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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实习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11 08:35:28 来源:实习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咨询实习报告

实习报 告

实习名称

系别

年级专业

学生姓名法律咨询政法系10级法学焦容丰学号1040202024指导老师

魏昕

邵阳学院

2013年1 月16日

法律实践调研报告

今年的1月11日和12日,在魏昕老师的带领下,我们10级法学班全体同学在城南公园摆点进行法律咨询活动。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此活动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为人们解答样各类法律疑问的时候,我们会把自己当作他们的咨询律师,把他们当作我们的当事人,这样能使我们更好的锻炼自己。

在这一个咨询活动的过程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这就是此次咨询的意义所在。

本次实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因为本次实习的实践性比较强,从实习的前一周开始我们就开始准备次次实习可能要涉及到的理论知识,为此系里领导还特地召集我们10级法学班所有同学举行了一次动员大会,并结合往届的同类实习的经验,知道我们按照 各部门法的类别进行分组。在实习的前一两天,老师还安排了班干部们去进行实地准备和展示宣传板,为此次实习活动的顺利开展做足了准备。在此次实习中,我是刑事组的组员,顾名思义,我为群众解答的大多是刑事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行实习活动。在实习的当天我们才得到消息:老师特地请来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辈们来为我们坐镇,这让我们原本忐忑的心一下子安定了不少。当天早上前来咨询的人并不多,可能是看着一个个前来咨询的人满意而归的笑容,让原本不大在意的人们一下子来了信心,相对于民事组的组员来说我们这一组要清闲得多了,大家在自己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都知道寻求法律的帮助,但对于很对的民事权益,很多人都有不少的疑惑。

第三,总结与评价。在经过了两天的实习活动结束后,魏老师按照惯例对我们此次的实习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价。虽然老师对我们在次次实习中的表现给予了肯定,

但是我们自己知道,其实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所幸的是,我们不会气馁,我们会继续努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法学是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科技迅猛飞速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会是在长足的发展,法学亦在 不断的进步。对于到城南公园进行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在咨询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咨询这个活动,使我自己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活动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说实话,在为期两天的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有钱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做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感到悲哀 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这次的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们已经现场给了他们很明确的答复,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我们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们应铭记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出法律人的价值。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同时亦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信念。

并且,在这两天的法律咨询实习中,我进一步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此次实习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增进了学生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也是我们对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加进一步的掌握透彻,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了属于我们的微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作为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着为法律奋斗终身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做出精彩的自己!

推荐第2篇:法律咨询实习报告

法律实践调研报告

法学07030104陈露

法学是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科技迅猛飞速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会是在长足的发展,法学亦在不断的进步。今年的3月15日打假日,到步行街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免费法律咨询。对于到步行街进行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说实话,在为期一天的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有钱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做为一名法科学生感到悲哀 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现在,我仍然记得第一个咨询者的模样。正当我们无精打采的坐在那儿时,她的到来使我们的信心“噌”的一下恢复了,大伙儿开始忙开了,接待的接待,拍照的拍照,脸上也有了笑容!这使我想到也许有的时候,就需要有那么一个“先导者”来引导我们的发展!来咨询的人也慢慢开始增多,幸好我们去的人也比较多,所以才不至于忙得手忙脚乱!其中大部分咨询的是拆迁安置问题,也有一些子女赡养问题,通过这些,我们也可以了解到一些民生问题: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老百姓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什么?有一个咨询者给我的印象很深,她提出在目前的中国,在全社会倡导人权的同时,为什么还有一些生活在底层的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弱者的利益该由谁来保护?接着她就讲了一个发生在她身边的事情,听完之后,我也感到是力不从心,的确,从法律方面来说,

帮不了她任何的忙;但是从内心来讲,我是无比的同情。在这个时候,法律能够做什么呢!作为一个法科学生,我不应该这样讲,但是现实和理论之间的脱节是我们远不能想象的,她的一句话让我思考了很久,她说法律只保护强者,而弱者是游走在法律之外的人!她说的或许尖锐了一些,但这也是不得不引起我们反思的,在百姓眼里,法律难道就是这个样子的,我们引为自豪的社会在他们看来就是这个样子的!这也许就是我们在发展的同时所忽略掉的一些问题!

这次的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们已经现场给了他们很明确的答复,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我们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们应铭记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出法律人的价值。

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同时亦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信念。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

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作为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着为法律奋斗终身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做出精彩的自己!

推荐第3篇:法律咨询实习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学生姓名: 刘 权 学 号: 201202010244 专业班级: 法学12102班 实践地点: 西园小区

法律咨询实践报告

今年的3月21日,在刘洲兰老师的带领下,我们12级法学2班小分队在西园小区摆点进行法律咨询活动。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此活动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为人们解答样各类法律疑问的时候,我们会把自己当作他们的咨询律师,把他们当作我们的当事人,这样能使我们更好的锻炼自己。

本次实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因为本次活动的实践性比较强,从活动的前一周开始我们就开始准备次次实习可能要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往届的学长学姐们实践的经验,我们按照各部门法的类别进行分组。在实习的前一两天,小分队组长们还去进行实地准备和小区负责人进行沟通联系,为此次实习活动的顺利开展做足了准备。在此次实习中,我是有关土地纠纷组的组员,顾名思义,我为群众解答的大多是拆迁,房地产纠纷等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行实践活动。在实践的前几天天我们还得到消息:学院特地请来了法学院的老师们来为我们坐镇,这让我们原本忐忑的心一下子安定了不少。当天早上前来咨询的人并不多,可能是看着前来咨询的人满意而归的笑容,让原本不大在意的人们一下子来了信心,相对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组的组员和债权组的成员来说我们这一组要清闲得多了。

第三,总结与评价。在经过了一天的实践活动结束后,刘老师对我们此次的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价。虽然老师对我们在次次实习中的表现给予了肯定,但是我们自己知道,其实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所幸的是,我们不会气馁,我们会继续努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法学是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科技迅猛飞速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会是在长足的发展,法学亦在 不断的进步。对于到西园小区进行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在咨询过程中,刘老师给我们打了头给一个刘女士提供

了婚姻方面的咨询,我们在一旁做记录和笔记,从中感觉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有知识系统不够完善,刘老师的耐心解答和专业知识的强硬也让我受益颇多。

通过法律咨询这个活动,使我自己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活动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说实话,在为期一天的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律,并未深深的植入到老百姓的生活当中,而且我们通过一些问卷调查也了解到老百姓们对法律大多存在着很模糊的概念。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感到悲哀 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这次的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们已经现场给了他们很明确的答复,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法学学子,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学法的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我们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们应铭记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去感受法,体现出学法的价值。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同时亦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信念。

并且,在这一天的法律咨询实践中,我进一步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此次实践活动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增进了学生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也是我们对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加进一步的掌握透彻,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了属于我们的微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真正要成为一名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着为法律奋斗终身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做出精彩的自己!

