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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0: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政治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含义

·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历史性;(2)稳定性;(3)强制性;(4)合法性。

二、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

·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起决定作用的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制度。

·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第二节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坚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途径就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

·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是:(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有: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制度建设,就要着重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二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条约等权力。同时它又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某些职能。

二、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1982年,党的十二大胜利召开,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国体

一、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经济利益,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以确定其政治统治权的。而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的工具。

·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第三章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形式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

·在国家本质与国有形式的关系即国体与

政体的关系上,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国家形式在根本上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社会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决定的。

·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

·决定一个国家采用单一制还是制合制的主要因素是国家利益、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民族问题和宗教因素等。

·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为哪几种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2)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3)联邦制,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二、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三、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5)我国的单一制形式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有自己的特点。 第二节当代中国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政府职能变化是国家机构变革的根本依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的。

二、国家机构的分类

·自国家产生以后,任何国家其国家职权主要分为三部分:议事立法权、行政管理指挥权、司法权,并依此设立三大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元首,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三、中国国家机构概况

·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中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议行合一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选举程序包括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第二部选举法,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第四次修正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四种类别:“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节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中国县级和县级以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选区划分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 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是: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2)确定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3)介绍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规定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的:(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2)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第四节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 000名。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也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比例,可以进行预选。

第五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可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4.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5.罢免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依法被罢免的代表,如果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也被相应撤销。

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 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3.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 (2)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由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1)立法权;(2)决定权;(3)任免权;(4)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1)会议准备工作;(2)预备会议;(3)全体会议;(4)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主席团会议决定下列事项:(1)副秘书长人选;(2)会议日程;(3)表决议案的办法;(4)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5)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3)表决与通过;(4)公布。 ·选举或决定任命的程序:(1)候选人提名;(2)候选人介绍;(3)选举或者决定任命。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的权力,一共有21项职权,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1)立法权;(2)决定权;(3)任免权;(4)监督权;(5)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可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委员长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集体领导制度。规定由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常委会全体组成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常委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程序(立法程序)

1.提出议案包括法律案。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2.审议议案。

3.法律草案的审议。 4.对议案的表决。 5.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监督的程序

1.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程序。 2.提出质询案的程序。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办公厅。 3.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有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第四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宪法》第7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共设立了9个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

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六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一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可以归纳为下列5个方面:

(1)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 (3)组织国家机关。 (4)监督权。

(5)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1)预

备会议。(2)全体会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2)提出和审议、表决议案;

(3)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和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程序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 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免的程序 1.候选人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2.候选人名额的确定。 3.正式选举和决定任命。

第二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五年。它行使职权至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地方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市情况的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其他职权: (1)保证权。

(2)领导、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监督权。

(5)人事任免权。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程序

1.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负责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召集人大常委会会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的任免;审议和通过议案;受理质询案等。

2.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听取国家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听取人大各有关机构报告。

4.对其他国家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5.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综合办事机构。 3.工作机构。

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第三节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 人大专门委员会

一、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县级人大一般不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只设立工作委员会。 ·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提出议案。

2.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3.审查政府工作报告。 4.审议质询案。

5.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案。

6.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 7.检查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必要时可提出报告。 8.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9.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合上报。

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节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级人大的任期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

二、乡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权。 2.决定权。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4.选举权、任免权。

5.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维护公共利益权。

三、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

·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主要区别

1.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不同)。

3.与政党关系不同。

4.人大代表和议员的区别:

(1)在选举方式上,西方国家议员大多通过竞选产生,而我国人大代表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和议员的阶级基础不同。 5.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同。

·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 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 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第七章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世界各国国家元首行使的职权虽然有很大的差别,但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基本职权有下列八项:(1)公布法律权。(2)发布命令权。(3)召集议会权。(4)外交权。(5)统帅武装力量权。(6)任免权。(7)赦免权。(8)荣典权。

第二节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 1.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

·我国对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的规定:一为政治条件,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二为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为年龄条件,要年满45周岁。 2.国家主席的提名、选举、任期

