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关税会计处理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税会计处理之一

关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关税的缴纳、结余情况及进出口关税的计算,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设置“应交进口关税”、“应交出口关税”明细科目。

“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的贷方发生额反映计算出应缴的进口关税,借方发生额反映实际上缴的进口关税,贷方余额表示欠缴的进口关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的进口关税;

“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的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应缴的出口关税,借方发生额反映实际上缴的出口关税,贷方余额表示欠缴的出口关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的出口关税。

当企业计算出应缴的进口关税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出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企业计算出应缴的出口关税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关税的会计核算

下面分别就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关税会计核算进行说明:

工业企业关税的会计核算 工业企业通过外贸企业代理或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或其他产品,按规定计算的应缴关税,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核算,应与进口原材料等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一并计入进口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在会计核算上,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等。对于企业根据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的国外设备,其应支付的进口关税在支付时,借记“在建工程一引进设备工程”,贷记“长期应付款一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银行存款”等。企业在出口时,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扩大对外贸易,除国家限制的出口商品外,一律免征出口关税,不涉及到出口关税的会计核算。企业出口产品如果需要缴纳关税,支付时可直接计入销售税金,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出口关税的会计核算

目前,外贸企业交纳出口关税的业务主要有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和易货贸易出口等。

(1)自营出口是外贸企业的主要出口业务。当企业计算出按规定应缴纳的自营出口关税时,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 当实际缴纳出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2)代理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是由委托单位负担出口盈亏。当计算出代缴的关税时,借记“代理出口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易货贸易出口业务 外贸企业对易货贸易出口计算出的应缴出口关税时,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出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外贸企业关税的会计核算

外贸企业进口的商品应纳的关税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核算。下面分别进出口关税的情形说明其会计核算。

进口关税的会计核算 外贸企业目前交纳进口关税的进口业务有自营进口、代理进口、国家调拨进口、易货贸易进口和专项外汇进口等。

(1)自营进口

外贸企业计算出自营进口业务应缴纳的关税时

借:商品采购一进口商品采购一自营进口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企业实际缴纳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2)代理进口 代理进口是指外贸企业代委托单位进口的业务,由委托单位承担进口盈亏,外贸企业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并代征代缴进口关税,最后原数向委托单位收取进口关税。外贸企业代付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委托单位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

(3)易货贸易进口

外贸企业易货贸易进口,进口关税直接在“商品采购”科目核算,借记“商品采购一易货进口采购”,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实际缴纳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4)国家调拨进口业务 对国家调拨进口业务应缴纳的关税,借记“商品采购一进口商品采购一国家调拨进口”,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当企业实际缴纳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5)专项进口业务 专项进口业务是国家专项安排外贸企业进口的业务,其盈亏由企业与国家单独清算。当计算出应缴纳的专项进口关税时,借记“其他销售成本一专项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

企业实际缴纳上述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关税收取的滞纳金或罚款的会计核算

对于企业迟缴关税加收的滞纳金和违反税法被处以罚款的支出,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或“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等科目核算,应在税后利润中列支。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企业这笔滞纳金或罚款如果发生在会计年度终了,也可以通过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银行存款”。

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1、自营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关税,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代理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代理出口业务,因出口而交纳的关税仍由委托方负担。商品流通企业按规定计算出代交的关税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业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通过外贸企业代理或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或其他产品,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进口关税,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核算,而是与进口原材料等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一并计入进口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企业根据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的国外设备,其应支付的进口关税在支付时,借记“在建工程一引进设备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出口产品如果需要交纳出口关税,支付时可直接计入销售税金,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医药商业、供销合作社等),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其进出口业务可以分为自营和代理两大类。不同经营方式下的进出口业务,有关关税会计处理的方法和内容也不相同。

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1、自营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进口关税,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代理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代理进口业务,对商品流通企业来说,一般不垫付货款,多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因此,由于进口业务而应交纳的关税均由委托方负担,商品流通企业即使向海关交纳了关税,也只是代垫或代付,日后仍要向委托方收回。

商品流通企业代付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委托方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

白酒企业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 :2006-12-22 12:59:19 来源:北京纳税人网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销售酒类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时,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类产品一律在收到押金时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例1:2002年7月,某白酒厂销售粮食白酒10吨,每吨不合税售价4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包装物租期2个月。7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3400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3400 3.计算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0000 (400000×25%十2000×0.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10000 4.计算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消费税时:

增值税=[23400/(1+17%)]×17%=3400(元);

消费税=20000×25%=5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5.月末结账时:

本月应缴增值税=68000+3400-30000=414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14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1400 本月应缴消费税=110000+5000=115000(元);

本月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400十115000)×7%=10948(元);

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41400十115000)×3%=4692(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948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692 6.假设9月份包装物租期已到,全部收回,退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假设9月份包装物全部未收回,没收押金,不再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3400

论商誉及其会计处理

2012-02-03 16:15 来源: 评论:0 点击:138

5一、商誉的确认

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可确认商誉的存在,并且可将其创立过程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成本入帐。然而这种确定商誉存在的方法及对它作出的会计计量实施起来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商誉是由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没有任何一笔支出能够确认是专为创造商誉而支出的,因此,也难决定该笔支出创造了多少商誉,这些支出的受益期是多少。因而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帐,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帐。当一个企业购入另一个企业时,其购入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部分,就是商誉的价值。可见,商誉的价值无法脱离企业的整体而单独确认,并且只有当发生企业整体产权有偿转让时,才能确认商誉的价值。

虽然在西方会计理论与实务中计算商誉有收益资本化价值法(Capitalizationofincome)和超额利润现值法(peresentValueofsuperprofit),但本人认为,这些方法既不够准确也比较复杂,因为未来可获得的超额利润只是一个很不确定的估计数,而以合并企业购买成本减去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差额确认商誉价值较合理,这种方法既便于理解,也计算简便。