推荐第4篇:法律咨询报告

实习报 告

实习名称 系别 年级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1

1邵阳学院2014年1月7 日

法律咨询实习报告

法治宣日期: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6日

地点:12月28日——教学楼1A401

12月29日至1月3日——教室、寝室

1月4日——城南公园

1月5日——城南公园

1月6日——教学楼1A401

2013年12月28号,我们在系魏昕老师的组织下准备着即将开始的法律咨询实习。魏老师将我们分成八个小组后,各个小组的同学马上就去做法律专业知识的准备,同时为自己所在小组树立了一些口号,例如“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等等。如今,我们已是大三的学生,学习法学已经2年多,面对实习也不再如刚进大学的时候那样胆怯与羞赧,对于法律咨询,我们虽然没有过实际操作,但我们都能很好的控制紧张的情绪,虽然仍然担心自己法律知识不够充分,害怕不能将这次法律咨询实习活动做的很好,但后来在老师的带领和细心讲解下,我们大致了解了法律咨询的步骤,对此次的实习活动信心大增,内心十分期待自己能够为法律咨询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12月28日,法制咨询的第一天,这一天我们并没有外出进行实习,而是为了圆满完成实习活动而积极地进行着准备活动。与同学们的积极性成正比的,是

老师的认真与负责。这一天,老师十分认真细致的为我们介绍了法律咨询的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然后将我们分成了8个小组。同学们都十分期待接下来的实习活动。

12月29日至1月3日,在一切都安排妥当以后,实习正式开始了。为了更好的完成实习,我们晚上在寝室查阅相关法条与案例,观看相关视频,以期自己在面对他人咨询时可以对答如流并且不会入错。白天我们在教室更是积极与同学们相互交流,模拟现场场景,好让自己更好的融入当时的环境与情形,不会不适应和不习惯。

1月4日,实地考验我们的日子终于来到了,这一天,我们在城南公园进行法律咨询的实习活动。城南公园是邵阳市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很多人都会在那聊聊天,谈谈心。很快,好多市民都来询问我们一些关于法律的问题。还好我们早有准备,为避免群众听了不懂或者听了不记得的情形,我们准备了许多法条和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并向他们作详细解释。在城南公园向我们咨询法律的基本上都比较关注社会现象,问的最多的是关于近年来全社会都关注着的醉驾与住房问题,还有就是一些侵权方面的,看来越来越多的人都已经对法律的权威性抱有明确的态度。在这个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人,自己有时候会感觉生活的无奈和艰辛,同时我也感觉到了知识的光芒,我为自己是个法律专业学习者而感到自豪。

1月5日,经过第一天的法律咨询,我们都有点疲乏,但我们对待实习的热情始终不曾降温。在经历了第一天的实习过后,我们都掌握了更多实际操作的方法,也接受了新的任务。接到新的任务后,我整理好心情开始新一天的法律咨询实习,这天仍然是在邵阳市城南公园开展我们的实习活动,与之前的那一天相比起来,前来询问法律问题的人更多了,所以我们与之前相比较起来也就更加辛苦了。不

过还好,今天询问的问题大致与昨天相同,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比之前更出色的完成了解答,而看着询问的人越来越多,我知道我们这次的实习活动是成功的。

1月6日,这一天是我们实习活动的最后一天了,结束了法律咨询,我们在教学楼A401集合了,魏老师对我们这一周的表现进行了一个简短而中肯的总结,而我们也对自己的实习活动进行了自我总结。一直以为自己与刚进大学时相比起来进步了不少,但通过此次实习活动,我发现自己仍有诸多不足。通过这一周的实习,我发现自己要学的法律知识真的还有很多。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一直以为自己可以克服怯场与紧张,但真正站在大庭广众之下时,我仍然觉得有些害怕,害怕出错,害怕被拒绝,我知道,这是学习得还不够扎实的表现,所以,我需要学习与进步的地方还太多太多。作为一名高校大学生,我不能只面对书本,更要有面对社会与大众的勇气与实力,在实习活动中体会到的这些感受,是书本里绝对学不到的知识,对我们来说,弥足珍贵。

结束了为期一周的法律咨询实习活动,我终于放下了一颗心,实习虽然辛苦,但我们也获得了不少收获,更体会到了快乐。这次法制咨询实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也从中得到了不少经验。在此之前,我虽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的法律知识还是太过于狭窄,而且只在于书面知识,不能对法律知识做出更好的解释。不过通过此次法律咨询,我已了解到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将自己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不能只学一面,只学知识或只去实践都是不全面的,只有两个相结合才能真正将法律最好的诠释。通过实习,我还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必须的一些素质,理论知识固然不可少,但只掌握了这个并不足以有用,还需要能够将其娴熟的运用于社会实际之中学以致用才是根本。对于我们这些大三的学生,实践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我们即将面

向社会。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想到付出与收获总是成正比的,我相信,皇天不负有心人,我相信,只要我在大学期间在努力学习好本专业的知识的同时不断积累社会经验,化浮躁为沉静,更深层次的体会法律的深意,就一定能达到自己所设定的目标,完成自己的梦想

法学 龙嘉佳114020204411

推荐第5篇:暑假法律咨询实习心得报告

法 律 咨 询 实习心 得

2012年7月1号开始,我们小组在秦文献教授的带领下,在大学路长江路交叉口的世纪联华超市门口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免费法律咨询活动,我们积极努力的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们解决他们遇到到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在这期间不仅解决了广大群众遇到的问题,也通过实践活动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认知水平,让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与生活相结合,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为国报效,建设法治国家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法律咨询主要是通过展板和设咨询点的方式来进行,为那些需要法律咨询但却没有经济能力的人提供便利,效果还是蛮好,开始的时

