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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政治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它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政治制度具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历史性。第二,阶级性。第三,权威性。第四,层次性。第五,稳定性。

2.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即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3.政治体制:政治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其结构的内层或核心层是国体,它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它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首先是政权)由谁来行使;中层是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政党和公民的行为准则等基本政治制度;外层则是可供政治实体直接操作的各类具体的规则、程序、方式等。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政治体制”。

4.国体和政体:国体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即一个国家的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和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着重从横向上配置国家权力,确定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及其相应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首先要掌握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概念。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第一章宪法制度

掌握内容:

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2、宪法的分类:形式上的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

法典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及程序为标准来划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来划分);实质上的分类(西方有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语义性宪法、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和装饰性的宪法(或冒牌宪法)等多种分类;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宪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所反映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是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

3、宪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权观念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但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由资产阶级人文主义者提出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再次,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都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对这一问题,须结合实际认识。

4、宪政的概念:毛泽东说:“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5.宪法规定的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

(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具体说,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国家象征;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它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体现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思想。6.宪法规定的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公民的概念: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公民的地位即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位置,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予以确定和保障的,并体现为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履行各项基本义务。就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说,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服务,同时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具有制约作用。

公民与人民的异同;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一是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二是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为广泛。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三是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四是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公民的义务: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第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六,其他方面的义务:计划生育、劳动、赡养扶助父母等。

第二章 中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掌握内容:

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及其权限: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的常设机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委员通过互选方式产生。除了中央组织,还有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

2、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3、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大的政党,是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国惟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地位表现在各个方面。在国家政权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重要的立法权,中国共产党有权领导国家的立法活动;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机构是同级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的组织和机构,各级中共党委对同级国家机关实行党政分开框架下的领导和管理;在各种各样的经济、社会组织中,中国共产党都建立有相应的组织和领导机构,实施具体的领导。此外中国共产党还通过不断地大规模吸纳社会优秀分子的方式,强化党的吸引力和行动能力。

4、目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包括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组织和动员社会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等几个方面。其中特别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军队关系的传统和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是党指挥枪,其基本含义是:一方面在党与军队的关系上,党高于军队,政治高于军事,政权高于军权;另一方面,在军队的领导权归属问题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是中国共产党而不是任何其他力量可以和能够领导军队。

党指挥枪原则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对军队实行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对军队政治上的领导就是军队必须服从和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原则;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就是军队的政治目标,军队不允许持有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不同的其他任何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在军队中,只能宣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绝不允许宣传、渗透、奉行其他任何政治思想和主张。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军队思想上的领导就是军队必须奉行中国共产党所奉行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用这些思想和理论武装军队的头脑;不允许在军队中传播任何反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思想;保持军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思想上的纯洁性,使军队能够在政治上与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在军事上自觉听从中国共产党的指挥。

从具体手段上说,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首先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在组织上系统地实行对军队的严格控制和领导。其次,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组织领导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层层建立党组织,使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成为军队中更为集中、更有凝聚力的组织核心,从而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组织领导是排他性的。

再次,中国共产党通过独具特色的政治工作制度保证对军队的领导。军队中的政治工作制度由政治委员制度和政治机关制度构成。

5、中国民主党派及其参政议政: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8个,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参政议政: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层面的政治活动,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政议政的实行形式一般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掌握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什么这

么说?因为: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中国的国家性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运用和行使国家政权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其他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权力、合法性均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制度和机构相比,是本源性的、根本性的。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统治和管理国家政权权力的、具有相对低成本和较高可接近性的机构。相比较而言,在现有的国家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距离最近、“人民”最容易进入和产生影响,人民代表大会最具有直接代表和反映“人民”意愿和要求的能力。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也决定了它具有一种“根本性”。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构建的国家政权体系,它主要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产生它的人民的关系,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这三个“关系”、一个“基础”、一个“原则”,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的性质。一句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五,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还在于它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具有根本的区别。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西方国家实行多党竞争制度。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多党地位平等的多党竞争制度需要不同的政党生存和竞争的制度空间。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与西方多党竞争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议会民主制。在目前阶段,在中国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根本的重要政治意义,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所必然要求的政党活动空间的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具有了根本性的地位和意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职权:会内;会外;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特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制宪和修宪权;监督宪法实施权;立法权;其它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其它工作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基本方面和全国人大差不多。可以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的缩小和地方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立法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何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组织法第

