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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运输安全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2: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检查标准汇编

第一章 采掘技术

第十九条 煤矿必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井筒梯子行人畅通,严禁沿梯子敷设的管线。

第二十条 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如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鸡窝煤、急倾斜煤层等)确实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和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按规定报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对0.6米及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开采深度超过600米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落实专家论证开采意见。

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煤矿严格按照《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报批和验收。

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用液压支护,新掘巷道采用喷浆、锚喷、锚网等主动支护形式,不得采用木支护形式,原有不符合要求的巷道要限期整改。掘进工作面应实现机械装载。

改变采煤方法,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编制方案措施,煤矿批准后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用经纬仪测量填绘的、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立面)图(除联合布置的煤层外,必须分层绘制),并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标明本井田范围内的各类保安煤柱、与相邻矿井重叠开采关系,并经全面调查核实(提供被调查人姓名、调查时间、内容等书面材料),标明历年开采的采空区、报废巷道及古井、古空的分布情况等。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旬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相关图纸,与相邻矿井进行图纸交换。严禁提供虚假图纸、资料。

第二十二条 矿井技术改造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开采极薄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和开采深度超过600米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等必须按管理权限审批。

煤矿生产布局符合省煤炭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有关规定要求。

技术改造矿井建设手续完善,具有经过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变更设计要及时报批。完善煤矿技改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监督手续,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有关人员资质要符合规定,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六落实”, 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严禁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或利用技改系统组织生产;严禁技改矿井超时限试运转;工程质量要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近距离煤层应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开采方式,减少生产水平。上、下组煤配采的煤矿和多水平开拓煤矿上、下水平交替期间、薄煤层开采及残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煤矿应按隶属关

1 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原则上一个生产水平的大中型煤矿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二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小型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最多布置三个采区、三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

煤矿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省局批复文件为准)和有关部门审核的采掘头、面个数组织生产,严禁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采掘头面个数超过规定;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经济指标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隐瞒实际产量或隐瞒实际采掘地点。推广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煤炭产量。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采掘机械化装备工作,按照省、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求,制定采掘工作面机械化装备规划,落实采掘工作面机械化装备措施。主采中厚煤层的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主采薄煤层的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矿井掘进装载机械化达到95%以上,其中大中型矿井综掘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30万吨及以上煤矿至少装备一个机采工作面、一个综掘工作面;其他煤矿实现炮采机装、掘进装载机械化,采面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化运输。

第二十五条 煤矿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巷道(包括井底车场、运输和回风大巷,水平间的暗斜井或主要上下山,主要石门)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高度从轨面量起,无轨道时,从底板量起)。严禁不够标准高度的巷道连续长度超过10米。

煤矿主要行人斜巷要设置便于行人的台阶,垂深超过50米(或倾斜长度超过300米、坡度较大的)要设置人车、架空乘人装置或机械助力设备,长距离、大垂深人员机械运输符合规定。井下所有巷道要设置水沟,主要巷道配备水沟盖板,不得存有污泥积水,达到工业卫生标准。

煤矿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及避灾路线。(交叉口、转弯处、巷道适当位置等)。 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有按规定批准、传达贯彻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规程内容要能指导采掘作业。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使用“端头、超前、前探、连锁”四种特殊支护。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时,采煤机上装有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使用综合掘进机时,掘进机上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回路控制开关,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在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第二十七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并制定与冲击地压防治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要有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下煤层对照图,标明地质构造、回采情况和煤柱位置;要建立冲击地压防治档案;要进行冲击地压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征兆等基本知识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没有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或煤层)在出现冲击地压征兆时,应进

2 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预测,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危措施。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验。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设计中对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工作面数量、推进方向等进行规定。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要编制设计说明书。说明书中除了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地质条件、开采条件、冲击地压危险程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等。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冲击地压的防治措施。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当临近大型地质构造或采空区、通过其它应力集中区、回收煤柱、石门揭穿冲击地压煤层时要制定专门措施。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煤矿要按照规定制定适合本矿井的定编定员标准,并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超过100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90万吨(含90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8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要实行“限员挂牌”制,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要严格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第三十条 生产矿井不准将采掘作业、巷道维修工程进行外包施工;煤矿改制期间或改制后未明确矿井产权关系、及时变更有关证照。

第二章 机电提运

第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井下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和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图等图纸。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具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两回路电源。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严禁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存在分接负荷。严禁主供电线路任何形式“T”接。

第三十三条 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井上调度室、主通风机房、主压风机房,井下水平中央变电所(配电室)、主排水泵房、采区变电所、下山采区排水泵房,提升人员的绞车等主要设备房供电线路必须具备出自不同变压器、母线段的双回路。

