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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4: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税完税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二、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一)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的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某些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3、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下列情况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附有商标的;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有软件、文件、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经过轻度加工既可以销售的。

(二)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价方法

1、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2、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3、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4、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5、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三、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申报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

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7、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内销时,应当提交原进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复印件,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与成交价格或内销价格有关的资料。

四、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它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本确定完税价格,也即货物本身的价格是不计入完税价格的。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暂时进境货物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 租凭方式进口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凭货物,在租凭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凭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交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由于改变用途须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用为完税价格。

五、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

(一)进口货物的运费:按实际支付的运费计算,如无法确定按实际运输成本或进口同期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二)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无法确定或未实际支出按公式计算:保险费=(货价+运费)×3‰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按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六、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以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即离岸价格),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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