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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7: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司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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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2006年第25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0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安装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及长春轻轨公司等有关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教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整改到位的,属于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项目部或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0号)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在所在局(公司)统一组织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或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根据最终的调查结果,在职责权限内依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事故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教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责任单位,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单位以及责任人按照严格要求进行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内规定的内容如与集团公司、铁道部、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附:

《通号集团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了解、协调和调查处理集团公司产品(设计、制造、施工等)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以下简称事故、故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故障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查处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路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业、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提供的铁路交通产品(设计、制造、施工等)(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发生事故、故障的管理。其他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因集团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均构成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因集团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均属产品质量安全故障。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监察各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故障的报告、分析和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故障后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和处理,必要时组织向铁道部汇报事故、故障情况。

第五条 发生事故、故障的各单位应迅速反应、快速协助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同时积极配合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 事故、故障分类

第六条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 辆以上18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 辆以上60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 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 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十五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十六条 依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设备故障分为十六类:

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G12.列尾装置故障。 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 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 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树。 G16.其他设备故障。

第三章 事故、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故障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必要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积极配合事故、故障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故障通知后,在1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并及时按《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填写《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快报表》进行上报;同时将铁路交通事故通知书或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安质部接到铁道部、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故障单位通知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含B 类),由集团公司安质部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情况紧急时,各单位负责人可直接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含B 类),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委派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参加铁道部、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C类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或配合铁道部、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D类事故,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参加;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铁道部对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设备故障的,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单位的设备故障分析、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参加;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铁道部对设备故障分析、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含B类)的,或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多发或故障频发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委派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发生的事故、故障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C类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D类事故和各类故障,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对发生的事故、故障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后,按《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填写《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分析报告》,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第二十九条 铁道部对集团公司产品发生事故、故障后有特殊要求时,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安质部负责组织向铁道部汇报事故、故障的原因分析、处理及整改措施情况等。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四章 事故、故障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

第三十条 事故、故障分为责任事故(故障)和非责任事故(故障)。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故障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事故、故障时,国务院、铁道部、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单位将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故障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定性。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故障调查组通知后,应派员接受事故、故障调查,若经核实后,不属本单位责任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汇报。

事故、故障调查组未及时通知各单位接受事故、故障调查,确定各单位责任的,各单位也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汇报。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事故或责任故障,由事故、故障调查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定责。

第三十四条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负有故障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故障)的,由集团公司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集团公司内给予通报,情形严重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规定,铁道部将撤销其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一)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责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的。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设备瘫痪的或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多发或故障频发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铁路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时,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事故或故障的,对各单位的业绩考核,参照《集团公司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执行,对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参照《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事故、故障统计、分析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规范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的管理,并设专人负责事故、故障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事故、故障统计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事故或故障的类别、等级、性质、原因、责任部门(含岗位)、经济损失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一般C类事故和一般D类事故多发、故障频发或发生一般B类(含B类)及以上事故召开专题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故障分析会,针对其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具体措施,并做出考核决定,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质部每季度对集团公司产品事故、故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产品质量主管部门,依据集团公司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障)情况,组织集团公司相关单位从设计、制造、施工、监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以便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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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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