广义的理解,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仅能使 一些消费者获得赔偿,而且对于唤起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调动广大消费者的 打假积极性,对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竞争,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如果对“消费者”的理解与解释过于狭窄,使诸如王海等打假者得不到双倍赔偿, 则不仅制止不了假冒伪劣, 反而会纵容假冒伪劣。 所以,依据法律权利的法律性特征,国家应当保护王海等人的打假行为,而不是 像某些法院一样,以其不符合“消费者”定义为由打击他们的行为。

四、结语 王海等人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更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利益, 并且他们准确行使了法律规范所决定并得到国家认可、保障的权利,唤起 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所以,就法律权利的利益性和法律性来看,王 海等人的打假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沃尔玛工会案

2008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作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一般来说,工会的自主权,主要是防止雇主控制工会。目前在中国非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很大一部分是由雇主或企业方控制或操纵的,甚至有的工会就是由雇主亲自或指派亲信、亲戚建立的。雇主阻挠成立工会和控制工会是对工人行使结社自由权利的干涉,这种“干涉行为”是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所明确禁止的典型的不公正劳工措施。对于这种情况,急需通过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以法律救济的形式对其约束和纠正。

总体上来看,当前中国在保护工人自由结社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完善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中国在工人的自由结社方面也还存在不足和有待改

1进的地方,如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的一元化与雇主组织的多元化问题,关于工会自主权的保障问题,关于农民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问题等。这些问题,尤其是后两个问题,在当前显得比较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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