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均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如下情况:第一,制定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即执行性和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第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内容,原来均属于中央立法机关的权限。第一,法规议案的提出。第二,法规议案的审议第三,法案的通过。第四,地方性法规的备案。第五,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第四章国家元首制度

掌握内容

1.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

2.我国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任职资格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年满45周岁。

3.我国国家主席的对内对外职权: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是宣布权、执行权,以及礼仪权。具体说:

对内职权:第一,公布法律;第二,任免权;第三,发布命令;第四,荣典权。对外职权:第一,接受外国使节;第二,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第三,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五章 中央行政制度

掌握内容

1.中国的行政领导体制: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决定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最早设立于1954年,此前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性质、地位和行政领导权。

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领导权,包括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制定其他能够影响全国所有地方政府和居民的政策和措施,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绝对的、集中的权威和权力。

3.国务院的组成、职权和行政方式: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拥有广泛、全面、统一领导国家行政活动的直接权力,以及为了保障这种领导得以实现的间接权力。

直接权力;

1.行政立法和制令权。2.对国务院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权。3.行政管理权。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5.外交权。间接权力:

1.

立法提案权。

2.否决权。3.戒严权。4.其他权力。5.行政方式:6.参与立法。7.行政立法

8.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9.

发布决定和命令。10.第五,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报告工作:

11.审计和行政监察。第七,行业管理和部委联系企业第八,专项拨款。

第九,设立派出机构或代表。第十,垂直管理。

在国务院的行政方式方面,有几点要进一步掌握:

行政立法:在以上权力中,要特别注意行政立法权。我国除了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外,惟有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立法是国务院重要的行政方式。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均属于行政立法。在实际的行政立法活动中,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名称出现。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包括上级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的监督;审计监督,即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地方行政制度

掌握内容

1.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通常在中央政府或组成联邦的次级地方政府的统一权威下,将国土或本地方区域加以一定的划分,形成一个个相互区别的区域,并在其上建立相应的政治、行政等国家机关组织,以方便国家或地方的管理,实现国家或次级地方的统治职能。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惟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按照宪法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的层级是这样划分的: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此外,中央政府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2.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般地方政府:一般地方政府是指设置在普通地方的、兼具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政府。由于中国大部分地方城市化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这种类型的行政区域在设立之初,其实主要是管辖农村地区的(当然也包括发展程度较低、数量较少的城镇),但由于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相应地一些地方政府的功能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使不同性质的地方政府同质化倾向(即所有的地方政府基本都兼具管理城市和农村的功能)越来越明显。一般行政地方主要有省、地区、县、乡、民族乡。

城市地方政府:城市地方政府是国家在城市地区设立的地方分治单位。城市并不是一个自然的地理概念,而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高度关联的、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动中的地点。城市在本质上并不具有一般行政地

方的性质:城市主要是作为经济或政治、行政中心而存在的。

城市地方政府有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区、镇。其中地级市是目前我国

城市的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主要有4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在具体的设置规定和层级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掌握内容

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内容:(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在历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14%左右。目前全国大约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

(3)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自治权、行使自治权利;三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而且还是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

(4)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力度。(5)少数民族人口政策: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边境地区和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人口特别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三个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农牧民夫妇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

(6)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7)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7种文字。

(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目前中国较为流行的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信仰藏传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门巴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苗、瑶等民族。

(9)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

(10)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制度掌握内容

1.“一国两制”的含义和基本内容;“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

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一国家的不可分隔的一部分;这些地区的政府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性质仍然是国家的地方政府,不具有主权国家的性质和地位,不能行使国家主权。“一国两制”方针最早是中共为解决大陆与台湾的统一问题而提出的,其后被应用于香港和澳门收回和以后的治理问题上。

“一国两制”的核心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国两制”制度的实施,首先必须保证国家的统一。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一国家的不可分隔的一部分;其次,邓小平说“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10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九章审判和检察制度掌握内容

1、审判机关的体系: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由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

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构成。地方各级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主要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对它们的职权应有所了解,例如对各级法院的权限范围,对军事法院的审级,就是各级军事法院分别审理哪一级别的军官这类问题,都应有一些了解。

