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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2: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皖政办〔 2008 〕 23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省政府决定在芜湖市、滁州市、金寨县、太和县、合肥市蜀山区开展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基本原则惠民直达工程是在总结过去惠民资金“一卡通”、为民服务“一站办”、惠民对象“一线实”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保障惠民政策和资金落实工作分成体制创新、平台搭建、对象审核、- 1

方可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集中审批后,由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符合政策条件的,列入补助对象范围;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发给有关证明,并列入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范围。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三+二条省、市、县(市、区)应建立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反映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乡镇(街道)设立档案室,对本乡镇(街道)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分村(社区)分组进行登记,实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村(社区)设置档案柜,将本村(社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采集齐全,分组分户建档,做到省、市、县(市、区)有库、乡有室、村有柜、户有档,建立分类科学、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定期更新,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从单位具体经办人员或村干中确定一名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监管信息员,负责收集、上报补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据此调整相关信息。同时,由县(市、区)负责及时将更新信息上报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一27 一

公室,做到上下信息统一,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省、市、县(市、区)层层签订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责任状,并定期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先进群众为补助对象审核工作义务监督员,对政策宣传、收入测算、对象评议、审核审批、张榜公示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设置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半年一抽查、一年一普查的方式,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管理工作中的政策宣传、操作程序、动态管理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是否利用村(居)民会议、惠民政策明白纸和民生工程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惠民政策;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收入测算、对象评议、审核审批和张榜公示;是否做到县有库、乡有室、村(社区)有柜、户有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分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4

惠民直达工程发放“一卡通”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惠民资金发放程序,减少发放环节,确保惠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民直达工程所涉及的惠民补助资金,是指按照惠民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个人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惠民补助资金发放“一卡通”是指财政部门以每个居民户为单位,分别开设意民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委托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居民个人账户的一种资金发放方式。第四条惠民补助资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整合集中、定时发放,封闭运行、确保安全,以人为本、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惠民补助资金发放,按照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收支一本账、服务一站办的要求,对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一卡式”发放。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惠民直达工程所涉及的惠民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补贴类。粮食直接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一29 一

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讽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等。

(二)保障类。农村五保户补助、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镇退休职工养老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

(三)救助类。民政优待抚恤补助、社会救济定期补助、救灾资金、山库区绝对贫困家庭口粮救助、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降消项目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贫困家庭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贫困住宿生生活费补助、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等。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惠民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各类惠民资金的筹集、指标管理、账户设置、资金发放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省财政核定下达的资金为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当期应发放的各项惠民补助资金分别下达。 第九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资金调度情况,以及有关惠民资金发放时间,提前将资金划转至本级惠民资金发放专户。

第十条每季度末和年度终了,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与金融机构对账,并与上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工作。一30 一 第三章账户设置

第十一条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设立惠民资金专户,对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设立惠民资金发放专户,凡进入专户的资金,只能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支取或动用。

第十二条选择惠民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并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权利、义务。金融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压款、扣款和强行揽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为补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委托代理金融机构为每户补助对象办理惠民资金专用存折,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必须使用一个专用存折。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接到金融机构交来的惠民资金发放专用存折时,应分村组户登记造册,确定专人管理。补助对象凭家庭户口簿到乡镇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并在发放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对无自理能力或识别能力的,由受益对象本人委托的监护人予以领取。

第十五条补助对象发生变化、个人账户变更以及个人存折丢失需要重新办理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必须协助补助对象及时办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诱、拖延。 一31 一 第四章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民补助资金发放窗口,负责与补助资金有关的信息收集、整理、数字录入、审核;办理惠民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结算、对账、报账和核算工作;编制分户和汇总发放清册;打印补助资金发放通知书和明白卡。中心窗口内应设统计员、审核员、财务结算员三个岗位,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第+七条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依据惠民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负责编制补助对象单项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将数字录入微机,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单项清册,按户编码分村组、社区录入微机,编制本乡镇(街道)各类惠民补助资金汇总清册。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将审核确认的当期应发放的各类惠民补助对象、项目、金额,制成统一的公示表格,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进行公示。乡公示到村,村公示到组、组公示到户,街道公示至居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公示结束后,经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确认,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及时将汇总清册通过网络上传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对汇总清册及时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二十条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实行按季打卡发放。乡镇一32 一

