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业务所需单证
一、减免税项目备案
(一)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
常规单证:
《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特殊单证:
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0月8日期间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2004年10月9日之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或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以现汇投资的外资项目,审核《验资报告》(复印件);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要求减免税项目申请人提交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同时通过《外商投资项目验资报告跟踪表》对《验资报告》跟踪落实,做好催交工作。
(二)国内投资项目:
常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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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特殊单证:
《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正本);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
二、减免税审批
常规单证:
合同或发票(复印件)、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口设备技术资料。
特殊单证:
■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输“全程提单”(复印件)、《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
■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科教用品:《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科研项目介绍,包括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基本内容、进口设备与项目的关系等内容(仅科教用品提供);
■ 不需备案项目: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
■ 《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