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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7: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园建绿化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园建绿化施工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园建绿化施工工程,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

1.1 工程名称:项目园林景观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承包范围:根据双方所确认项目的工程绿化图纸、苗木清单及技术要求提供材料及工程施工。

1.4承包形式:包种植、包工、包成活、包养护、包土壤改良、包苗木(包括材料、肥料、农药、竹竿)、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二、合同工期

2.1 开工条件及开工日期:甲方提供现状条件及工作面,施工工期:工期为日历天,以上工期不含养护及竣工检测时间。开工具体时间由甲方或监理单位以开工通知单或《开工令》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进场施工,除以下原因外,乙方须按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所要求的事项,否则每延误一天扣乙方¥10000元作为工期违约金。如遇下列情况者,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盖章确认后,工期按实际情况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1.1 因甲方要求而单项增加或单项变更工程内容达10%以上,并对工期可能造成影响时,双方应协商顺延工期。

2.1.2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乙方施工场地,施工用水源未能按规定提供接点,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2.1.3 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1.4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如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乙方无故拖延,不按开工时间进场施工,乙方应承担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2但若遇下列情况发生,乙方按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工期签证,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后,则工期可以顺延,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因停电工期不顺延): 2.2.1 6级以上地震。

2.2.2 连续4小时以上持续8级以上大风。 2.2.3 日降雨量为120MM以上。

2.2.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2.5其他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2.3 若因停电或用电量不足,乙方应自行配备发电机,工期不予顺延。

三、合同价款

3.1 本工程中属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合同暂定总价包括的承包范围:。

3.2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本条的三种方式为选择性条款,在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为: 3.2.1□固定总价: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计价。结算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除3.3条约定情形外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包干总价。

3.2.2□综合单价: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执行合同包干单价。包干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包干价已综合考虑了工程量的大小对包干价的影响,结算时无论是整体/批量还是零星/少量工程量结算均执行此价。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材料损耗、样板费及其他费用(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2.3□费率:本工程按第一条承包范围计价标准约定如下:

3.2.3.1计价套用定额为:园林绿化(版)定额,如定额缺项,本合同又未约定的,按市场价双方协商确定。

3.2.3.2计价类别为:按省工程类别规定的类工程取费,园林绿化工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 3.2.3.3材料价:

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列有的材料价格,按合同实际施工期内的每月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缺项的材料,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定价。

3.2.3.4甲乙双方按市场价协商确定的材料价和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不再下浮。 3.3 工程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

合同包干价外的工程结算(如设计变更、增减项目、签证等)按以下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造价(已办理签证的以办理完毕的签证为准)。

□综合单价:对于变更工程或签证,合同附件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附件中已有的价格变更该部分工程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价格确定此部分变更工程的价格。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增加或变更工程的相关签证单据,否则,甲方将不予认可。(此种适合用合同价格采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费率:计价套用定额为:园林绿化工程按《市园林绿化工程综合价格》,如定额缺项,本合同又未约定的,按市场价双方协商确定。

计价类别为:按市工程类别标准规定的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10%作为结算价。

材料价: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列有的材料,按合同实际施工期内的每月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如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缺项的材料,其价格以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定价。

3.4甲乙双方按市场价协商确定的材料价和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不再下浮。

3.5工程量应当以甲方成本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盖甲方和监理盖章的相关资料为准。

四、设计变更

4.1 施工中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监理所发出的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书面盖章并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乙方在接到甲方和监理书面变更通知后,进行下列变更: 4.1.1 增减图纸中的工程数量。 4.1.2 取消有关工程。

4.1.3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4.1.4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1.5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详见3.3变更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计价且不另计任何措施费。

4.3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承包范围内各专业施工设计图纸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则乙方应及时尽早向甲方提出,否则只要有某一专业设计图纸是正确的,则以此专业设计图纸为准;因专业设计图纸不一致且乙方也未向甲方提出,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工程变更的损失与费用(包括对其它专业设计的修正与变更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4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5乙方在合同外,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变更的内容,需要得到甲方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确认变更签证,并经乙方出具原始变更签证的设计图纸、原始施工记录和原始竣工验收记录后,才能列入结算范围,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私自变更施工内容,不予确认增加的结算内容。

4.6发生增加工程签证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严谨报送,如出现有意重复报送签证,则甲方(或监理)有权每次收取1000-3000元的违约金。

4.7乙方应当与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准确,若发现有误,应及时向甲方和监理书面提出错误和(或)修改建议,并索取回执,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甲方责任

5.1处理各种“设计变更”,并及时现场跟进指导;进场前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5.2负责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及时提供工作面以便乙方进场施工。 5.3协助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点,其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协助提供乙方住宿及材料堆放场地。

5.4及时组织办理各种现场验收和签证。

5.5甲方驻现场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组织甲、乙方及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会议。

5.6按时支付给乙方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

5.7协调好工程总承包及各专项施工队之间的关系。

5.8为赶工期,甲方有权自行购买部分主材作为甲供材料(购买时提前通知乙方)。

5.9为保证良好的园林效果,甲方有权现场对设计进行调整,调整前与乙方充分沟通并向乙方出具变更通知单。

六、乙方责任

6.1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开工令3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2份乙方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含管理人员的授权权限、期限、通讯方式); 同时,乙方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指定相关人员并附通讯联络方式到甲方和监理公司领取或送达往来文件。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的,逾期按500元/项/天承担违约责任。