候由于时间太早,加上中午太阳很大,很少有人过来看我们的宣传展板,随着人流量的增加,过来看展板和咨询的人也开始增多,因为我想着以后的服务尽量晚一点开始,并且配上宣传册,以方便他们阅读和珍藏,我们所请的咨询老师提到我们这样做下去永远做不大,可用的资源太少,宣传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闹的那种,我也觉得自己做活动历来都是在有限的资源内,从来没有想到去向外界寻求资源,虽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为资金的缘故被搁置了,所以,我想着以后做策划书,向外界拉赞助

虽然在开展咨询活动前,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充分的调研、细致的分析,精心的准备,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制定了一整套的实施方案,在咨询开始后,还是遇到了一些列难题,面临很大被动,感觉到空前的的压力。由于缺乏对案例的研习,不能很好的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对复杂的案例往往力不从心,感觉很难下手,尤其是借贷纠纷中的担保部分,不能很好的理顺里面的关系,深感羞愧。下面就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告侯文兵诉被告赵东山、术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自己的评判。案情:原告侯文宾经牛俊涛介绍,与2008年8月26号借给因做生意经营急需资金的被告赵东山现金50万元,约定用期一个月,被告术亚栋自愿以所购两套房产为抵押物担保为证,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赵东山无异议,术亚栋以提供的担保物为所有权不明的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为由,主张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权不能设立,故所为担保无效,自己至始免责。问题:未办理抵

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术亚栋的是否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性质如何?评析:本案的焦点是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这决定被告术亚栋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咨询意见:对于抵押合同生效时间和抵押权成立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有如下规定: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显然,者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规定一致,即登记时设立。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应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应有效。在本案中,个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成立并生效,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术亚栋自愿担保并当场写条为证,该抵押条款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也应当认定为有效,这是符合《物权法》有关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的,更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设定的关系应理解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抵押权设定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为依据。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当然的不能设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必就能设定。所以,在抵押权未能设定时,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务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对其追偿,这势必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被告人术亚栋在本案中承担的应该是一种违约责任。因为《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物权、债权区分的双轨制”原则,即使抵押物权不成立,仍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其法理基础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行为,两者没有必然关系。就本案而言,抵押合同签订后,被告术某即负有配合原告侯某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便于侯某取得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才得以就该抵押物在其价值范围内得到担保并优先获得清偿。事实查明,抵押担保人术某以所购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做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认可,以一种虚构的所有权信息,恶意骗取原告侯某的信任,诱使对方做出借款承诺,致使原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被告术某无法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正是不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表现,构成根本违约,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在其意欲提供抵押的两栋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予以清偿。

因此,术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就表现为补充清偿责任。

在现场咨询活动中,通过对鲜活案例的解答,我们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前,对法律知识只是很肤浅的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逐渐使自己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此次咨询活动,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加深了学生和普通民众的感情,也检测了我们的学习效果。我们更深刻的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了法制的基本精神,增强了法律观念,认识到法学的重要性,坚定了做合格的法律人,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信念。

推荐第6篇:法律咨询实习总结

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1040202039

姓名:马文婷

法律咨询实习总结

2013年1月11~12日,我们10级法学班全体同学在魏老师的带领下,进行了两天的法律咨询实习,现已圆满结束。通过此次实习,我受益良多,现就这次的实习,发表以下看法及感想。

实习当天,在魏昕老师的组织下,我们1~4组的所有同学乘坐公交车早早地来到了城南公园。首先布置好场地,按照事先规划好的位置摆放好了活动所需的桌椅、遮阳伞等器材,把事先打印好的相关的宣传资料分好类,并发放到各成员手中。法律咨询活动刚开始时,前来咨询的市民不多,后来,在同学们的热情接待下,前来咨询的市民慢慢多了起来。我们主动向前来咨询的市民发放宣传资料,以便他们更能通俗易懂,在发放资料的同时,适当地向他们解释资料上的内容,他们渐渐很乐意向我们提出心中的疑问,还有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也尽我们所能去帮助他们解开心中的疑问,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他们的问题。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类似的法律咨询实习活动,以前在学校只是学习法律的理论知识,并没有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虽然帮助市民解答他们有关法律方面的疑问,也仅仅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用语言表达出来,并没有去真正地解决问题。但是,我觉得这是一个进步,是我在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路途上跨出的第一步,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有了第一步做铺垫,我相信,将会有第二步,第三步,一步一步前进,到最后,一定可以用所学到的知识去帮助他们,从根本上为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在接受市民咨询的过程中,我发现市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是很强,所了解到的法律知识相对比较薄弱,他们还不懂得一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用法律武器去解决,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化公民参加法治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

1 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身有很多不足,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还很薄弱,关于市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还有好多自己都不能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去解决,需要更进一步地学习新知识,好好复习和巩固已学过的知识,温故而知新,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思维,为今后从事法学方面的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有了坚实的理论知识基础,才能更好地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学校应该多多举行类似的实习活动,以更好地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我们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推荐第7篇:法律咨询实践报告

法律咨询实践报告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也必然生活在各种矛盾和冲突中,有的冲突和矛盾演变成了纠纷,这些纠纷有的直接诉之法律。有的以私人手段解决解决未果,最后也只得以法律审结之。 自周秦诸子学说以来,法便是治国治世之良方,更勿论在现今所谓的“依法治国”的旗帜下,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是正义的代表,是最低正义的保障。

今年暑假,幸得已完成法律咨询实习任务,遂在此思及历往总总,写下这份《法律咨询实践报告》,成为这个暑假实习任务的终结,也作为大学一半路途的结束。

在乡土社会里,乡里乡亲以一套固有的行为模式生存。一提起律师,大家很容易联想到挑拨是非的恶行。法律作为一门专门的知识,常常生活在情理之下,生活之外。即使一家子里真有人犯了事。大家在普遍认为“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儿子做了坏事,做父亲的难辞其咎,做老师的也逃避不了责任。在他们眼中,只要教得好了,子弟也就不会又坏的行为。所以打官司成了教化不够的象征,自然难指望有人去向专门的律师取经,毕竟是人总不愿在别人面前说自己的是非。

