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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土资71号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开展全省中学和小学用地确权登记和发

证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1‟7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明晰全省城乡小学(含小学教学点)、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下称“中小学校”)的土地权属,依法保护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做好中小学校用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应遵循的原则。中小学校用地是保障和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小学校所拥有的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小学校具有的历史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在土地的取得和占用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因此,在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分类指导和维护权益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本辖区城乡中小学校用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依法确认中小学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各中小学校所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和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认真开展地籍调查,准确掌握各中小学用地

的占用时间、取得方式和变化情况等,对照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确认中小学校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三、分类处理中小学校用地中的政策性问题。各地在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时,要针对每所学校的用地情况,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中小学校和各土地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学校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按原取得方式和原批准用途进行确权登记。其中,属于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学校,其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所隶属企事业单位的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和发证。

(二)中小学校在1962年9月之前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可以按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和发证;1962年9月之后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和发证。

(三)居民小区配套办学占用的土地,按照居民小区的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和发证。但是,市、县政府对办学用地性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市、县政府批准文件办理。

(四)私立中小学校所占用的土地,按照其土地取得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和发证。

(五)中小学校租赁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可为中小学校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六)因中小学校调整和合并导致的闲置土地,按照省政府(皖政办[2011]7号)文件要求确权登记和发证。

(七)中小学校违法占用(租用)的土地,或者通过非法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要经依法处理后才能确权登记和发证。

四、广泛收集中小学校用地的权属来源资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城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广泛收集中小学校用地的各种权属来源资料,诸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用地协议等等,规范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对于相邻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指界的,可凭用地资料或者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确认中小学用地的界线位置。对于确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但确由中小学校长期使用、且无权属争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土地,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社区或农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确权登记。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是省政府为完善中小学校教学设施,更好地保护中小学校用地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统筹学校布局调整、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健康有序的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程序进行。2011年上半年完成中小学校用地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收集整理工作,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确属历史遗留的疑难或存在争议的用地问题,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要尽可能地减轻中小学校在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中的经济负担,所涉及的有关费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从低收取,禁止搭车收费。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村中小学校,要减收或者免收土地登记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工作经费,以保障全省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提供学校用地相关权属来源资料,主动作为,积极推进,确保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国土资源厅发改委教育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皖国土资94号

庆国土资函71号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71号

国土资发[2003]71号(推荐)

宁国土资【】326号文

国土资发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唐国土资告字71号)

循国土资()256号

云国土资398号

国土资电发

皖国土资7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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