·1954年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锦涛为国家主席,曾庆红为国家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3.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对内方面职权:(1)公布法律。(2)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发布特赦令。(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6)宣布战争状态。(7)发布动员令。 ·对外方面职权: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废除,再由国家主席予以批准或废除。

第八章当代中国中央行政制度

第一节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在国际交往中,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出现,代表整个国家。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按照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相同。”第二节国务院的职权

一、国务院的职权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2)提案权;(3)领导权;(4)监督权;(5)人事权;(6)决定紧急状态权;(7)其他权力。

·国务院的领导权表现在:(1)经济领域。(2)社会领域。(3)国防领域。(4)行政区划领域。(5)外事领域。

二、国务院职能转变

·国务院的职能具体表现为:(1)健全宏观调控体系。(2)加强市场监管。(3)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4)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正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转变职能:(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节国务院机构设置

一、建国以来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沿革1.计划经济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

·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遵循以下四个主要原则:需要原则、统一原则、精简原则和效能原则。

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

·1993年的机构改革,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力求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 1.国务院组成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办事机构。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第四节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1)全面领导权。(2)最后决定权。(3)人事提名权。(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二、国务院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3)通报国内外形势。

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工作规则

1.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2.推进依法行政; 3.推进政务公开制度; 4.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5.加强行政监督。

第九章当代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体制的基本特点是中央政府统率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实行垂直领导。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2)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 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地方政府职权的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6)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置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

2.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2)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 3.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

4.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保障权。(3)其他职权。

二、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省级政府作为最高一级地方政府,当前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加强法规制定与规划引导,强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

(2)实行有进有退,弱化微观经济管理职能。

(3)完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的

社会管理职能。

(4)加强宏观指导,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5)理顺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县乡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 (1)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

(2)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县城范围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

(3)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特别是区域的比较优势及其变化,并通过制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和领导体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机构设置

·依据人口、面积、工农业总产值及预算内财政收入等指标,将县一级政府分为四大类: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县;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居中的县;经济贫困、人口较少的县。

3.乡级政府机构设置

·自1993年以来,我国确定了有关地方政府的分类办法,依据人口、工农业总产值、土地面积等指标,可将乡镇分为三类:经济发达、规模大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大小居中的乡镇;经济不发达、规模小的乡镇。

4.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明确各级行政首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中负有“三权一责”,即:(1)全面领导权。(2)最后决定权。(3)人事提名权。(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2.会议制度·政府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是因为:

(1)政府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通常是本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

(2)政府会议的参加人都是本级政府的成员,他们熟悉自己经管部门的情况,掌握一定的实权,他们发表的意见有很大程度的代表性。

(3)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经由政府会议讨论决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政府行政会议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召集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则

·地方政府的行政原则包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以及推行政务公开等。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2)真实公正。(3)注重实效。(4)有利监督。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节当代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概念及实质

·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三种模式 ·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在实践中有三种模式: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关系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关系模式;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

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 1.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 2.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3.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原则。

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现状 1.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关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政府体系是一元的,中央政府处于核心地位。中央和地方之间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2.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关系 (1)实行党管干部原则。

(2)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主要由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构成,实行分部分级管理的原则。

(3)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制度。 3.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关系 (1)立法主体多元化。 (2)法治的统一化。 4.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 (1)财政关系的重要性。

(2)1992年以后的财政关系——分税制改革。

(3)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5.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

第十章当代中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不等于阶级问题,因为民族与阶级、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是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的历史范畴。民族和民族矛盾作为历史范畴,其存在比阶级和阶级矛盾更加稳定、长久。

·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但它基本上是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内部矛盾。

二、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社会、历史情况,采取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

三、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

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

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它们可能的分裂、渗透、颠覆,维护祖国的统

一、独立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

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5.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四、中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基本特点

·1950年5月,成立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自治区——甘肃省天祝自治区(1955年7月改名为天祝藏族自治县)。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特点:

(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第二节中华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盟设在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是作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存在的,其行政地位与地区行政公署一致。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中央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决策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转变为与少数民族相适应的执行方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任务