因此就实际法律咨询法律调查进程而言,并不是很顺利。在刚刚开始的几天里,几乎是无人问津的。后来在机缘巧合下,帮助了邻里解决了有关赡养的问题(详细情况已在《法律咨询实践过程记录》中载明,在此遂不赘述),以后的实践工作才渐渐步入了正规。

在这么多的案件里,有一个案件的我的印象尤其深刻,但我却未写入这次调查问卷中,因为以为浅薄的法律理念去评价,总有一点助纣为虐的意味。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因与有夫之妇和奸,被其丈夫撞见,便纠集一群亲友,将当事人打成重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这在乡间是理直气壮的,理所当然的,但是我国法律却真真实实的规定着和奸是无罪的,反而欧人重伤者,要负刑事责任。后来,当事人来向我咨询应该如何处理此事。我知道如果是有点负罪心理的人做了坏事,是决计不会向旁人到来。如果我用我习得的法律知识去帮助这位当事人的话。、可以说是助纣为虐,任其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那么法律在这群淳朴的乡人眼中的正义性必然荡然无存,法律成了偷奸耍滑的工具依正常法理来说法律是保护弱者,而不是强者的。在本案中,依据乡人的眼光丈夫被妻子带了带绿帽子,是一位弱者。但在稍微知晓法律的人眼中,便可知本案当事人无罪,真正有罪的是欧人重伤的丈夫,那么被打成重伤的当事人,毫无疑问的成了弱者。在这件案例中我难以两全情理、法理,难以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但又实在很想知道,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工作者,会如何为当事人解惑,遂在此写下这个案例,希望老师能够为我解惑。

这个暑假我以一个法学学生的身份,在邻里间活跃。幸亏以前的和暑假的知识储备,虽不像律师把每个案子解答的尽善尽美,但也尽心竭力,得到了广泛的好评。并从中得到了书本难以习得的道理。在乡村这个拥有特殊的文化底蕴的社会,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得是道德,人类的自律,并不像住在城市里的居民,一旦遇到不明白的地方,便去求助与专门的法律人士,更 甚至于公司或个人都会有常年的法律顾问。对于村民来说,这是不能理解的,毕竟诉讼便是是非,一个人哪有这么多是非需要解决。况且,法理之外尚有人情,大家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和为贵才是真理所在。

为此乡村讲究的是调解、和解,非到万不得已的那一刻,没有一个人愿意去诉之于公堂之上的。因此,我在对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的时候,立足于乡土社会这特有的文化底蕴将法律知识术语,化解为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不一味劝说其用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毕竟生于乡村,长于乡村的村民是不愿如此的,所以我总是站在调解人的角度去处理案件。不过,我会告诉当事人必要的证据必须收集,如果和解不成,法律作为最后的一道防火墙,能够最大限读的保障其权利。

在暑假实习过程中,我谨遵老师的教导,以法理武装自己。却仍难以回应现实社会对法律实用性的要求实践今夜的匮乏,知识储备的不足,不少法律过于原则、抽象,难于操作实

施,这些都成为了我法律咨询过程中的障碍。但万幸的是在余下的日子里,我以十二万分的热情投注在法律咨询时间吗过程中,苦习《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法律法规,才得以完成工作。并经过这次实践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像以前对于送法下乡的人认识也只是一本本法律书籍下放到乡村,没有更深一层次的认识。经过这一次实习我认识到\'“送法下乡”更总要的是需要依赖于懂法人士如医生下乡义诊一样,寻根问底,才能根除法盲,实现法治社会。否者法律将被乡人视为一纸空文,束之高阁。否则法作为一个社会的行为规则理应具有的公平、正义也将会被人人们所漠视。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定若刚规则,重要的是看人民如何看待这些现代人眼中的权利。而不是单纯的把硬件——法律法规送下乡,更总要的是使其配备必要的软件——法律理念,才可真正谈的上是\"送法下乡\".

在咨询过程中切实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足于乡土社会特有之文化,理解其更深层次的内涵,以审美的眼光看待法律,更加透彻地认识到了社会的真实现状。同时,也使我懂得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莫过于苦海上的沙舟,法学世界博大精深,真正有致于此道者,定当专心致志,学好课堂内外的两本书,才可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推荐第8篇:法律咨询实践报告[材料]

法律咨询实践报告

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法学是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科技迅猛飞速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会是在长足的发展,法学亦在 不断的进步。对于到城南公园进行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在咨询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咨询这个活动,使我自己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活动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说实话,在为期两天的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有钱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做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感到悲哀 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这次的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们已经现场给了他们很明确的答复,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我们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们应铭记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出法律人的价值。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同时亦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信念。并且,在这两天的法律咨询实习中,我进一步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此次实习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增进了学生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也是我们对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加进一步的掌握透彻,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了属于我们的微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作为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着为法律奋斗终身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做出精彩的自己!

推荐第9篇:6月17日 法律咨询实习计划

2011级法学本科法律咨询实习计划

编写者:杜勤

一、实习类别

法律咨询

二、实习目的和任务

法律咨询是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的政治思想、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尤其是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进行综合培养的教学形式。通过法律咨询实践活动,使学生用所学知识服务于社会,增加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际的了解,并使学生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获得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实际运用水平和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

三、实习方式及时间

1.2012-2013学年第2学期的暑假期间两周,具体为第19周至第20周,即7月8日至7月19日的10个工作日(7月

13、14日为双休日)。

2.采取学生自主分散实习方式进行。

四、实习内容及计划

1.分组研讨:在民商法教研室的总体负责指导下将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分组,每组为30-35人,每组指派相应的指导老师负责,针对法律咨询活动中的可能出现较多的法律问题,指导学生提前进行一些相应准备,提供一些相应书目和法律条文,实习学生应当及时开展集体研讨活动,制作一些相应的法律宣传知识资料宣传单,并根据教师的指导熟读并理解法律法规,不断充实理论知识,锻炼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现场解答:在民商法教研室的总体负责指导下指派学生相应的指导老师负责,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实习学生可以在人群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自主组队设置法律咨询点,分发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3.集体研讨:针对法律咨询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实习学生应当及时开展集体研讨活动,分析现场咨询中遇到的难题,涉及的相应法律关系,深入理解法律法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书面总结及材料上交: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当及时提交法律咨询课程手册(其中包

