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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罗湖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辖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设立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根据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及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

第四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部门对应的行业特点制定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辖区从事金融业、现代服务业、黄金珠宝、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品牌连锁、节能减排、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企业总部、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组织等(以下一律简称企业)和个人,相关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1.在罗湖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违法违规行

- 1 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的相关实施细则;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水务局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是本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网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席审核”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受理采取网上申报模式,常年接受企业和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企业和个人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咨询并在线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规定上传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在线核查申请企业和个人申报项目内容及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和个人,并与拟受理的企业和个人在线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申请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受理部门核对材料原件。经受理部门核查后的申请材料,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网上共享并直接流转。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外,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 初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

第十八条

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

- 3 币,总部企业、金融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

第二十四条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经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开展项目验收,将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结果定期报办公室及区财政、审计部门,并于每年年初向上述部门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计划。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区监察、审计部门对本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 5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总部经济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加快罗湖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罗湖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类。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财税汇总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管理职能的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单一或部分总部职能的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投资中心、采购中心等企业。

第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

金融企业总部认定条件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

上、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高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著名的专门专业营业性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四)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在罗湖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涉及税收事项,对新迁入企业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措施包括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财政贡献奖励、管理团队奖励等。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投资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或中国总部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其他营业性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8

(一)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只租不售的新开发商务楼宇,引进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达到楼宇可租赁面积80%以上的商务楼宇,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使用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三)对注册在罗湖区,为罗湖区商务楼宇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法人企业,新获得国家物业管理一级资质的,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业主相对集中的商务楼宇,按国家物业管理资质分类,聘请高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达两年以上的,可给予业主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业主单位配合罗湖区政府为留住或引进重点企业降低租金的,和引进区外企业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在罗湖区纳税超过1000万元或留住的辖区内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罗湖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六)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购置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八条

申请商务楼宇统一经营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

(二)项外,还需要提供:

(一) 商务楼宇基本情况介绍;

(二) 申请单位对有关楼宇的产权证明文件;

(三) 入驻企业的基本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商务楼宇更新改造支持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

(二)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 商务楼宇基本情况介绍;

(二)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有关工程的审批文件;

(三)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提高奖励和商务楼宇物业管理升级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

(二)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 物业管理资质证明;

(二) 相关物业管理合同。

- 1112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银行、证券、保险类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入驻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市奖励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配套奖励。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财政贡献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引进搬迁奖励;纳税对罗湖财政贡献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给予落户罗湖区的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支持,标准如下: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分3年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二)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房屋实际租金15%的标准,根据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三)根据市有关规定的属于创新金融范畴的其他金融机构,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

第六条

设立罗湖区金融贡献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加大对罗湖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根据金融创新产品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设立罗湖区金融贡献奖。

金融贡献奖每2年评选一次,由罗湖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以罗湖区政府名义颁发。设常规奖项一等奖1名,奖金10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7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鼓励风险投资、创投机构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对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或项目的,其项目退出后对当年罗湖财政贡献额度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年度为罗湖辖区企业提供贷款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贷款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年度为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辖区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担保总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购买政策性贸易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的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用50%的额度给予企业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承担国家、省、市各类金融创新政策在罗湖试点工作,且作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或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标准如下:

(一)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分阶段资助,对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且

- 1516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奖励资金,获奖单位可用于奖励本单位有关管理团队。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投资推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现代服务业

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罗湖区国际消费中心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整体水平,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现代服务业范围为: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服务外包、专业服务业、旅游业。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综合扶持内容

第四条 对于企业或社会机构在罗湖区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或其他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后,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于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为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进行的重大课题调研、咨询项目,给予项目承办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对于区政府组织的,由相关行业协会、策划咨询机构或辖区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综合超市等所承办的大型行业宣传、促销活动,按照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策划宣传、场地布置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加大对罗湖时尚文化、氛围的宣传,对时尚罗湖系列活动承办方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承办方的实际投入额,且最高不

- 1920第十五条 对主要从事供应链服务管理、物流信息技术、物流管理咨询及物流服务解决方案等的高端物流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相关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且同比增长超过15%,在罗湖区上一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年度境外业务的营业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10%的现代物流企业,按其每超过1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四节 对服务外包业的扶持内容

第十七条 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企业,新通过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当年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CMM

3、

4、5级)或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认证等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根据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的认证支持,给予单个企业认证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根据市经济主管部门核定的名单,对企业员工的专业培训经费给予适度支持。对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在50万美元以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2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委托本市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培训支持。

第五节 对专业服务业的扶持内容

第二十条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全球5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设立法人机构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罗湖区的其他全球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设立法人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中国100强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设立总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名以后的,设立总部或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全球50强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罗湖区的其他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中国100强前20名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总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名以后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六节 对旅游业的扶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旅游企业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圳旅游,并安排入住罗湖辖区酒店的,以上一年数据为基数,基数部分按每位游客10元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新增部分按30元标准予以奖励,

- 23242526珠宝钟表工艺礼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服装鞋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综合零售(百货、超市、家居家具卖场等):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餐饮食品饮料:经营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美容健身: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第八条

认定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有正式的品牌授权代理手续,其中,国外品牌应拥有中国注册商标;

(二)代理的品牌需符合罗湖区重点扶持领域,代理国内知名品牌的,品牌所属企业总部需符合第四条第

(三)至

(五)项要求;代理国际高端、知名品牌的,需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国际销售网络健全、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企业的品牌;

