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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2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4: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7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新建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和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

(二)已建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

(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运营)机构。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指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

(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指区(市)县人民政府新引进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五)异地孵化器的本土运营机构。异地孵化器指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资助额度

(一)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

1.对新建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资助。

(二)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

每年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已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

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运营)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补贴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五)异地孵化器补贴

对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且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的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四)转(改)建、新引进、异地孵化等创新创业载体不与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重复资助。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不重复资助。

(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新建科技创业苗圃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等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3)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4)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2.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5)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3.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5)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4.新建科技专业楼宇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科技专业楼宇所在的区政府明确了楼宇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

(4)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

5.已建创新创业载体

(1)申报单位运营或管理的载体须为市级或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2)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价优秀。

(3)同一法人机构运营多家创新创业载体的,只能推荐其中一家载体作为已建载体经费补贴申报对象。

(4)新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

6.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

(1)载体建设(运营)方为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2)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3)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4)以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为主体出资转(改)建的创新创业载体不享受经费补贴。

7.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

(1)申报主体应为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2)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3)市级引进补贴与区(市)县引进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

8.异地孵化器

(1)建设异地孵化器的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须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2)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拥有异地孵化器的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3)异地孵化器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4)已有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落地的成功案例。

四、申报材料

(一)新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1.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5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或孵化资金使用的1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二)新建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1.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申请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已建创新创业载体

1.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

2.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年度报告(填报2016年1月至申报截止时间的数据);

3.附件材料:详见《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年度报告》要求。

(四)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

1.成都市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改(扩)建补贴经费及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6)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8)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 (9)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五)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

1.成都市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引进补贴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6)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8)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 (9)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六)异地孵化器

1.成都市异地孵化器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针对异地孵化器出具的《验资报告》;

(3)异地孵化器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接受孵化服务及来蓉注册企业的证明材料(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签署的孵化协议,在异地缴纳房租、社保等证明,在蓉注册的营业执照等);

(6)引进项目或企业在蓉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7)异地开展的宣传成都的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除“据实提供”外的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新建、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第一批评审(审核)节点为2016年9月18日,评审(审核)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评审(审核)范围。

已建创新创业载体及异地孵化器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受理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3

科技金融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补助额度:给予企业所获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由创投机构投资和引进并入驻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市外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按投资额给予10%、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补助。

(二)债权融资补助 1.信用评级补助

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其参与信用评级给予经费支持。

补助额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信用评级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的经费补助。

2.担保费补助

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通过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其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经费支持。

补助额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3.贷款利息补助

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通过信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经费支持。

补助额度: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对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补贴额度:对计划申请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经费补贴,采取分阶段拨付: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变更的,对其发生的股改费用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贴;实现成功挂牌上市的,对其发生的挂牌费用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对企业参加科技与专利保险给予经费支持。

补贴额度:对购买市科技局确定的当年度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2.企业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企业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4.自获得天使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二)债权融资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2.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拥有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科技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

2.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3.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1.成都市天使投资创业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天使投资分析报告复印件(投资机构通过对企业的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等);

(2)申报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申报时上一个月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与投资机构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5)企业获得投资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6)投资机构信息登记表;

(7)《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8)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二)债权融资补助 1.信用评级补助

(1)成都市信用评级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评级费用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③《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④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2.担保费补助

(1)成都市担保费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到帐相关凭证复印件;

③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收据复印件;

④企业办理(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通知书等复印件;

⑤《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⑥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3.贷款利息补助

(1)成都市贷款利息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申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相关凭证和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企业向银行偿付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②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④企业办理(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通知书等复印件;

⑤《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⑥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1.完成股份制改造补贴

(1)成都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完成股份制改造)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④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2.实现成功挂牌交易补贴

(1)成都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成功挂牌)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申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④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1.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正式保单复印件;

(2)银行贷款证明(融资类保险必备)复印件; (3)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

(4)《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5)其他材料:保费发票、保险清单、保险方案等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报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四、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第一批审核节点为2016年9月18日,审核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审核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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