含10天实习日记)、法律咨询实习报告、法律咨询实习总结。法律咨询实习报告(封皮附后)主要要求学生对在实习中的案件进行归类分析或者写一至两个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咨询实习总结(封皮附后)主要写作以下内容:实习地点、实习起止时间、实习概况、实习大纲完成情况、实习心得(主要收获与不足)。

实习材料应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文理通顺、行文规范、书写工整,实习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实习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实习手册中的日记均要求手写。

五、实习指导教师

2011级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共有188名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有:邢培泉老师、徐英军老师、杜勤老师、李国阳老师、李国庆老师、樊松娟老师。

六、实习指导的基本要求

1.杜勤老师负责在实习前主持召开实习动员大会;

2.各指导教师应及时回复学生提出的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3.指导教师按照规定在2013-2014学年第1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评定并上网输入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各指导教师推荐1位优秀实习学生,并让其写好书面总结待年度评选优秀实习生之用。

4.指导教师针对实习指导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届时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单一并上交系教学秘书。

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

2013年6月

附:实习报告封面格式

郑 州 航 院 法 律 系

实习报告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附:实习总结封面格式

郑 州 航 院 法 律 系

实习总结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二零年月日

(首页:) 实习地点: 实习起止时间:

一、实习概况

二、实习大纲完成情况

三、主要收获与不足

推荐第10篇:法律咨询问题

法律咨询问题 咨询问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事发

时间:

事发

地点: 2011年07月17日 甘肃-兰州-兰州市

袁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下属单位)工作8年多,今年6初总公司以该地区开发为由令我所在单位停产关门,同时与我们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想咨询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进厂2003.7至2010.12.31期间是直接和该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1.1开始单位要求我们和派遣公司签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1.1.1-2012.12.31。现要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承诺①补事发偿至2011.12.31所有工资(以前5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和后其他待遇;②按我们在本单位工作的经过: 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我支付经济补偿。再没有任何补偿,您看这样的补偿符合

劳动法和合同法吗?还有在合同期2012.1.1-2012.12.31的这一年怎么补偿? 2.该公司在2008.1.1才开始给我们买养老、医疗保险,我们要求公司补偿2003年7月-2007年12月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合理合法吗? 如果公司只补偿承诺部分,其他不给于补偿我们怎么办?采取什么措施解决问题? 期待您的回答,谢谢袁律师!

以下是袁超锋律师的解答

1.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办理自在该单位工作以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并承担单位应承担部分的费用;2.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你有权要求其安排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你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4.如果你的合法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你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维护你的权利,具体操作有很强的专业性,你可以请律师代理。给此律师留言

第11篇:法律咨询总结

实习总 结

实习名称 系别 年级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法律咨询政法系11法学龙嘉佳魏昕

邵阳学院 2014年1月7日

法律咨询总结

2014年1月6号,我们结束了历时10天的法律咨询实习。

2013年12月28号,我们在系魏昕老师的组织下准备着即将开始的法律咨询实习。魏老师将我们分成八个小组后,各个小组的同学马上就去做法律专业知识的准备,同时为自己所在小组树立了一些口号,例如“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等等。如今,我们已是大三的学生,学习法学已经2年多,面对实习也不再如刚进大学的时候那样胆怯与羞赧,对于法律咨询,我们虽然没有过实际操作,但我们都能很好的控制紧张的情绪,虽然仍然担心自己法律知识不够充分,害怕不能将这次法律咨询实习活动做的很好,但后来在老师的带领和细心讲解下,我们大致了解了法律咨询的步骤,对此次的实习活动信心大增,内心十分期待自己能够为法律咨询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吸引了众多市民驻足,那些带着疑惑苦闷表情来咨询的市民,都满意的离开,许多咨询者主动与我们交换了联系方式,纷纷肯定此次活动的价值,并希望我们更多地开展这种活动。另外,同学们在活动过程中学到所需专业知识;而老师则一边为群众解答,一边为周围同学讲解。同学们在为社区服务,参加社会实践的同时,也学到了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

对于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说实话,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声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感到悲哀的同时也深深的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资推进法治过程中担当者重要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资社会上起

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于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和瞎扯。当然,拥有良好的理论水平还不够,还必须拥有超人的勇气和信息、拥有说服别人的口才、良好的应变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精神,这一切都是做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成为一名好的工作者的要求、关键。

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向市民提供了许多可贵的法律经验,解决他人的困惑同时对我们而言也是一次成长和锻炼。锻炼了同学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发挥能力。学到了应如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帮助他人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虽然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还比较有限,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我们应利用在学校的机会,掌握更多的知识,有效的解决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这次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我们现场给予了解答,不能解答的也做下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慎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应铭记的是法律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法律人的价值。

为期10天的实习很快就结束了,10天的时间很短,但也足够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同样更多的是学到了只是读课本不能领悟的知识,让我对自己、对专业有了更深的认识。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这为法律奋斗终生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作出精彩的自己。

政法系11法学龙嘉佳

1140202044

第12篇:法律咨询心得

法律咨询心得

姓名:谭惠珍学号:44班级08法二

2011年5月2日和3日,在魏昕老师的带领下,我们08级法学班全体同学在邵水东路摆点进行法律咨询活动,此次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当然其中也有许多不足的地方。

当今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愈加复杂的新时代,法制教育越来越处于一个重要的位置。作为一个刚刚接触法律、学习法律,或许将来还会成为法律人来说,尽力把自己所知道的法律知识传播给身边的每一个人,使得我们的生活,社会秩序都可以更加的和谐。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大学生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咨询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咨询这个活动,使我自己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活动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此活动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做律师实务的时候,能够更好的锻炼自己。

在这一个咨询活动的过程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

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这就是此次咨询的意义所在。

在咨询之余,我们遇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遭遇民众的不理睬;,对于民众所提出的问题一时无法解答等等。但是我们在当时情景下努力运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和急智,解决问题;即使面对实在不能回答解决的,我们也做到了在感情上使大众对我们感到满意。

总之,在这两天的法律咨询实习中,我进一步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此次实习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增进了学生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也是我们对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加进一步的掌握透彻,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了属于我们的微薄力量。

第13篇:12348法律咨询

“12348”服务简介

“12348”法律咨询电话,是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和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把普法教育、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融为一体,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和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面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其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其主要职责:一是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有关的法律及政策知识;二是接受法律服务的要求,及时部署落实提供服务的具体单位和措施,必要时主动上门服务;三是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指挥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及时到位,予以调处和疏导;四是对于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协作处理的事项,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或接洽协作;五是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掌握社情民意,报告党政领导;六是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投诉和举报,部署查处措施,并告知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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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长远,组建“12348”三级法律服务网络

