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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7: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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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水运工程和交通场站工程。其中:

(一)道路工程包括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城市市政道路工程是指市政道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二)水运工程是指除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外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与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各自职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

第七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出租单位出租的特种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本市自购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出租单- 23

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时,安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装、拆卸作业,按要求填写安装、拆卸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调试和试运行。自检合格后,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证、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特种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在特种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六)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七)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租赁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审核出租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督促出租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

特种设备由安装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使用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作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建设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特种设备在验收前应当由列入《深圳市“两工地”特种设- 67

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八)督促产权单位或维保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定期检验报告、设计文件等文件资料;

(二)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三)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并督促使用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五)检查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特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发现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市交通运输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所建设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二)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监理单位有关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向市交通运输委报告;

(四)针对项目特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统一发放《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使用单位须将登记牌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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