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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5: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

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劳动保障部门前一阶段调查,金川区目前正在施工的建筑企业有28家,招用农民工1920名,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三分一。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广东省,过去10年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3、培训参加率低。据调查显示,金川区建筑企业所招用的农民工中培训率仅为1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

6、社会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一方面,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造成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致使农民工的不满情绪增长,对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在中国的农村,人们长期在同一个地方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益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政府对城市的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散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没有发言权。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

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如前文所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

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1、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借助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尽快取消农业税;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要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2、法律保护措施。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要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减少城镇压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体制度,消除城镇对农民的不合理壁垒。同时,根据我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的,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的需要。同时,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也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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