(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三、自治机关的组成及自治权 1.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和任务。 2.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体制与一般地方人民政府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自治权,使其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突出地体现在财政管理体制上。 3.自治权

(1)立法权。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 (3)人事权。 (4)治安管理权。 (5)经济管理权。

(6)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7)自然资源开发及地方基本建设权。 (8)对外贸易权。 (9)财政权。

(10)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管理权。

(11)流动人口及计划生育管理权。 (12)环境保护权。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处理案件。 ·

五、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 (1)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2)坚持“两种制度”。 (3)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是地方的政权,除在外交、国防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

(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6)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 第二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1)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2)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 1.任职资格

·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要满足四方面的条件:

(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

(2)居住年限条件:通常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3)年龄限制:必须年满40周岁。 (4)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在香港无外国居留权是参选行政长官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人才能担任行政长官,而在澳门无外国居留权不是行政长官参选的条件,只是行政长官任职的条件,也就是行政长官在任职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2.产生方式

·行政长官产生须经两个法律程序:(1)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2)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的任期、辞职和代理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任一次。

·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情形: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四、行政长官的职权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分别规定行政长官行使13项和18项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 (1)领导权。 (2)执行权。

(3)行使部分立法权。 (4)批准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行使部分司法权。 (7)有权解散立法会。

五、行政长官决策的咨询机构 ·《香港基本法》规定:除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外,行政长官作出的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解散立法机关,都要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成员由行政长官

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制度

一、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与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1.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置 (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级政府机构。 (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二级政府机构。

(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局”之外,还设置“署”、“处”等政府机构。 2.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的职权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以下六项主要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3.主要行政官员的任职资格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与香港的基本相同,但《澳门基本法》没有规定主要官员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二、廉政公署和审计署是独立工作的政府部门

·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审计署的职责是审核政府账目,确保政府的财政和会计账项正确适当。

三、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者,原则上必须为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但《基本法》也规定某些公务员职位也可由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担任,主要是:(1)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留用的原香港政府的公务人员;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2)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聘请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英(葡)籍或其他外籍人士。 2.公务人员的晋升

·香港公务人员的晋升有四个条件:(1)行为良好;(2)能力足够;(3)经验丰富;(4)学历相称。

3.公务人员的薪金与福利 ·在香港,“津贴”是公务员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津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工作或职务有关的津贴,如额外职务津贴、超时工作津贴、署任津贴等。另一类津贴与职务和工作无关,包括预支津贴、家庭器具津贴和子女教育津贴等。 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一、立法会的职权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行使下列主要权力: (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 (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4)监督权。

(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 (6)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立法会主席及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1)主持会议;(2)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3)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4)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以直接召开紧急会议);(5)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法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为了保证立法会议员依法行使权力,《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主要有:(1)质询权。(2)立法提案权。(3)豁免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 (3)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5次或间断15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4)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

(5)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30日以上。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

(4)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

二、法院体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三、法官制度

·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澳门终审法院法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任用、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任用,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的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律师制度

澳门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类。大律师,即执业律师,是有资格独立开业,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独立处理日常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则被称为律师助理或法律代办,是协助执业律师处理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在澳门,律师公会是律师的专业组织。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司法工作制度则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等。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含义和性质

·审判制度具体说是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的制度,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

·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亦即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审判制度。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3)平等审判原则。(4)民主审判原则。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1)两审终审制。(2)公开审判制度。(3)合议制度。(4)回避制度。(5)陪审员制度。(6)审判监督制度。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拥有如下职权:(1)审判权。(2)司法解释权。(3)指导权。(4)司法行政权。(5)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我国的法院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按照审判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置,目前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 3.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

·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承担。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四、法官制度

1.法官制度与法官职责

法官的职责包括: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2.法官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提任法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 3.法官职务的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法官的培训与考核

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对法官进行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和等级的依据。