“12348”法律咨询电话的前身是“148”法律咨询电话,其推广工作在我市启动伊始,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大。经过全面调查分析认为,设立法律咨询电话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确有需求的市场和生存发展的空间。这是由于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凸现出来,加上广州地区人口文化素质参差,弱势社群和外来人员众

多,法律服务需求很大。据市统计局资料反映,全市未达到社会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就有100万人,市区每日的流动人口多达300万人。而市民经济状况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对法律服务市场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因此,我局立足于实际出发,着眼于长远发展规划,提出了要高起点、高质量建设全市“12348”法律服务网络的工作方案。另一方面,省、市各级党政领导对“12348”工作十分重视,指示我们要把“12348”作为为群众提供法律指引的渠道、密切党和群众联系的“连心桥”。1999年6月,广州市12个区(县级市)全面开通了以尾数为148的电话专线为市民服务,即原“148”法律咨询电话,并全部建立了法律服务平台及相应的协调指挥中心。至2001年底,市—区(县级市)—街(镇)的“148”法律服务网络和纵向管理架构基本形成。2003年3月底,全市完成了号码撤换工作,启用全国统一的“12348”法律咨询号码为继续为市民服务。同时,域名为的互联网站作了全新改版,为市民提供网上法律服务。

目前,全市已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操作技能熟练的“12348”法律服务值班员队伍:市“12348”指挥中心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咨询;各区、县级市“12348”指挥中心的值班员全部具有法律专科以上水平,有的还具备了律师资格或公证员资格。此外,由社会律师、公证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庞大队伍也是我们为群众服务的力量支持。自法律咨询热线开通至2003年4月,全市“12348”指挥中心共接受群众来电来访66016人次。其中来电56204人次,上门来访9812人次;共办理各类法律

事务2318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案件879件,避免、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近920万元;“148”网站试运行至今登录浏览该网站已超过8400多人次。近四年来,我市的“12348”法律服务工作逐渐在基层群众中赢得了信誉,深受弱势社群和外来流动人员的欢迎,在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引导他们依法解决问题和舒缓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少各种矛盾纷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双向调节作用,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肯定。为此,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处“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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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树一帜的“12348”法律服务工作

我市长足发展与我们努力建造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完善的技术网络系统和科学的工作机制是分不开的。目前,全市的三级联网以市“12348”中心为枢纽,连接12个区(县级市)单位及其辖下的179个街(镇)司法所,网络支点遍布全市。网络功能除了满足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的需要外,还可以成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

(一)“12348”网络可营造多元化的服务项目。市民可通过拨打“12348”统一的特服号码自行选择求助市或其所在地区的指挥中心;遇到忙音时,系统将把市民来电自动分流到相应的区、县级市的咨询平台;各区、县级市的值班员也可视案情需要,把来电继续分流到相应的街、镇司法所办理。在非工作时间,市民来电将被自动转入语音查询系统或留言信箱待复。如果情况复杂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电案件,我们会主动约见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我们将视情况需要,指派有关的司法所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我们为群众解答法律

疑难的过程中,着力融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并经常联合工、青、妇、残联等社团举行户外免费法律咨询活动,与电台、电视台合办法律专题节目。另外,市民可随时登录“12348”网站以获得更多的司法行政信息和其他网上法律服务,我们将定期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学者就社会热点问题参与网上探讨、回复市民提出的法律疑难。



(二)“12348”的服务职能以科学的工作机制为支持。市司法局以“12348”网络建设为契机,提出了努力整合“123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律师公证业务等各项职能,实现跨部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提高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强化管理协调、优化资源配置。首先,建立了“12348”内部协调机制。例如“12348”接到当事人对本系统部门的各类投诉或求助,应立即将案件分流到相应的部门,受指派的单位必须尽快处理并回复当事人;当发生影响面大、情况紧急的民间纠纷时,“12348”可指派司法所人员或由法援中心派出律师赴现场支援。其次,是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参与“12348”值班的制度。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同级“12348”协调指挥中心的值班工作或业务指导工作,接待群众的来电和上门来访,即时回复当事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作出法律指引,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当事人轮候求助的时间。再次是建立案件督查跟踪制度。即指挥中心对分流案件要督促跟进,承办部门要定期反馈情况。经过实践证明,整合职能的工作机制不仅使我市的司法行政业务保持着蓬勃向上的势头,而且逐步树立了“12348”法律服务在群众心中的“品牌”效应。

我们便捷、高效的服务质量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为了更好地体现“12348”为民服务的宗旨和承诺,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推动部门职能整合,将全市“12348”法律服务网络、法律援助网络和人民调解网络融汇连接,联合多方力量,妥善处理群众矛盾;发挥“12348”网络支点遍布全市的优势,扩大“12348”法律服务在基层的覆盖面,深入社区,让更多的群众得到的法律指引,真正实现“12348”法律服务进万家的宗旨;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充实队伍的业务技能,提高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发挥“12348”的窗口作用,为群众提供更快更新的司法行政信息。

第14篇:法律咨询心得体会

法律咨询心得体会

在周四的上午,我们来到映雪长廊,做好今天有关宣传的准备工作,由于天气比较冷,和考虑到同学们上下课的时间的原因,所以到了九点我们才开始户外宣传。我们选在全国第一个宪法日当天来举行这次法律咨询活动,也正好验证了我们这次实践活动的主题是与法律息息相关的。此次活动的目的主要是要是向山东建筑大学的同学宣传有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法律保护和有关法律条文条规处罚规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让公民进一步参与法制社会的建设,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

在这次的法律咨询的实践活动中,,我发现同学们普遍对法律的事情不感兴趣,对我们的发放的宣传单并不会愿意花时间去看,而且对于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毫不在乎,有很多人对法律咨询都并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许多人排斥法律咨询,认为法律咨询就是劝说别人的,就好像与人辩论。有些来访者把法律咨询师当做“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丢给他;有些人觉得法律咨询是要为他们开药治疗的;有些人觉得法律理咨询就是会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等等。也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各方面制度还有待完善的今天,我们青年学生乃至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的提高。

