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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与措施如下:

一、制度

医务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制度规定:

1、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及护理服务。

2、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部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4、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

二、措施

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2、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3、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4、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5、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6、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7、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

8、住院病室要尽量做到男、女患者分开。

9、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10、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知学习内容。

11、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与措施如下:

一、制度

医务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制度规定: (一)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隐私权是公民具有与公共利益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医务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切实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遵守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规定

(二)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知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态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二、措施:

(一)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避免做到以下几点: 医疗行为当中有意识无意识地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

1、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

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

7、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二)、强化法律意识,树立维护病人隐私的观念,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扬,提高全体医务人员法律素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强化法规意识,提高道德修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患者隐私的界限,医务人员应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办事。不仅执行职务的程度和方式必须合法,而且介入患者隐私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也必须合法。即介入患者隐私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诊疗患者疾病的目的,如检查女性患者必须有女护士在场:一般性体检没有必要裸露身体,特殊检查的确需要病人裸露检查时,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在诊疗中与治病无关的事不做,与诊疗无关的话不问。

(四)、强化保密意识,提高职业自律性。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做到“为患者保守保密,不准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执业医师法》不准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执业医师法》明文规定在职业活动中。

隐私权

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措施分析

隐私权案例

隐私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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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位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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