(街道)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巧日前,根据汇总清册确认的各类惠民补助资金项目、金额填制拨款申请书,通过网络传递到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惠民资金补助款项。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拨款申请后,填发拨款通知书,并在5 日内将当期各类惠民补助资金拨入乡镇(街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惠民资金发放专户。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收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拨入惠民补助资金后,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分户发放清册,在5 个工作日内(救灾应急资金在2 个工作日内),将当期惠民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发放花名册加盖转账付戳后,交乡镇(街道)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必须在存折摘要栏中注明发放项目的简称,以便补助对象及时了解、核实。 第二+三条补助对象依据公示情况,持存折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发放有疑问的,可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信息,采取手机短信或电话语音的方式查询。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向所有补助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该户半年或全年应享受的惠民资金补助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惠民资金“一卡通”档案一33 一

资料的管理,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完整,并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惠民资金发放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做到借出有登记、归还有核销,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惠民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检查与调查、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单位与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签订合同,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权利和义务,确保检查效果。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资金管理、账户管理、操作程序和发放时效,具体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惠民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行为;惠民资金发放专户和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是否全面、规范建立;惠民补助对象是否按规定程序产生;补助对象信息和资金发放项目、金额是否准确;金融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有无压款、扣款和强行揽储行为;档案是否健全;核算是否及时规范。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要有统一的取证材料,检查情况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取证材料必须由检查对象签字,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敷一34 一 衍了事,或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相应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 一一~一-一~-一~ 附件5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为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是指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为城乡居民提供惠民政策咨询、行政性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第三条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应坚持整合资源、完善功能、权责统

一、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工作,由县级政府主导,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县级主管部门及其基层站所具体实施。 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五条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

(一)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审核、统计、补助对象花名册; 的主要内容是:公示以及编制上报

(二)惠民资金的拨付、打卡发放、公示、账务处理和报表 传送;

(三)惠民直达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信息管理;

(四)提供惠民政策咨询;

(五)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在做好惠民直达工程服务的同时,将乡镇、街道财政、民政、农业、林业、国土、畜牧、公安、计生等部门面向城乡居民的行政性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纳入“一站办”范围。 第三章服务方式

第七条集中办公。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人员经岗前培训后,在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为民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中心内部岗位职责。 第八条上下联动。群众直接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的事项,由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直接办理,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到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申请办理的事项,由村(社区)代理员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

第九条统一受理。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对村(社区)居民申请办理的事项,确定专人统一受理,并按规定的程序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条分类办理。对村(社区)和居民申请办理的事项,为民服务中心根据内部职责划分,分类进行办理。

第+一条专人承办。对受理的办理事项,为民服务中心要确定办理责任人全程承办。

第十二条限时办结。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和村一37 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

(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接到居民的办事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四章服务程序

第十三条受理。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对村(社区)居民提出的办事申请,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服务事项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充材料清单,待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出解释说明,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办理途径。为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受理登记,填写承办单。第十四条办理。为民服务中心接到办事申请后,按职责分工,确定具体承办人,能直接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由具体承办人负责办理,并承诺办理期限。对不能办理的,要在承办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对群众来访提出的问题由接访人先行登记,能即时解决的,即时解决;不能即时解决的,报中心负责人并提出办理意见。

第+五条回复。承办事项办结后,办理责任人负责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村(社区)。 第五章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第一被咨询人为首问责任人,能答复解决问题的,当场答复解决;不能答复解决或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按工作职责划分移交处理。第+七条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岗一38 一 位职责分工,经办人员必须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项目全程负责,非特殊情况,中途不得转交他人。

第十八条为· 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怠慢,不刁难,做到细心周到,文明服务。第十九条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坚持勤政廉政,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不得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不得以职权谋取个人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要建立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接待日制度、中心月例会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编制服务指南,设立热线电话,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依据、程序、承诺,确保服务优质高效。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岗责考评和评先评优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惩戒。

(一)考核对象。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对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执行制度、服务质量、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方式。县级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考核办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适时组织考核。一39 一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民生工程△ 意见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检察院,省军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 年5 月7 日印发共印1810 份一4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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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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