商誉价值=购买成本-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二、商誉的会计处理

对商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国会计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般有如下三种处理方法:

1.将商举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预计的有效年限内以摊销列作费用。此种观点认为实施合并的企业为了取得以后若干年度的超额利润,发生了超额耗费,这一超额的代价表明被并企业有商誉存在。商誉同样符合资产的定义,它和其他资产一样,在合并主体产生未来收入的过程中发挥着效应,其本身也会损耗,就象开办费等递延资产一样,应定期予以摊销,与所获取的超额收益相配比,这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符合稳健性原则,否则就会在未来虚增利润。

2.把商誉看成一项权益抵销项目,在合并时立即注销(writtenoff),直接冲减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或留存收益。此观点认为,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而且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为企业所控制,在合并之后,商誉不一定能继续存在。如原来优越的地理位置,由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现在或将来不一定仍然还处于优势的位置;由于主要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现在或未来的经营水平不一定还有原来那么高,等等。若将其列作商誉不摊销或分期摊销,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因此,合并商誉应在其会计处理上直接同合并企业的股东权益,即留存收益进行冲销,或直接冲销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把合并企业多付的一部分款项看成是与合并业务相关的费用)。

3.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此观点认为,外购商誉是企业并购交易时获得的能为购买企业带来超过正常盈利水平以上的超额利润,因而是一项资产。作为资产,商誉应予以资本化。成功的企业拥有的商誉将得到永久保持,价值不会下降。此外,在被并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已形成了未入帐的自创商誉。这些费用以前均已计入费用,抵减了过去的收益,现在通过并购后由并购企业将确认的商誉进行摊销,造成重复计算商誉费用。

从以上介绍的三种方法看,本人认为第一种方法为最佳,第二种方法和第三种方法恰好对立。第二种方法一次性冲减当期收益,确实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与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冲减当期收益可能造成因合并而使企业股东权益急剧减少,财务报表数据失真,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第三种方法认为外购商誉价值将得到长久保持,价值不会下降,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是一种空想的商誉。如果是这样,一个企业并购一个商誉较好的企业,无论未来经营好坏,都将永远保持良好的状况吗?如果是这样,那么企业之间就无所谓竞争,更不会有倒闭了的现象存在了。因此,第一种方法较佳。外购商誉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入帐,并应在不到10年时间内摊销,列入未来各期费用。这样处理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相配比的会计原则,也满足稳健性的要求。

三、对负商誉的认识

根据前述计算企业合并商誉的计算公式,当合并成本小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时,会出现负数。美国会计学者对这项负差额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两种方法:(1)将它确认为负商誉;(2)将它确认为资产价值调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号———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款小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市价的差额,称为负商誉,负商誉应确认为企业的递延收益,并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等额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本人认为负商誉不存在,更不能将负商誉单纯地计入“负商誉”帐户。

第一,负商誉不符合商誉的概念。无论从西方会计,还是中国会计中,均能看到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收益的能力。商誉虽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而不是低劣),或由于信誉良好(而不是恶劣),或由于经营管理人员能力超群(而不是低下)等形成的。确认商誉都是肯定其正确的、积极的、有利的属性,根本不应出现负面的情况。因此,企业可以确认商誉,而不应确认什么负商誉。

第二,商誉从本质上说是一项资产,即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负商誉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东西将不应列为企业的资产。如到期应报废的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应从企业帐面上注销。负商誉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反而将为企业未来带来损失和负担,一般企业是不会购买这样的资产的,即使买回来了,也不应列为企业的资产。

第三,虽然从确定商誉价值的计算公式中看,可能出现负数,但我们并不能因此确认为负商誉。正如我们在做数学应用题时一样,往往会舍去没有实际意义的负值,否则就会出现象“负小时”、“负公斤”、“负资产”这样没有实际意义的结果。负商誉逻辑推导过程正是这种不恰当运用的具体体现。

第四,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并时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了合并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而定,不能轻率地列作“负商誉”入帐。出现此种情况可能是由于被并企业除长期有价证券以外的非流动资产的公允市价高估了,或是由于市场不完善,缺乏信息,缺乏比较,结果低估了负债、高估了资产,实际上并不是什么负商誉。其处理办法是将净资产公允市价超过合并成本的差额分摊到除长期有价证券之外的非流动资产中,以抵减虚增、高估的非流动资产。如果这些非流动资产已抵减至零还有未分摊完的差额,这说明其估计的公允价值严重出错。否则被并企业将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大量流动资产不作任何处理。如果被并企业流动资产与长期有价证券的变现值都会大于合并企业支付的合并成本,这时被并企业完全可以将资产个别出售,不必整体售出。

即使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整体企业出售价小于各资产公允价值总和的差额也不能解释为负商誉,只能理解为“整体购买的优惠”,或购买企业获得一次便宜的买卖。这时,被并企业应根据历史成本(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入帐。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与购买一项资产一样,都应以交换价为依据计帐。例如,某企业准备购买一批电脑,公允价每台10,000元。由于单位需一次购买100台电脑,通过讨价还价,每台为6,000元,这样,购买单位只花600,000元买回了1,000,000元的货,购买单位只能按600,000元借记“固定资产”6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600,000元,而不能借记“固定资产”1,0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600,000元,再贷记“负商誉”400,000元。因此,合并成本小于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以市价是讨价还价的结果,不是什么“负商誉”,公允市价也只是记帐的参考,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实际交换价格才是计帐的依据。

第六章 关税会计处理(定稿)

关税会计

关税的会计处理及举例

工业企业会计关税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关税会计

第六章关税会计习题答案

关税

关税

关税

关税

关税会计处理之
《关税会计处理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关税会计处理 关税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