第二节当代中国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的含义和性质 1.检察制度的含义

·我国的检察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定的职权,对法律的统一实施进行专门监督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包括公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对公职人员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活动原则 1.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2.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1)法制原则。(2)检察独立原则。(3)双重领导原则。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检察机关的职权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监督权。(2)侦查监督权。(3)执行监督权。(4)立案侦查权。(5)公诉权。(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 2.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发挥检察职能的组织,一种是发挥行政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检察组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等构成。

·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但是,检察长如果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就有关问题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是检察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在运作上的根本区别。

四、检察官制度 1.检察官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至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检察官的职责

·检察官有以下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4.检察官职务的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第三节当代中国侦查制度

一、侦查的任务 1.搜集证据。 2.查明案件事实。 3.查缉案犯。

4.追缴赃物、赃款,收归国库或归还给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防止和减少犯罪。

二、侦查的程序(或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三、侦查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以下四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 第四节当代中国律师制度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律师资格及执业范围 1.律师的从业资格

律师的从业资格,首先必须满足国籍条件和政治条件。其次,必须满足专业要求。 2.律师执业资格

《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即使具有律师资格,也不予颁发执业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和管理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每年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注册的具体程序是:由律师本人总结一年来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及平时表现,由律师事务所审核、签署是否同意注册的意见。

4.执业律师的种类 ·《律师法》第13条以及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律师:(1)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现职人员;(2)各级党委、纪检委、政法委的现职人员;(3)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及专职工作人员;(4)公证机关公证员;(5)监狱、劳教部门的现职人员;(6)工矿企业的保卫干部;(7)现役军人;(8)所在单位不允许从事兼职律师活动的人员。

三、律师的管理体制 ·《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根据《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协会的任务有:(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律师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4)发起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

行政处罚。

2.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事务所及律师的纳税凭证等。 3.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四种形式: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所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

五、律师的法律活动及其权利义务

·根据《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中有以下权利: (1)阅卷权。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调查取证权。

(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5)有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6)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7)代行上诉的权利。 (8)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9)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有以下义务:

(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3)必须依法纳税。

(4)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提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7)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9)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0)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1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或威胁、利用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裁决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节当代中国公证制度

一、公证与公证协会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会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公证业务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三、公证员执业资格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四、公证程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五、公证效力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六节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法律援助机构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

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

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地(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

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法律援助条件和专业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的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

第十三章当代中国军事制度 第一节军事领导体制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五年,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二、中央军委总部机关 1.总参谋部。 2.总政治部。 3.总后勤部。 4.总装备部。

三、中央军委军兵种领导机关 1.军种领导机关

陆军、海军、空军领导机关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陆、海、空军的业务部门,又是陆海空部队院校等单位的领导机关。 2.兵种领导机关 (1)炮兵司令部。

(2)装甲兵领导机关。 (3)工程兵领导机关。 (4)防化学兵部机关。 (5)通信兵部机关。 (6)第二炮兵领导机关。

(7)铁道兵领导机关和基建工程兵。

四、军区领导机关 1.大军区领导机关。 2.省军区领导机关。 3.军分区领导机关。 4.人民武装部。

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除了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武警内卫部队和担负边防保卫任务的武警边防部队外,还有执行着不同任务,被称为“金、木、水、火、土”的5支特殊部队,它们分别是黄金部队、森林警察部队、水电部队、消防部队、交通部队。

六、国防部

·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军事工作部门,隶属于国务院。 第二节军队干部制度

一、军衔制度

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设三等十级:(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平时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3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各为4年。

·士兵亦有军衔,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和义务兵役制士兵。

二、军官服役

·只有以下4种人才能任现役军官:(1)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2)在中央军委批准开办的培训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任军官职务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4)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受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1)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2)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3)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4)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员、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5)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节兵役制度

一、兵役制度的含义

·兵役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

二、中国兵役制的沿革

·现行《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三、新兵役制的基本内容

修改后的《兵役法》进一步完善了兵役制度,内容丰富:(1)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3)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4)军事训练。

四、现役的平时征集和战时动员 1.平时征集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从1999年开始,陆军、海军、空军和武警部队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一律改为2年。 2.战时兵员动员

