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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扬府办发〔2012〕3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预防腐败,保证国有投资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是指: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六)其他国有投资。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名录,是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拟参加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各类承包商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预审,建立预审合格的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委员,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园林、审计、法制、国税、地税、工商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资格预审制度的建立、资格预审和预审结果的公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预审的日常工作和资料初审。

第五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预审资格合格的承包商名录。

第六条 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时,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两次失败的,可在名录范围内选择承包人,并按规定办理工程直接发包。

第七条 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预审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办法及接受对本办法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八条 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招标人可以设置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作为具体项目承包商的资格条件,并再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九条 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经招标人申请、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在名录中选取投标人。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要求设置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以引进有实力、高水平的承包商参与投标建设。

第二章 名录分类

第十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承包商承接工程的类别进行分类,各类名录中根据需要进行分组。

名录暂设为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商、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建筑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包括工程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承包商)名录、建筑工程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等类别。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参与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投标;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二级或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参与二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投标;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参与三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投标。第十二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一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参与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投标;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参与二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投标;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三级或三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参与三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投标。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 第十四条 承包商应当按照进入名录的类别、组别规定的承接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的投标,但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工程的投标。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按照委员会制定发布的预审申报条件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承包商在申请加入名录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三)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市场信用较差,在申报前二年内被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成果公布为“黄牌”、“红牌”。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预审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二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预审申请,审查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入名录。 第十九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资质情况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二十条 申请与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及其他国家法定媒介上发布公告,公布预审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预审申请材料。

(三)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专业工作组,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四)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确定合格承包商名单,并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及其他国家指定媒介上公示十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通过预审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及其他国家指定媒介上公布。

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日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预审的,经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预审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国有投资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工程项目所有承包商的日常履约评价;

(四)积极配合委员会办公室对承包商名录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通报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六个月内拒绝其新的投标:

(一)因与建设单位发生法律诉讼并且败诉;

(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因其资质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委员会办公室应调整其组别。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

(一)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因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记分累计超过委员会确定分数的。

第二十六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提请委员会将其清出名录: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属于最低组别且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提交的资料或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一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一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其他承包商可依照相关规定按顺序依次递补进入名录。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和递补承包商名单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及其他国家指定媒介上公布。

第三十条 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及承包商处理有投诉或申诉的,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投诉人或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市)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补充名录的审定和发布,并报市委员会备案。经备案的补充名录与市委员会发布的名录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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