(三)代理时间超过3年,代理的品牌开出第一家旗舰店、形象店或专柜在2年以上,并成功在国内拥有5家以上直营连锁店或品牌专柜;

(四)代理不同行业并分别注册的多个企业,股东或控股股东相同且管理团队相同的,如果其业态均属上述重点扶持领域,经区政府认定,可合并视为同一代理企业;

(五)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罗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

第九条 认定转型以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传统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企业成立年限在10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第四条第

(五)项中对各行业注册资金的要求;

(三)上一年度产值或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四)拥有本企业的产品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五)具备转型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资金能力和人员储备。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十条

对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奖励如下: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上的,参照有关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执行。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第一个纳税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以上的,参照有关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执行。

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分3年支付。对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15%的标准,按新增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对获得上一年度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称号中排名前30(包括第30名)的罗湖区品牌连锁企业总部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对排名在30名以后的给

- 2930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有关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支持罗湖区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加快市外布局,对于在罗湖区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在该纳税年度内于本市以外两个以上省市增设直营分店合计3家以上的企业,给予总部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对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对罗湖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新建和改扩建电子商务平台、店铺网络系统、自动化系统、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物流配送系统等的,予以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申请获得荣誉、称号奖励或其他资金奖励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或享受资金奖励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凡所涉及品牌代理的,均需提供品牌代理授权证书或品牌代理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凡所涉及新开分店类的,均需提供新开分店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产权提供房产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活动承办资金支持的,需提供活动承办费用支出清单及有关凭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第二十条扶持资金的,还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二十九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皆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在罗湖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不限定其企业总部在罗湖区。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黄金珠宝

产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推动罗湖区黄金珠宝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从事黄金珠宝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展示交易、宣传推广以及行业服务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转型升级和效益提升

第四条

对企业将生产加工环节外迁,转型升级为商贸类法人企业,或将生产性服务业单独剥离,增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商贸、研发、设计等类型企业,设立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的,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20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对罗湖区现有工业旧厂房进行更新改造,按罗湖区产业发展方向,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实现转型升级。对改造完成后,引进企业所占面积达到项目产业面积的70%且符合项目产业规划定位的,可按改造项目规模及引进企业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建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50万元,8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对实现集中收银,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珠宝交易中心,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同一交易中心奖励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鼓励非法人组织升级为企业法人,对升级为企业法人并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升级当年或次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按该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且年工业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增加值数据以统计局核定的统计年报为标准,参考每年12月底的统计定报)。对增加值年增幅10%以上、20%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增幅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节 设计研发和技术改造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万以上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创新成果显著的,按研发投入实际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国家级行业奖项评比和表彰活动落户罗湖的,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承办方一次性活动经费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承办方的实际投入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承办各种设计类活动。对由区政府主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承办方一次性活动经费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承办方的实际投入额,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参加国际级或国家级机构主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设计大赛并获得奖项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国

- 3536

(一)罗湖户籍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非罗湖户籍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第九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第十条、第十九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活动费用支出清单及相关凭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十一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获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十三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证明;

(二)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三)固定资产投入需提供采购合同及发票。

第二十六条

申请第十七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签订的参展合同;

(二)企业缴纳的展位费发票;

(三)政府部门的参展批文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第十八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二十八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资金扶持的企业注册地不限于罗湖。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

- 3940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市文博会优秀分会场奖励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文化创意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牵头组织或经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给予自用展位费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际和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罗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个人需提供:

(一) 身份证;

(二) 个人纳税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第七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申请第八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情况资料;

(二)项目投资额的验资报告;

(三)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第九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播出证明;

(二)播映权许可合同书;

(三)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第十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认定书;

(二)深圳市产业资金扶持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第十二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展合同;

(二)展位费发票;

(三)政府部门的参展批文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第十三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获得称号、奖项、奖金的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数额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数额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

- 4344省、市有影响的科技创新奖项,视奖项影响程度予以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辖区科技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取得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搬迁到罗湖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节 科技企业引进扶持

第八条

对于新进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拥有良好创新性和发展前景的创新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引进奖励。

对于自主创新型科技企业的引进奖励。自迁入之日起一年内产值或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进奖励,且不超过其在罗湖区纳税总额的10%。

对于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的引进奖励。根据企业的创新性、商业模式、业内影响力及租用面积,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企业,且年服务收入或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引进奖励。

对于辖区重点引进全市统一布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或在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或拥有创新商业模式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予以重大项目引进奖励,奖励金额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议定。

第九条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按照实际租赁价年租金25%的标准,按租赁合同面积给予房租支持,同一企业房租支持累计不超过两年,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经认定的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使用自购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支持。

第三节 科技产业园区与基地建设扶持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对辖区内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基地按内部管理、企业引进、企业服务及文化建设等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园区、基地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业主积极配合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产业置换,单栋物业符合科技产业发展要求企业入驻率达一定比例时,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单栋物业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企业入驻率达100%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栋物业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企业入驻率达80%时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平方米以上单栋物业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企业入驻率达50%时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率达80%时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业主积极配合区产业主管部门主导的招商引资工作导致办公用房空置的,对其空置期间物业房租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价格予以资助,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区产业主管部门因产业规划引进企业需要,要求业主提前终止现有合同空置厂房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业主一定违约或赔偿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业主或运营商利用已有物业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对于新建或改造建成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符合产业方向的企业入驻率达到70%以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 4748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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