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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4: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栾川县人民医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未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允许外出会诊医师的资质和条件:

(一)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三)在不影响本科室、本医疗组正常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科电话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

(一)医务科根据邀请函内容联系相关科室及邀请医师。

(二)被邀请的医师在外出之前须到医务科领取《医师外出会诊反馈表》,会诊后由邀请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由会诊医师带回医务科备案;如邀请医疗机构的条件有限不能发出传真邀请或患者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由医务科批准的外出医师可在会诊后将邀请函和反馈表一同带回医务科备案。

(三)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反馈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医务科。

三、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四、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的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五、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等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六、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如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的,将记录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九、如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和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及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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