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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涉案财物的扣押和处理(已编辑)

发布时间:2020-03-04 02:09: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经侦战线》 赵康 2009.10.14

经侦涉案财物的扣押和处理问题

孙 鹏 郑 蓉 蒋春龙

经济犯罪有别于其他类型刑事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即经济犯罪人主观上都具有经济非法占有性。因此,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财物的及时扣押,替涉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和将经济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具有同等的意义。经济案件侦查过程中贯彻的应该是挽回经济损失和打击经济犯罪并重的办案思想,这种办案思想的实现主要依靠扣押这种侦查措施的运用。通过对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近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扣押专项分析,以及在执法检查和信访、控申中发现的扣押、没收财物等问题进行整理,发现扣押方面问题比较集中。

经侦扣押财物范围不可扩大化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在实际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办案中,侦查人员对一些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和其办公、住所处的财物(如可疑的存折、文件资料和物品)在一定时间内,因为经济犯罪嫌疑人赃款流向的不确定性和多方面性而难以判断是否与案件有关,或者明知与案件有关而暂时又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是否该先行扣押,有人认为可以大量扣押,然后查清是否与案件有关后再进行处理。而笔者认为不该如此大范围、无目的地扣押,应该严格遵守实施依法扣押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明显和案件无关的随身物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该通知其家属领回,不能通知家属领回的,和犯罪嫌疑人同时送往看守所,由看守所代其保管。为了有利于侦查案件的需要,确实可能涉案的物品可以考虑暂时予以拍照、摄像封存,明确保管责任人,银行冻结等措施,待查实后再予以正式扣押,从而既遵守了法律的规定,又保全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

经侦扣押涉案财物程序不可简单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实际侦查办案工作中,办案部门的侦查人员在执行扣押过程中,具体办案人员往往漠视该条规定,仅对物品、文件持有人的签名、盖章较为重视,而对要求诸如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物品、文件

1 的数量用大写,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特征等问题较为忽略,实际造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这种公安机关常用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不严谨,影响办案质量。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在扣押一些贵重的珠宝、名表、金银手饰等涉案物品时,要按照扣押的法律程序,对扣押物品、文件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和记录,逐一查点清楚,以确保扣押物品、文件工作不漏过一个细节,避免对所扣押的涉案物品、文件后期处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经侦涉案财物保管不可混乱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和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实际侦查办案工作中,扣押的涉案物品和文件,无专门保管制度,无专门账户,无专人看管,无良好的保管场所的现象时有存在,这种现象导致涉案物品尤其是汽车等大件扣押物品在公安机关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只能露天停放,被风吹雨打严重锈蚀、破损甚至失窃等,一旦扣押物品因为案件办理等多种因素需要发还给被扣押人时,被扣押物品、文件人将会要求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保管不善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该牵头倡导建立完善的经侦扣押物品台账和保管场所,根据经侦扣押财物的类别进行分类保管,建立科学的保管制度和登记制度,严禁保管财物混乱堆放或保管在办案人员处的不合理现象,从而杜绝扣押财物保管的混乱化。

经侦涉案财物发还不可随意化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和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孽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在经济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案件侦查尚未终结或者移送起诉的情况下,办案单位绝对不能因为一点经济上的利益(如:受害单位给予公安机关的办案经济奖励)便早早地将涉案财物发还有关当事人或进行处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办案单位也不能认为案件已经了结,便将扣押财物发还另一方当事人。因为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并不意味着以后的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绝对能够顺利进行下去,如果在后续的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出来后便会找到公安机关要求退还其被扣押的财物,当得知扣押财物已发还后,便到处上访控告乃至提起诉讼,从而使公安机关陷入被动的局面。所以,除了极个别紧急情况,涉案扣押财物的发还最好放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法庭审判阶段,由法院依法判决处理,从而使办案公安机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通过扣押实施追赃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其关系到对经济犯罪人的打击力度 2 和涉案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满意程度,所以,经侦民警必须在充分认识打击经济犯罪事关政权巩固和国家经济秩序稳定的基础上,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细节意识,从扣押物品等细微处入手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促进经侦工作的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孙 鹏 郑 蓉 中国刑警学院

蒋春龙 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责编 赵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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