6.2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国家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进场前5天需提供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供甲方和监理公司审阅,并向甲方和监理公司索取收据作为履约凭证,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处罚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但甲方项目部必须提前10天确定进场时间。

6.3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问题,由乙方负责。

6.4负责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及保管。保证采购的材料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及甲方的要求。 6.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 6.6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按时完工和交付使用。 6.7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在工程结算事一并扣除。乙方必须按甲方或监理要求时间完成每周工程例会规定的配合或质量整改问题,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处罚通知由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盖章确认后立即生效,并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乙方逾期5天仍未完成上述工作,甲方经书面通知后可以另聘他人完成,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倍由乙方承担。 6.8合同外追加或合同内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追加工程量,在审价过程中及定价后,乙方不能因经济问题干扰正常的施工,如出现此类现象,乙方按追加内容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 6.9若乙方在施工中无正当理由自行停工超过三天,则甲方有权令乙方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完毕,甲方重新发包工程,所欠乙方工程款不再支付。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停工事实由监理公司予以确认成立。

6.10工地临时设施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全部拆除,并运出场地,做到工完场清,逾期按每天人民币2万元计算违约金。

6.1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与工地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签署《施工用水用电协议》,约定乙方的项目经理每月5日前确认上月的施工用水用电数据,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付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给工地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然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回。

6.12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证事项完成后二十天内上报完整签证资料至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超此期限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有权拒收,且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工程款项。

七、质量检查及验收

7.1乙方保证绿化工程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 7.2本工程的使用材料(苗木)的品种、规格要求见合同附件(),质量应达到国家或现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7.3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属特殊进口苗木的应配备相关手续证明文件。

7.4乙方提供的绿化主景树及部分贵重苗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供其照片、苗圃所在地,取苗前甲、乙双方应对主景树及部分贵重苗木,进行苗圃现场确认,所选取绿化材料的品种、规格要求严格按照苗木清单中的规定,质量应达到国家或现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苗木胸径、苗高、定干高度及质量要求应与定额和施工图纸、苗木清单表中的要求相符,种植前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种。

八、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8.1 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前15天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必须负责无偿整改,并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增加的一切费用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8.2 工程验收以符合有关国家城镇绿地园林绿化验收标准,并按本合同附件要求及现场确认进行验收。

8.3隐蔽工程和中间交工验收:工程具有履盖、掩盖条件或中间交工验收的,乙方应在隐蔽工程和中间交工部位验收前进行自检,填写检查记录后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8.4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问题时,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小时内给予答复意见并在天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达标后交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停工(甚至终止合同),调换队伍,整改费用及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8.5竣工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即为本工程的结算总价。

8.6双方核对结算资料过程中,若双方对某工程量是否存在、工程量的多少以及原材料的价格等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作为施工方,负有提供图纸、签证、现场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原件、以及原材料价格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否则,该部分工程量不列入双方的结算范围。

九、工程款的支付

9.1乙方苗木进场满万元即结算一次,以本合同附件()----“小区绿化总造价及苗木名称、单价清单”中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每次甲方按结算金额的

%付款。

9.2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确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

%,计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

9.3预留工程总造价的

%,计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作为质量保养保修金,在保养保修之日起满半年免息支付保养保修金的

%,余下

%于保养保修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9.4乙方每次领款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有效发票领取合同款项.

十、工程保修

10.1 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按规定对工程实行免费成活保养,同时乙方应为工程提供保修,保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年(或保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年,棕榈科植物保活期为十八个月)。

10.2保养保修期内,由乙方派人专人日常管理,及时浇水、中耕除草,施肥、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确保苗木正常生长,养护必须达到国家城镇绿地园林养护标准。对不能正常生长或出现树木倾斜、严重病虫害或已死亡的苗木,乙方应在接到通知日之内派员到达现场按原质量要求和标准进行更换,并保证影响使用时间不超过日,需更换的材料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不能按时到达或排除问题,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自行安排更换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接在工程保养保修金中扣付,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0.3保养保修期内,更换(补种)后的苗木乙方应负责保活工作,更换后的苗木的保养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10.4保养保修期内,乙方应无偿追肥不少于次,且应派出技术人员对甲方或物业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养护苗木的免费技术培训。

10.5保养保修期内,若因乙方在操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10.6保养保修期内及保养保修期过后,乙方都应免费为甲方提供养护人员培训及长期技术咨询服务,并保证长期价格优惠的材料供应。

10.7保养保修期过后,在出现不能正常生长的苗木,甲方不能自行排除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接到通知一周之内派员到达现场按原质量要求和标准进行维修,协助排除问题,更换材料按市场价优惠收取,工费按市场标准优惠收取。

一、争议的解决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二、违约责任

12.1本工程严禁转包或分包(保养除外),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同时应按合同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12.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12.4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或第三人发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返工、改建;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仍不修复或返工、改建的,甲方可另行请求其他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修复或返工、改建,乙方按该修复或返工、改建费用的双倍承担违约金。 十

三、廉洁条款

13.1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职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职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给甲方职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职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职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13.2乙方如发现甲方职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职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四、合同冲突的解决办法:合同附件与正文冲突的情况下,以合同附件为准,合同附件未涉及的地方,以原合同为准。

五、其他约定

15.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5.2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或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保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甲方应当在保修期(如无保修期,该期限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 日内无息退还该保证金(本条款仅适用于甲方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使用)。 十

六、附件列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盖章:盖章: 乙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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