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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2:27: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诊管理办法

会诊是解决患者诊断与治疗的手段之一,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会诊:疑难危重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各专科知识,需要提供咨询或协助;收治非本专科病症,需要转科治疗等。会诊分为院内会诊(包括普通会诊、急会诊)、院外会诊(包括远程会诊)二种。如需院外会诊,原则上应在已进行院内会诊的基础上再进行院外会诊。我院的会诊制度是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职称的高低进行实施,即住院医师必须在主治医师的同意下,方可提出会诊要求;书写会诊单,主治医师必须签名确认。会诊工作必须由主治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完成。

一、院内会诊

(一)普通会诊

1、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相关规定,需要邀请会诊时,由主管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并在会诊单上签名盖章后,送至应邀会诊科室。要求特殊专科会诊的病情较轻的病员,可自行携带会诊单到有关专科检查;少数确需携带病历前往检查者,必须由科室医务人员护送,不得将病历交给病员及其家属。

2、全院会诊:病情复杂需要申请全院会诊时,申请由科主任提出及决定应邀科室、医师名单和时间并在会诊单上签名盖章后送有关科室,同时上报医务科,医务科酌情派人参加。

3、综合病区特殊病员会诊:由二级及以上或副主任职称及以上医师提出并在会诊单上签名后送有关科室。如为危重疑难病例应报医务科备案,必要时报分管院领导。应邀科室应派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

4、门诊会诊:由首诊医师在门诊病历上写明本科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会诊科室,立即让病员到相应的科室就诊;就诊时分诊导医应予以优先安排。如病情特殊或危重致病员无法行动时,首诊科室须电话通知会诊科室,会诊科室应立即派人前往会诊,会诊意见如实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5、应邀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以上的医师(综合病区特殊病员会诊除外)前往会诊。普通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包括周六日和节假日)。

6、邀请会诊科室必须安排主治以上职称的经管医师,或当天高年资的值班医师,或科主任(全院会诊)陪同会诊,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会诊记录。

(二)急会诊

1、科间急会诊:在治疗或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时,须经会诊解决的紧急疑难问题时可申请急会诊。会诊单右上方需注明“急会诊”字样,送会诊单的同时应电话通知受邀科室。受邀科室二线值班医师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

2、全院急会诊:遇病情突变、手术中突发紧急情况、危重病人抢救、特殊或重大灾害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者需多科室急会诊时可申请全院急会诊。会诊应首先报请医务科(非正常上班时间报请总值班)等上级领导部门,待批准后即电话通知相关科室主任。科室主任接通知后应立即亲自或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迅速前往,由医务科统一协调和指挥救治工作。会诊结束后,医务科和邀请会诊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三)对会诊的要求

1、会诊医师应由具有主治技术职称或以上医师担.申请会诊科室送会诊单到会诊科室时,须携带会诊登记册一同前往。会诊登记册上须注明申请会诊科室、需会诊的病人姓名、住院号、收到会诊单的时间和医师签收栏目。会诊单送达时会诊科室时,接受会诊单的值班护士、或一线或二线值班医生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名并填写签收时间,并及时告知会诊医师。

2、申请会诊医师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盖本科室公章后送往应邀科室;同时应在会诊医师到达前做好会诊充分准备(如提供病历、各种检查及化验报告单以及会诊中可能需要的特殊器械等。)

3、医师会诊后应给予较明确的会诊建议及处理意见;对会诊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前去会诊。

4、会诊后若确定疾病属会诊科室病种或需会诊科室处理,会诊医师应提出转科建议。申请会诊科室应主动接受转科并协助处理,并认真写好转科记录。对暂不需要或不宜转科者,经治医师应细心观察,精心治疗,如病情一旦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原会诊医师及其所属科室。

(四)会诊记录书写规定

1、会诊申请单由经治医师填写,主治或以上职称医师同意并签名;申请全院会诊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名。

2、会诊意见记录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多科会诊由参加会诊的各科医师分别书写并签名,经管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并记录在病历上,由上级医师签审。

3、会诊医师确定需转科或转院的,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二、院外会诊

(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会诊时,应征得科主任同意并签名,由经治医疗组负责人(三级医师)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后,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批后送住院处记帐,即可联系有关会诊单位,商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并通知医务科。非正常上班时间则由总值班负责协调,事后报医务科备案。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被会诊患者的病情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目的、理由、时间、费用等。待医务科审批后,邀请会诊的科室持公函直接联系会诊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和被邀医师。

3、省内会诊专家原则上在安全的前提下,由专家自行解决交通问题;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医务科联系总务处派车,申请会诊科室负责派人接送;必要时可由科主任派本科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外院会诊,或进行书面会诊。

4、任何人不得擅自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及手术。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①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② 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③ 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院外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区长或医疗组长主持,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会诊。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医务科酌情派人参加或主持院外会诊,特殊情况则由医务科领导或业务副院长主持。

8、会诊结束后,医务科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邀请科室及时记录会诊意见,并将会诊情况回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

(二)应邀外出会诊

1、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外院医务部门与我院医务科联系,经医务科审批同意后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在职医师不得私自外出会诊。

2、点名我院医师会诊时医务科尽可能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如受邀者出差、患病等无法前往时,由医务科及时解释说明。对于会诊医师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会诊又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则由主管院长审批。

3、医务科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接受会诊邀请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4、医师外出会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医院则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自觉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如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我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先通知相关科室或医务科。

6、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7、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我院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并将《外出会诊回执》交回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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