第三十四条 地面变电所要使用永久性建筑,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油垢,地板要硬化;灭火器材齐全,安全防护、供电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放置、敷设整齐,室内外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各种设备记录及管理制度齐全。

第三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机电硐室必须用不可燃材料砌筑。四小线(通信、信号、控制、照明)必须电缆化。

井下使用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完好率要求,严禁出现电气失爆现象。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MA”标志)。严禁使用国家局规定的煤矿禁止使用

3 设备及工艺,淘汰煤矿老、旧、杂设备或落后工艺。

第三十六条 煤矿应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和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各生产水平、生产采区必须形成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其水仓、排水设备、供电方式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矿井应具备联合排水试验记录、排水记录、水泵检查记录、水泵性能测试报告等。 受水威胁严重矿井建立井下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

第三十七条 煤矿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炸药库、水泵房、上下山把勾处,绞车房,变电所等)、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通信畅通。煤矿通讯、压风、防尘供水“三条线”安装、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文件规定。

煤矿必须按规定制定机电设备定期检修测试计划,并严格落实,严禁设备疲劳运转。要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推行设备、设施检测检修日历化管理。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第三十八条 煤矿主提升设备必须使用矿用提升绞车,(按规定进行技术性能测定;更换主提升设备有设计、批准文件),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负力提升及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必须有电气制动,且能自动投入或脚踏投入。

第三十九条 立、斜井井口房(包括工人把钩、推车地点)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进行封闭管理,井口房内底板要浆底硬化,保持井口房清洁、管线工具整齐;设有信号室,各种通讯信号装置放置整齐;设置工人候车室,有人员排队入井栏杆。井口房冬季要有可靠的供暖、保暖设施。

主要提升机房要使用永久性建筑,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油垢,地板要硬化;灭火器材齐全,安全防护、各类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放置、敷设整齐,室内外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设备运行记录及各种管理制度齐全;机房内设置采暖、降温设施。

主要提升装置应具备:钢丝绳检查纪录、安全保护装置试验纪录、司机交接班纪录、事故纪录、制动系统图和操作规程等。

第四十条 立井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防坠器,并按规定进行防坠试验(罐笼、防坠器、楔形连接装置具有“MA”标志)。矿井应保证有效过卷、过放距离,按规定安设可靠的缓冲装置;提升速度超过每秒3米的必须装备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第四十一条 斜井(巷)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人车必须有“MA”标志,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井上下各车场、斜巷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挡车设施和跑车防护设施,并做到灵敏可靠;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输巷道要按技术规范要求选用标准轨型,主要巷道消灭临时道岔。轨道敷设质量要符合规定。

机车的闸、照明、警铃(笛)、连接装置、撒沙装置、防爆电气齐全有效。列车制动距离符合要求,且每年试验一次,有测定报告。

矿井提升运输用钢丝绳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 矿井带式输送机选用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

4 使用阻燃输送带。两条以上输送机实现电气闭锁。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等各种安全保护、安全防护装置。

第四十四条 所有煤矿必须装备井下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 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主通风机房、井上下主要变电所、主要空气压缩机房等机电硐室和主要带式输送机实行自动化控制;井下主要运输系统要实现调度工业电视监视;矿井水平大巷、主要运输巷道及运输距离超过100m或坡度变化超过5‰的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巷道等,必须消灭人力推车。

第三章 “一通三防”

第四十五条 煤矿必须具备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并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采区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使用安装在地面的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按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更换主要通风机有设计、批准文件。

矿井反风设施可靠,每季度巡检一次,每年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并有反风演习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主要通风机房要使用永久性建筑,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油垢,地板要硬化;防灭火器材齐全,安全防护、供电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放置、敷设整齐,室内外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设备运行记录及各种管理制度齐全;通风机要安设降噪设施;值班室内设置采暖、降温设施。

第四十八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矿井、采区和各用风地点通风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矿井必须具备风量计算、月度风量分配计划、通风旬月报表、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及主要通风机运转纪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校验纪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齐测风仪表,完善测风记录,必须按期测报矿井、采区等各用风地点实际风量。

巷道贯通必须具有安全措施和巷道贯通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井下要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做到安全可靠,满足通风安全需要,并实行建档管理,定期检查。采空区、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栅栏及警标,定期检查瓦斯等有害气体。