当然这也引起了我的思考,我觉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司法这方面的还不是很完善,全国的第一个宪法日最多只可以是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的知识,可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践,我国在这方面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2.大学生的生活圈子还比较单一,很少接触社会上的各种复杂事情,故而学生对相关法律的事情不太关心;3.我们活动举办方自身的原因,活动的方式太单一,太呆板,毫无新意,没法吸引现在喜欢新奇,有独立思想的90后学生。

针对第二和第三个原因,我想到的解决方法则是;1.下一次的法律咨询活动地点可以设置在学校附近的建大花园里,建大花园里的居住人员大多是已在社会上工作的人们,相比学生,他们对法律咨询的需求会更大一些;2.我们的活动形式可以有相应的改变,比如以话剧小品的方式将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生动模拟出来,或者可以举行相应的法律知识竞赛等等~ 同时,在整个活动过程中,我同样感受到了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员与群众进行法律沟通时的技巧和准则,能够为群众的诉求做出专业解答是一回事,但能清晰明了地展示自己的处理思路,使其通俗易懂、为人接受并认可则又是另外一回事,而这又是我们需要努力学习的关键,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经历和经验的积累,要真正提高心理咨询的水平,多参与实践,总结经验是很有必要的。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温室花朵了,我们要不断的参与到社会实践的活动中来,它会让我们开阔眼界、了解社会、深入生活,回味无穷。了解社会,服务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为构建真正的法制国家与和谐社会付出努力!

第15篇:法律咨询小结

法律咨询小结

法学0801 刘奕辰 1081040113

本案发生在家乡的一个小区,这个小区是一个新建小区,属于中高档级别。按理说应该是一个挺不错的居住小区,可是现在却变得又脏又乱,居民们说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全都跑了。小区刚建成时受开发商的指派,开发商所属的A公司进驻小区开展小区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随后,入住小区业主逐渐增多,小区进行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最后的投票过程是在各方监督之下进行的。

两年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了依照业主入住时和前期A物业公司的约定,前期的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服务合同到此时应该终止,于是通过公开招标,小区招聘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是老物业A公司以没有收齐小区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等为由拒绝撤离小区,也拒绝移交关于小区的设备设施图纸等资料。于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老管家A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移交资料并且撤出小区。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胜诉。官司虽然赢了,但是A公司依旧不移交小区有关资料,不撤出小区。老的不去,新的没法进来,于是小区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与老物业继续开展斗争。而业主委员会主任家在随后受到了砖头的袭击,家里的玻璃被砸坏。维权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此时,委会成员内部出现意见分歧,两位主任先后隐退。

之后,新物业公司在法警护送下进驻小区。但是新的物业公司接手后工作并不顺利,收取的物业费取暖费等并不能维持小区的正常运转。A公司说,它们在时,小区有的业主就欠费,所以收上来的钱都花光了,也就没有什么可以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的。就在这时,新物业公司突然撤出了小区,并发给小区业主委员会一个信函,上面写的内容大致如下:我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中间联络人被不名身份的人打成重伤,给公司员工造成极其严重的思想压力。而且公司接管的锅炉、电器设备等没有任何图纸资料,收取的费用不够物业管理支出,所有这一切紧紧地制约着我公司的运作,因此不得不撤出小区。

我认为,作为业主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在面临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首先要召集业主大会,它是一个会议的召集人,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同时它是代表业主跟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来签合同,还要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如果要辞职的话,首先要向业主大会提出书面的辞职报告,然后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才可以辞职。

同时,为避免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尴尬地位,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在《业主大会规程》里边规定,2/3以上业主同意,同意以后就可以按照规定具体的要求来给报酬。比如一个委员一个月给多少报酬必须在规程里边明确规定。但是本案当中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某些成员受到了一些不明情况的攻击,所以有些人动摇。剩下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想这么赶走老的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很困难,于是申请了法院的强制执行。

新的物业公司走了,因为没有从老的物业公司那里拿到相关的小区的资料和经费。而从法律上来讲, 新老物业公司应该办理移交手续,作为老的物业公司必须办理移交,物业管理费的结余部分也必须办理移交,老的物业公司不移交,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里边的规定,可以请求政府来依法来处理。政府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来注销它的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移交给业主。

委员会:

一、竣工总平面图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在本案中,老的物业管理公司不离开小区是因为很多居民的物业费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交,这个不能成为它不移交的一个理由,业主欠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可以向法院去起诉,也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来追缴欠费,但是不能以这个理由不撤出或者不办理移交。

为解决小区的居民现在的困境,可以由街道办乡政府出面协调,新的物业公司应该立刻回来,如果说确实有其他的人在侵权在故意捣乱的话,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他们的责任,包括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现在很多业主委员会委员表示要辞职,辞职以后街道办也应该来组织大家选新的业主委员会,选出一个能够公平公正为大家热心服务的好业主。

在面对业主的诉求时,负责任的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的去协调来满足业主的需求,应把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当物业公司努力为业主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后,既会得到业主、居委会的肯定,也便于工作的开展。如果当初老的物业公司制定了合理的物业方案,有计划的进行日常工作,而不是签了合同就结束了,也就不会出现在本案中的问题。

第16篇:法律咨询解答

秦皇岛律师谈《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秦皇岛李女士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解答:

(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较重的责任,不宜被滥用,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例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查明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没有过错,即可适用无过错原则判决污染者承担责任。

第17篇:法律咨询心得体会

法律咨询心得体会

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都是息息相关的,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加以熟练地运用对于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一名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不仅有义务去加强自己的法律修养,提高自己的法律觉悟,更有义务去运用法律知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法律本科学习联系本次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谈谈学法用法的体会:

一、领悟学法的重要性

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联系自身工作经历,我认为,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运用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极大程度地阻碍着经济发展,引发着各种矛盾。无论在工作方式上,还是在决策领域上,总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虽然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虽然对法的公正价值有了认识,但树立信心不足;虽然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依法办事的能力低下。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行政人员的思想、言行,毫无掩饰地接受着群众的裁判。所以说,作为行政人员,不仅要自己学好、用好法律知识,还必须引导群众学好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沟通思想、交融感情、理顺工作、维护正义、实现和谐、谋求发展。尤其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穷富悬殊的差异,急功近利的贪欲打破了心态平衡,盲目的发展,使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出现了严重的生态赤字,私欲的膨胀占据了法律的位臵。当我面对愚昧的做法,面对贪婪的纠缠,面对苛刻的质疑,面对办一件事得不到理解,面对办一个企业是如此艰难时,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通过对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 1 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二、坚持学法的自觉性

