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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立探矿权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2: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请新立探矿权

一、适用范围

新立探矿权。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5、《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推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8号);

7、《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地勘函[2008]5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申请人签章)及经纬度拐点坐标(Excel表格)(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5、有关政府部门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资金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含设计评审意见书、附图等附件)(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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