第五十条 矿井必须设置通防机构(有人员、有制度),并配备 “一通三防”专职技术人员,认真落实通防管理各项规定。

第五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能自动切换的“双风机、双电源” ,安设符合《规程》要求,每半年升井检修一次,每日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局部通风机不得任意停开,并按规定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要强制井下使用阻燃风筒,并按规定由资质单位做好阻燃鉴定。

第五十二条 巷道断面要满足通风、行人安全要求,一般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第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2007)要求装备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并取得新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标志)。

煤矿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对系统进行定期调校和断电闭锁装置功能测试(不具备调校、检修能力的煤矿,必须与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订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5 各级监控中心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1名操作、维修人员, 操作、维修人员要经市煤炭局培训持证上岗,不得兼职。

煤矿要向上级监控中心实时上传数据,确保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煤矿每月应对系统运行和各矿井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能够实行超限断电的甲烷传感器(有超限报警并且超限信号能够传输到调度室报警)。

第五十四条 矿井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生产矿井提供2009年度省局批复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按规定报批。矿井新揭露煤层必须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五十五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总工程师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严禁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应满足生产头面班班都有专职瓦检员需要,)和光学瓦斯检测仪器、便携仪,瓦斯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鉴定。矿井要坚持使用瓦斯智能巡检系统。

矿井要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和瓦斯治理示范县建设,年底前核定能力30万吨及以上煤矿达到示范矿井标准。对瓦斯赋存情况在地质“三书”中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及设施,水源可靠(必须用静压水源,不准用淋水及动压水源),防尘水水质必须经过化验检测,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灌装水炮泥的设施(水针等)。采掘工作面应实施湿式打眼和短壁注水工艺,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煤工作面使用快速注水工艺。采煤机、掘进机作业时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煤矿必须健全防尘制度。进回风巷道按规定健全巷道冲刷、洒水、喷雾降尘系统,严禁存有积尘。

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全市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煤矿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隔爆棚要全部使用水槽棚。其余煤矿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主要隔爆棚的布置方式必须采用集中式。当隔爆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挂钩使用直径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度,弯勾长度为25mm。挂钩上端与棚架之间应采用固结方式,防止挂钩晃动。主要隔爆棚的水量不得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水量不得少于200L/m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的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 L/m2。要经常保持水槽和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第五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健全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制度、措施和设施,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生产,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薄煤层除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煤矿井上下各主要机房、硐室等要害场所必须配齐防灭火设施及器材;矿井消防系统健全,井下消防材料库存放的消防物资齐全。

6 第五十八条 煤矿必须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齐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粉尘防治、噪声防治、有毒有害气体防治、高温防治等;为在劳动过程、作业环境中受职业危害因素威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尘口罩等);对新入矿工人和在职、离职有害作业岗位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五十九条 矿井必须具有规范的通风系统图、防尘、防火注浆、井下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和接线图等通防图纸。

第四章 地测防治水

第六十条 矿井必须具有规范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纸。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煤矿防治水规定》,规范地测防治水记录台帐、预测预报和采空区与老空区积水、周边矿井积水、挡水墙、防水闸门的档案管理,落实积水区、防水设施的定期观察、分析、管理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煤矿必须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严禁超层越界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擅自开采破坏。

第六十二条 矿井要按有关规定编制、审批矿井地质报告和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台帐、预报的编制要符合市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水文地质台帐预报加强井下探放水工作的通知》(枣煤字[2007]78号)要求。

第六十三条 提高开采上限的煤矿必须有省煤炭局批准文件(各矿井开采上限已在矿井设计中确定或已按相关规定批复的,从其规定。如无规定,必须按提高开采上限要求报山东省煤炭局审查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开采上限开采。

第六十四条煤矿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国家、省、市要求的各项防治水措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省煤炭局《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和《枣庄市煤矿防治水监督管理规定》等)。

第六十五条 煤矿必须设置防治水机构并配备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完善防治水措施,配齐防治水设备,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矿井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种水文地质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及时填绘、内容真实全面,公示技术预测结果,保证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

第六十七条 矿井定期分析水情水害(有制度保证、并有至少两个季度的书面材料),建立地面积水体巡查制度(有踏勘记录和签字)。

煤矿必须及时提供水害预报、透老空预报。

第六十八条 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治水工程计划,做到组织、物资、资金和人员“四落实”。

受水害威胁矿井,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和措施,按规定批准后实施。对老窑、采空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含水层、钻孔及地面塌陷积水坑、塘坝、水库、河流等,必须做好水情水害分析。对井上下存在的各种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范围、积水标高,并在相关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警戒线、探水线和积水线。编制的探放水设计符合本矿实际,并严格按批准的探放水设计(矿总工程师批准)和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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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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