此次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大量的弱势群体来咨询法律问题,让我深知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对学法有了更多主动性和积极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劳动法》、《婚姻法》、《合同法》、《社会保障法》、《保险法》等一些法律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由于平时不善于积累,导致我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相对匮乏,致使我们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难于应用法律的手段去处理,直接影响了自身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宣传法律知识,帮助被侵害的弱势群体,服务好工作对象。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我通过网络、书籍,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学习和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工作之余,我还与做法律工作的朋友讨论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案件、积极地向他们请教一些法律问题。工作中我主动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自觉践行,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多样化的法律知识学习方式不断地充实着我的头脑,从学法用法的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使我能更主动的去学习,工作中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及时依法处理,若遇难题就找专家边问边学,不断地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也有所提高。

三、学用结合,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2 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而且还要懂得在遇到问题时如何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切实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善于把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灵活变通地应用到实践中去。通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去用法。在日常工作中,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当中,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努力提高自己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工作实际状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稳定中、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理念的思想和管理水平;只有不断地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的解决不断发生的问题,才能真正维护合法权益,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的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此次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法律又不是万能的。我国是法制社会,做任何事情都应该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基准线。法律只能对我们的外部及最基本的行为进行规范。在某些思想问题上,法律也是束手无策,甚至显得那么苍白。这就需要我们在不断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的同时,更要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法主德辅。

第18篇:常见法律咨询解答

常见法律咨询解答

问:夫妻分居的标准:

1、分开居住,无夫妻生活;

2、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

3、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

问:离婚后,监护人无合法理由不允许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如何办?

可以对该阻挠监护人行使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可以要求被监护人所在的学校或幼儿园协助探望。

问: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不能免除连带责任。

问:被告主体有误,可否变更?

不可,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监护人失职,未成年人如何行使诉权?

该未成年人为了自己利益,可以起诉,法院指定其它监护人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 能否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起诉离婚?

可以。

问:正在大学就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吗?

没有权利。

问: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如果争议的是核心是房屋买卖,则要受理;如争议的核心是房改政策,则不受理。

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不能。

问: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不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问:亲子鉴定能否强制?

不能,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

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问: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除配偶代签的赔偿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问: 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要看该新闻报道批判基于的事实是否真实;评判观点是否恰当;是否披露个人隐私,从而导致特定受害人名誉权受损的事实。

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如何适用法律?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

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 问: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其它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它民事案件。 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该权利不是形成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该出租合同有效,因为出租是负担行为,不是处分行为,无需所有人同意,但所有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返还出租物,承租人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问: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实际交房,属于债权,2年诉讼时效,具备交房条件的,时效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起算;不具备交房条件的,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房条件起算。过户,如果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占有,买受人请求办理过户手续属于物权性质,无诉讼时效限制。

问:人民法院能否主动直接引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不能,必须当事人抗辩。

问: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属于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争议是安置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问: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问: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

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二审中,当事人能否变更一审诉讼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上诉可以改变一审所持的诉讼理由,可以放弃一审的部分诉讼请求,但不得改变一审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问:当事人约定与《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合同法》4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该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

第19篇:法律咨询社会实践总结

18日的活动主要分为两块,一块是农民工的街头法律咨询,一块是院落服务,这两块服务已经进行了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其实本身做这些服务并不是最初的目的,因为我负责的是打工妹项目,最终是想通过这两种方式认识更多的打工妹,为以后的活动开展提供资源和途径,以目前的结果来讲,毕竟内地人适应这种服务还是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在活动过程当中参与进来的打工妹很少,我想还需要更长的一段时间!

街头法律咨询主要是通过展板和设咨询点的方式来进行,为那些需要法律咨询但却没有经济能力的人提供便利,效果还是蛮好,开始的时候由于时间太早,加上中午太阳很大,很少有人过来看我们的宣传展板,随着人流量的增加,过来看展板和咨询的人也开始增多,因为我想着以后的服务尽量晚一点开始,并且配上宣传册,以方便他们阅读和珍藏,我们所请的咨询老师提到我们这样做下去永远做不大,可用的资源太少,宣传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闹的那种,我也觉得自己做活动历来都是在有限的资源内,从来没有想到去向外界寻求资源,虽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为资金的缘故被搁置了,所以,我想着以后做策划书,向外界拉赞助,如红十字会,医院等,开始尝试着去做,这又是我项目的一个转折点!

院落服务还是和小朋友玩游戏,这次不同的是有很多的大人来观看,虽然他们并没有参与到我们的服务当中,很显然他们对我们的服务很感兴趣,只是游戏设置有点不太符合小孩子的特点,他们很多都不能理会,所以,以后的游戏尽量简单一些,关于院落服务这一块,我还没有想出新的办法能让大人也参与进来,可能有挑战性的游戏要好一些,中秋节的时候我想在这个院子里面做猜灯谜,大人的参与度就高一些!

社工在内地开展还是有些难度,还是要慢慢来,慢慢的改变,争取做到活动最终的目的,不过在这个过程和变化中,也是有很多人在受益,很开心!

第20篇:法律咨询意见书范本

XXXX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意见书

法律咨询意见书

XX先生: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为了对您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书面的详细解答,我们特向您出具此法律咨询意见书,以供参考。

【特别申明】考虑到法律诉讼实务的复杂多变性,以及案件相对方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不确定性,本意见书仅供咨询人参考,本所对此法律意见书给咨询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份(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一、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香榭丽舍会所)及工程预决算报告;

二、渔梁洲绿洲花园E型别墅装修施工合同、预算报告及专题会议记录;

三、香榭丽舍室外景观装饰施工合同、预算报告及华南公司十堰分公司委托书。结合您所陈述的案情、咨询的重点、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XXXX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意见书

是对工程价款具有了合同请求权,即完全可以作为原告向工程发包方主张索要工程款及利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综上,我们认为,您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向同利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结算,且直接以您本人的名义,不需要以十堰分公司的名义。

二、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及结算的问题

《司法解释》

法律咨询实习报告
《法律咨询实习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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