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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达质监办53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6: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川达质监办[2007]5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2005年7月10日,我局出台了《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对车辆的管理、维修、使用、油料、奖惩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市委“8.24”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机关公车使用和管理,现对《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作如下补充,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在原《规定》中的第二十条后增加“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到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农家乐等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将原《规定》中的第二十九条“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被1 处罚的”修改为“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因乱停乱放而被处罚的”。

三、在原《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新的第三十二条,原来的三十二条变为第三十三条,依次类推。新的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为:“使用公车参加婚礼、生日等庆典活动或使用公车到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农家乐等场所游玩的,该次车辆驾驶员、该次车辆使用人员、车辆管理员、办公室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视其情节轻重,一次性扣发50—200元。同时,对该次车辆驾驶员、该次车辆使用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网址:www.daodoc.com)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综合 车辆管理 安全 通知 抄送:市直纪工委 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4日印 (共印3份)

2 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使机关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公务服务、为部门工作服务,确保安全运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全局车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直属单位配置了车辆的由直属单位管理,其余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对统一管理的车辆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管理的车辆由车辆管理负责人统一调度。部门用车实行派车制度,按申请用车的先后和工作缓急情况统一协调安排。派车程序为:科室提出-办公室派车人员综合安排,填发派车单-用车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发-驾驶员持派车单出车-驾驶员返回后核计里程费用。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按照派车单上注明的行车路线行驶,否则,出现多余的消耗及事故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第五条 对直属单位,办公室原则上不再派车。因工作需要,办公室可随时征调全市质监系统各单位车辆,各单位不得拒绝,征用车辆油耗、路桥费及驾驶员补助由市局承担。

第六条 办公室管理的所有车辆停用时,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逐日填写车辆运行记录,对车辆行程、油耗、保养等情况按日做好登记,特别是维修记录要记载详细,要认真做好出车前、途中和回库后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良好。

第八条 车辆实行专人负责制,驾驶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行车,持有驾照的非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公车。各单位车辆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生事故15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局安办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及时指导事故援救处理,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九条 车辆更换小部件或一般性维修,办公室管理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和维修方案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各直属单位配置车辆的维修报其单位负责人同意;出车途中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购置、更换小型零件,驾驶员可灵活处置,但回单位后应及时说明情况,验收更换下的实物,经用车同志证明后方可签报经费。

3 第十条 车辆小修、中修、大修应由驾驶员提出书面报告,由车辆维修稽查审核后,再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安排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车辆报废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各直属单位车辆大修或报废须书面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审签同意或局长办公会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保养、更换零配件、小修、中修、大修均应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局机关全部车辆的维修费用,必须报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组织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后,方能在计划财务科办理结算支付。未经本程序签批的车辆维修费用,计划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所配置的车辆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养路费、证照年审费以及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各单位自己列支。

第四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办公室管理的车辆重点保障局领导工作用车和重要公务用车。各科(室)申请安排公务用车时,办公室应按规定尽量协调安排。用车按实际行车里程计算费用,在各科(室)办公费中列支,路桥费由用车部门自行负责。计费标准为市内每次10元(里程不超过10公里),超出市区每公里1.5元。

第十五条 各科室非工作日用车时,必须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涉及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驾车人自己承担。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及直系亲属因伤、病需紧急救治可以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派车,处理突发事件可口头申请派车。办公室应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在不影响正常公务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按先急后缓的原则派车,但用车职工应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按每公里0.3元缴费,路桥费自理。

第十八条 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本局车辆的,必须经局长审批后可派车,但应按成本标准每天(以8小时计)收取使用费60元,另按每公里收取成本费0.8元,路桥费自理。

第十九条 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各科室因公务(特别是到各县、市、区局办事)用车应提前1—2天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报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能合并使用的尽量合并使用。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或参加异地召开的会议,能乘坐公交车辆到达的,原则上不再派车。

4 第二十条 机关车辆及各直属单位车辆禁止参加婚礼、生日、丧礼等庆典活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到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农家乐等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由办公室车管人员负责预算所需油料,报局领导审批后统一购买存库。

第二十二条 单位车辆用油由驾驶员向办公室分管车辆人员提出,到定点存油处凭票加油。加油后驾驶员必须填清加油时间、车牌号、加油数量、驾驶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长途行驶途中加油需有用车人签字证明才能报销。

第二十四条 汽车耗油实行定额管理,其耗油标准按各种车辆出厂说明书规定的耗油标准为基数,行驶10万公里以内的车辆耗油定额按基数执行;行驶10万至20万公里以内的车辆耗油定额按基数增加3%执行;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车辆耗油定额按基数增加5%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核定的车辆耗油定额每节约1升汽油奖励1.00元,超出核定耗油10%以上的每升扣1.00元,超过20%部分的每升扣1.5元;超过30%部分的按市场油价扣发奖金。节油奖按季计发,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查,计财科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列支。凡长期超过耗油定额的要追究驾驶员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大小承担经济赔偿,负全部责任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即:损失总额减去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部分,下同)的50%,并一次性扣发年终奖金500元;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的30%,并一次性扣发奖金300元;负同等责任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的20%,并扣发奖金200元;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的5%,并一次性扣发奖金100元;虽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因驾驶员本身原因造成车辆及财产损失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用的20%,并视情节轻重一次性扣发奖金100至500元。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私自用车、酒后开车或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事故、下班后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丢失的,按实际直接损失费用的50%赔偿,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非专职驾驶员因私自动用公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由于驾驶员技术原因或操作不当造成机械事故的,按负主要责任进行赔偿。

5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因乱停乱放而被处罚的,由驾驶员自己负担,如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取消开车资格并追究其责任。因驾驶员管理不善,造成证、照遗失的,必须立即补办,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条 持有驾照的非专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公用车辆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未履行批准手续或临时指派驾车的,其他持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动用本局车辆(包括租、借车辆),违者扣罚100元/次奖金;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员驾驶,违者扣罚500元/次奖金,造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丢失、驾驶员私自用车、酒后开车或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造成事故的,车辆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年终奖50—200元。

第三十二条 使用公车参加婚礼、生日等庆典活动或使用公车到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农家乐等场所游玩的,该次车辆驾驶员、该次车辆使用人员、车辆管理员、办公室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视其情节轻重,一次性扣发50—200元。同时,对该次车辆驾驶员、该次车辆使用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经组织批准驾驶公车执行公务的兼职驾驶人员,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损失的,比照对专职驾驶员制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对固定的兼职驾驶人员,可参照实行工作补贴。市区20公里以内每次0.5元,市郊20-50公里的每次一元。长途出车(5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0.15元计算驾驶员出车补助(在用车人所在部门办公经费中列支),全年行车无安全事故发生,奖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各500元,驾驶员每月一双手套,每季度一条肥皂、一根毛巾。

第三十五条 原有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车辆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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