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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及改进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港口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及改进的思考

邹先平郭 云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 营口 115007)

摘要

港口作为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国家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物流行业的税收政策,对进一步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港口物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税收管理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通过对现状分析,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港口物流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基础性产业,是陆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交汇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以及为以上多个环节提供装备和配套服务的诸多领域。近几年来,国家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物流行业的税收政策,对进一步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拟就港口物流行业的税收管理特点、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推动港口物流税收可持续增长提出几点建议。

一、港口物流行业的税收管理特点

港口作为现代物流业的重要一环,既不同于生产制造业,也与一般的服务性企业有所区别。港口物流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税收管理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具有以下特征:

1、港口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财产税额比重较大。

相对于制造业来说,港口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大、价值大、构成相对分散,是企业营运不可或缺的部分。一是港口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一般中型港口的土地面积在5-10平方公里。二是港口固定资产种类繁多,包括港务设施、库场设施、装卸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每个大型海港的码头资产投资都上亿元,特别是港务设施、装卸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较大。

由于港口固定资产比重大,其与资产相关是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在总税收的比重较大,一般可占到总税收额的20%以上。

2、港口物流多环节、跨领域,决定了其涉税种类齐全。 现代港口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水陆交通枢纽,它已经成为支持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发展的国际大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连接全世界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中心环节。大多数重要港口均位于海、陆、空三位一体运输方式的交汇点上,其商品原材料从开采到生产加工、配送营销,直至废物处理可形成一条典型的“物流”供应链。而且现代港口还纷纷建立保税仓储,利用港口资源开展贸易业务。

由于港口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基础性产业,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以及为以上多个环节,其税收基本涉及到了我国现行的绝大部分税种,主要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契税等,这样无疑增加了税收管理难度。

3、运输车船流动性较强,贸易转手频繁,管控难度大。 所谓“车儿满地跑,船儿水上漂”,纳税人的去向随车船而定,纳税人的流向十分难以确定。随着港口物流业的发展,一些货主利用港区货物进行贸易业务正在逐步兴起中,一些货主为了避免繁琐的入户、过户手续,往往私自达成转卖协议,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所有人与使用人不符,纳税人很难确定。这些都给港口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港口物流行业的税收现状

为了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务院于2009年4月印发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所提出的9项政策措施中第3项涉及到税收问题,对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贡献,港口作为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所受益。现就港口行业主要税种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1、营业税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代理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试点物流企业采取差额纳营业税的政策。主要是: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两项要求使得试点物流企业在其经营中可以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物流服务费用进行抵扣,减少了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无疑是一项鼓励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好政策。

目前对该项物流差额纳税政策采取的是试点办法,有部分港口作为试点企业,但并不是所有港口企业都可以享受,试点港口物流企业所占的比重还不大;而且同样的政策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样执行容易造成税收壁垒、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2、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属地方税种,各地区根据不同地段有不同的征收标准,各港口仓储用地一般在4-6元/平.年,港区内的公路、铁路、绿化地带均应照章纳税,不得减免。由于港口所占面积较大,土地使用税在总税额中的比重较大。

目前,港口物流业运用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有:(1)按(89)国税地字第123号,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享受免缴5—10年土地使用税。(3)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对油品码头公司的罐区等土地可以办理减免。

3、房产税 房产税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按1.2%计征;从租计征的按租金的12%计征。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将全部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额的25%计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省发改委以上审批的万吨级沿海港口码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其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港口物流行业税收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港口物流业迅猛发展,港口成为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汇集点。但国家对港口物流业的税收征管变化不大,没有及时作出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影响了港口物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缺乏港口经济税收优惠。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港口物流业的不多,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在对港口、物流技术改善、物流结构调整、物流企业规模扩张等方面予以税收扶持,限制港口经济、物流业竞争力的提高。

2、税负不

一、重复征税。

重复纳税是目前存在于港口物流行业税收方面的最重要也是最为不合理的问题,已经对港口物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物流配送业务领域、仓储租赁业务领域、代收代缴费用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现代物流是一体化的经济运动过程,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各个环节都具有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又是建立在以市场运行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基础之上。现行税制把一体化经济运行过程各个环节人为割裂开,一方面不利港口经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另一方面高税率限制了港口经济、物流企业发展。

