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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1 19:2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咨询问题 咨询问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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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

地点: 2011年07月17日 甘肃-兰州-兰州市

袁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下属单位)工作8年多,今年6初总公司以该地区开发为由令我所在单位停产关门,同时与我们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想咨询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进厂2003.7至2010.12.31期间是直接和该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1.1开始单位要求我们和派遣公司签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1.1.1-2012.12.31。现要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承诺①补事发偿至2011.12.31所有工资(以前5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和后其他待遇;②按我们在本单位工作的经过: 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我支付经济补偿。再没有任何补偿,您看这样的补偿符合

劳动法和合同法吗?还有在合同期2012.1.1-2012.12.31的这一年怎么补偿? 2.该公司在2008.1.1才开始给我们买养老、医疗保险,我们要求公司补偿2003年7月-2007年12月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合理合法吗? 如果公司只补偿承诺部分,其他不给于补偿我们怎么办?采取什么措施解决问题? 期待您的回答,谢谢袁律师!

以下是袁超锋律师的解答

1.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办理自在该单位工作以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并承担单位应承担部分的费用;2.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你有权要求其安排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你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4.如果你的合法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你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维护你的权利,具体操作有很强的专业性,你可以请律师代理。给此律师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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