·为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有:(1)现役军人停止退役,休假和探

亲的军人立即归队。

(2)预备役人员准备应召服役,得通知准时报到。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本单位被召的预备役人员适时报到。

(4)交通运输部门优先运送军人或预备役人员。

第四节军队政治工作制度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地位、内容和原则 ·军队政治工作内容丰富,主要包括: (1)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主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抵御消极的不良思潮。

(2)管理军队中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 (3)进行军事训练和战时政治工作。 (4)管理干部工作,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

(5)加强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等。

·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三大原则,是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军队政治工作制度 1.党委工作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党(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它是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长期斗争中形成党委和军政双首长领导的制度,即党委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根本领导制度。 2.政治委员制度

基本内容有:在团以上单位设政治委员,营级设政治教导员,连级设政治指导员。 3.政治机关制度

·团或团以上的单位设政治机关,政治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在部队中管理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机关。 4.军内民主制度

·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军事民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5.党支部建在连队的制度

·连队是我军战斗序列编制的基本单位,是部队政治工作和军事管理的基础。 第十四章当代中国政党制度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

·现代各国政党制度多种多样,但按其实质来分,主要有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两种最基本的类型。

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近百年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2.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她在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

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第二节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组织体系和机构

一、组织制度

·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内选举、党内工作制度等方面的体现:

(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3)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4)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机构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书记处;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2.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3.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三、党组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四、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 1.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提高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

二、发展党内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基础,是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保证。

三、改革党的干部人事制度

·中国共产党不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1)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2)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3)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作用的民主决策机制。

第四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一、多党合作制的形成与发展

·多党合作必须坚持的四项重要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二、多党合作制的特点和优势

1.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

2.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

三、多党合作制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多党合作制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

(2)它有利于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

(3)它有利于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优势和特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实行多党合作,可以有力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5)实行多党合作,有利于维护港澳繁荣稳定和推动祖国统一大业。 第五节中国的民主党派

一、各民主党派的建立和早期活动

·中国的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二、各民主党派的性质、组织机构、参政方式

1.民主党派的性质 民主党派是:

(1)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2)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3)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

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2.各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

·各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一般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 3.各民主党派的参政方式 (1)参政议政。 (2)政治协商。 (3)民主监督。

第十五章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制度

第一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政治协商会议的历史发展

第一阶段,1949年9月-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的人民政协,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第二阶段,1954年9月-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发生前,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成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 第三阶段,1966年5月-1978年2月,文化大革命发生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人民政协陷于瘫痪时期。

第四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人民政协步入历史的新时期至今。 第二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职能和任务

一、人民政协的性质

·人民政协的性质,被确定为“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二、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1.政治协商。 2.民主监督。 3.参政议政。

三、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 ·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

(1)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

(2)要坚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3)要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不断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4)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5)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第三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 原则和组织机构

一、人民政协的组织原则

二、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

1.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行使的主要职权

·每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2.政协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行使的职权

·根据《人民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六章当代中国基层民主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工作机制、工作机构

·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

·根据《职代会条例》和《企业法》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五项职权:(1)审议建议权。(2)审查同意权。(3)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民主选举权。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多种职代会管理的形式

(1)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公有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由公有资产控股企业进行托管、兼并、收购的企业,或由政府划转给大集团、大企业改制成为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企业以及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

(2)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

(3)在公有资产参股比例较小或不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可以实行职代会制度,也可以建立员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制度,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2.正确处理职代会与“新三会”的关系 (1)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会的关系,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但又各有侧重、各尽其职的关系。

(2)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董事会作出的决策实施监督。

(3)职工代表大会与监事会之间既互相配合又监督的关系。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发展、性质

·我国的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

·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组织,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选举及职权、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三、村民会议的组成及职权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基层政府、驻农村单位、企业的关系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2.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社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组织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的建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是: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3)责权统

一、管理有序。(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2.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1)就业服务。

(2)社会保障服务。 (3)救助服务。

(4)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5)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6)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 (7)安全服务。

三、加强领导,推进城市社区建设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1)要加强组织领导。(2)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3)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4)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4月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4 月份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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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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