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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2: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外出会诊是指医务人员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临床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长批准。外出会诊必须经科主任同意由科主任实施,并报医务科批准,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医务科必须于事后3天内报医务科,一份交医务科备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不得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5、医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6、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

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9、出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3天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主任和医务科。所有出院手术必须填写出诊手术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住院处,由住院处填报出诊手术辅助交财务科核实发放。

10、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医院协助处理。

11、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12、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医师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对私自出诊手术人员及提供方便的其他人员(如麻醉师提供手术器械、药品、材料等)经查实后医院将作严肃处理,处理条款如下。①罚款2000元,从工资中扣除。②除职降级使用。③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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