2、检察机关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

院等专门检察院。对它们的职权应有所了解。还要注意检察机关的立案范围,例如对贪污受贿案件立案的标准应注意。3.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方式:法院合议制的概念;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的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因案件审级不同而有所不同。合议庭必须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审判员担任,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和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两审终审制概念;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检察院侦察;侦查是指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侦查权。批捕;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对于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

制措施。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

公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章军事制度

掌握内容

1.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和指挥权的归属:中国的人民武装力量的根本归属权属于中国人民。人民通过设立在国家机构中的军事领导机关,行使管理武装力量的权力。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质上是中共中央的最高军事统率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可连选连任。

2.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军事制度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主要通过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加以实现政治上,用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统一全军的思想和行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目前阶段,就是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的建军思想和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关于“政治合格,军事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等一系列建军思想。

思想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指战员的头脑,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组织上,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健全军队党委制和政治委员、政治机关等制度,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第二,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体现的。一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二是军队中班有党员,排有党小组,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三是各级党委是军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四是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先由党委做出决定;五是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开展工作;六是未经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七是党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八是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九是未经党组织的批准,不允许在军队中建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小团体、小组织;十是只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3.武装力量的构成: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及其编制、兵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驻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4.军事领导指挥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总部”;军种、兵种、军区等领

导机关及其职责;武警部队总部和地方领导机关。军区按照所辖军事区域的大小,分为大军区,省、自治区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

5.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一章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掌握内容

1.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8个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共领导的前提下,具有参政党的地位,与中共合作,参与执政。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共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政治协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为核心,以政治协商为形式。

2.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基础和基本方针;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干部——公务员制度掌握内容

1.国家干部制度:

(1)干部的分类;中国的“国家干部”主要包括如下六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干部。即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二是党的工作干部。即在中共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中,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以及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军队干部。即在人民军队中担任排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四是社会政治团体与群众组织干部。即在全国各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种学会、协会、联合会等团体工作的领导人员与工作人员;五是专业技术干部。即专门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财会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六是企事业单位行政干部。即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2)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即只有中共中央及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才拥有处理干部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的权力。这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管理。“分部管理”,就是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中央和中共党委的各部分管干部的制度。“分级管理”,就是在中央和各级党委之间建立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

中共管理全国干部的核心是干部任免权。中共任免干部的形式有四种:第一,中共直接任免;第二,中共推荐,人大任免;第三,中共推荐,政府任命;第四,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实行党委推荐或厂长提名,经企业党政领导集体决策后,由厂长任免。

干部调配:中共党管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干部调配是指干部管理部门通过改变干部的隶属关系或工作关系,重新确定其工作岗位和职务的过程。干部调配工作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干部录用:即按照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方式吸纳干部的制度。它是整个干部队伍的“进口”,直接关系到干部的数量和质量,是干部人事管理的主要环节。干部任用:即用人单位根据一定的条件与标准,遵循特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式,合理使用工作人员的制度。中国干部任用制度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种:考任;选任;委任;聘任。

鉴定考核:即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干部的政治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察与评价的制度。干部鉴定考核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鉴定考核可以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主要由中共组织部门和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的组织做出。

2、国家公务员制度:

(1)公务员概念: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窄范围公务员概念,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等范围的公务员概念,三是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宽范围的公务员概念。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的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公务员的义务,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共有八项:一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是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执行公务;三是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是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即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权益,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也有八项:一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是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是获得劳动报酬和享有保险、福利待遇;四是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五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八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一定的权利,就无法执行公务;没有一定的义务,就不能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只有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

(3)公务员管理制度:对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应有一般了解。

第十三章选举制度

掌握内容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为了确保选民自由行使其法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选举人权利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选举人权利的保障:主要是保障公民通过投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时,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志。

(二)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遵循差额选举的原则进行。

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表达其选举意志选择被选举人的制度。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选举须改期举行。间接选举是公民意志的间接表达,是公民通过其代表进行选举的一种制度。。

第十四章 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掌握内容

1。农村村民委员会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及其组织形式。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

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从操作的角度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

2.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居民委员会制度是城市居民依法实行群众自治和直接民主的制度。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4.社区建设:所谓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指城市社区。它是指在特定的城市区域内,由一定规模的、从事各种非农业劳动职业人群所组成的基层社会。城市社区建设指的是城市基层社会在党和政府的支持、指导下,通过调整、强化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功能,发展社区事业,改善社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把社区与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从而通过社区建设促进整个社会进步的持续发展过程。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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