3、港口物流企业综合税负相对偏高。

众所周知,港口物流业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行业,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不高。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而物流企业毛利一般仅在4%-6%,税后纯利只有1%-3%,但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却使用5%的税率,比运输业税率还高出2个百分点。这使得很多物流企业难以尽快通过自身积累获得快速发展,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

4、港口仓储物流服务中土地使用税负担较重。

在物流活动中,仓储与分拨、配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是整体物流服务的关键环节。在属性上,是属于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基础,由于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同时与国民生活紧密相连,因此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但是在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上却未能体现出这种差别,港口行业的减免政策较少,高额的土地使用税占总税额的比重较大,也给低盈利的港口物流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5、所得税属地缴纳不符合现代港口物流业域发展的特点。 由于港口竞争加剧,港口在不同的内陆城市设局布点、建立内陆港,港口物流业呈现跨区域发展的特点。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经营条件不同,常常出现在一个公司范围内,部分区域公司盈利而另一部分区域公司亏损的局面。但目前我国执行的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许多集团型企业无法做到企业内部盈亏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加强港口物流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港口物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依据税收公平,避免重复征税,与现行税制相协调,支持物流业发展、涵养税源、强化征管的四项原则,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提出了以下建议:

1、加大港口物流业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对公益性港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全额税收优惠,采用投资抵免办法,即投资主体投资于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额允许抵减企业所得税税基。其他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港口物流基础设施,政府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对进行技术改造购进固定资产,在增值税方面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降低计税依据数额;对企业处置不需用固定资产,如尚未提足折旧,允许报废时一次性提足,计入税前利润;允许用新增所得税额抵免一定数额投资额,降低所得税负担。

2、适当降低港口物流服务的营业税税率。

建议考虑适当降低港口物流业务中仓储、分拨等业务的营业税税率。将此部分业务作为特殊服务业看待,对物流业务各环节实行从低统一税率,参照现行物流运输业税率3%征收,以利公平税负。对物流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系统开发经营等具有增值特点的服务,建议设置合理的利于物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税目及税率。

3、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实施的不断深入,政府更加重视鼓励支持港口业发展。各港口所在城市均提出了“以港兴市,港兴市兴”的发展战略,港口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实现地方政府对港口寄予的厚望,担负地方经济发展振兴的重任,建议地方政府加强港口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在土地使用税政策上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把港口做大做强,全面服务地方经济,回报社会。

4、制定税率统一税负。

港口经济、物流企业可以是资产型企业,也可以是非资产型企业。事实上,有物流资产的物流企业更具有优势,拥有资产优势的以运输、仓储起家的“混合型”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机会更大。我国的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工商企业之间也应该用协议、合作、联盟等方式展开协作,政府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配套扶持,比如,合资合作的物流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低税率,提供代理服务的物流企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鼓励仓库的租赁使用,可以减征或免征租赁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采用按房产余值的1.5%计税,租用仓库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降低所得税税基等。

5、全面执行港口物流营业税差额纳税方法。

由于目前物流差额交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部分试点企业,绝大部分企业还是执行全额纳税的政策,对增加物流成本、限制行业发展带来了较大不利影响。建议国家在总结近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体物流业推开,让广大物流行业充分受益。

针对物流外包业务快速增长与对零散社会物流资源加大整合力度的需求现状,建议在重新核定营业税计征基数的基础上,明确物流外包业务营业税的差额纳税界定方法与计算方法,将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外包的方法,采用垫付款形式支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加工等业务过程的成本作为抵扣部分看待。在营业税执行差额纳税的同时,将附加在营业税的城市建设、教育等附加税也同样按差额纳税,以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6、规范统一所得税管理。

很多港口物流企业都跨区经营和建立物流服务网站,为了做大做强港口物流企业,一是为各类港口物流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结合内、外资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港口物流企业所得税,对于新办的各类港口物流企业均可享受一定期限所得税优惠,突破原来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内资)或货运行业限制;二是对港口物流企业确属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比照工业企业享受技术开发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合理政策,以促进物流企业加大对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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