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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依据《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中规定要求,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或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事故; 注: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为质量问题,处置和处理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时立即分别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生产管理部逐级上报总工、生产副经理,重大质量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成员包括:生产副经理、总工、责任部室相关人员等)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项目管理组和公司应急调查组有关人员应及时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和上级部门调查组详细说明事故状况,以便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三)对较大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验收和事故调查报告总结等由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按本制度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要求执行。

(四)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条、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针对调查所得数据和资料、现场具体情况进行过程分析,查找事故主要原因并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纠正措施。 第六条、事故处理

(一)项目管理组和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在原因分析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请专家经科学论证),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

(二)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需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涉及结构安全时必须由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和上级部门、调查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管理组依据批准的技术处理方案,组织人员严格按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派专人监控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含照片),确保事故按

预定方案处理,保证事故处理期间安全。

第七条、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与施工产品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和使用功能、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落实制定的纠正措施,注意综合治理;

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6、保存相关的记录。

(二)基本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规定的要求或标准比照,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作专门处理。

6、报废处理

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第八条、事故处理的鉴定和验收

(一)质量事故处理后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质量检查、验收、鉴定来确定。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管理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自检,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复核,自检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

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要通过实测实量,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法获得检测数据,以便准确对事故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做出鉴定。在公司自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复验。

(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后,由上级部门调查组向相关部门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较大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后,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应在一周内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后经理批示后,有关资料公司生产管理部留存一份,按档案管理规定生产管理部年度内整卷报公司档案室存档(其内容应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方案及技术措施;实施质量处理中有关数据、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处理的结论等)。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纠正措施不放过;主要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一)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要严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如: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认真追究责任,在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同时,扣发其主持岗位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视其经济损失程度分别给予公司内部停止执业资格3-12个月和行政处分。

(三)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在扣发当月的岗位工资,扣发其主持岗位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视其经济损失程度给予公司内部停止执业资格3-6个月的处分。

(四)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严格对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把关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追究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责任,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扣发在岗期间绩效工资。后果严重者要免去质量员岗位职务3-6个月的处分。

(五)项目经理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应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扣全年绩效工资。经调查确认负主要责任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在免去项目经理职位的同时视其情节按本规定第九条中

(一)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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