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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1]

某铁路小区,东侧围墙与西侧住宅楼之间的甬道相对较僻静,小区物业公司安装了电子眼实施24小时监控,2010年6月12日晚,薛某与女友张某在围墙下拥抱、亲吻,被电子眼摄录。该监控设备存储周期为10天,按摄录时间存入新的,挤掉旧的,物业人员每天要浏览、检查行将被自动删除的视频信息,如有异常情况须保存并报告。6月21日几名保安员在检查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评论时恰被前去办事的薛某看见,张当即要求删除视频,被两名熟悉的保安员揶揄、

取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除。薛某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甬道处无需安装电子眼,遂与物业发生纠纷。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但涉及当前热点话题,即隐私和隐私权保护问题,近来社会上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隐私权滥用,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主张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侵害;二是公共权力滥用,谓之公共场合无隐私。

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是否成为隐私,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个人意志,并须通过其言、行给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隐私权则是指个体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律所保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程度和主流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同时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薛某和女友既然敢于在公共场合亲昵,说明他们不怕被人看到,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合,个人必然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他人则有着享受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利,只要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必然要向公共利益妥协,何况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的,与恋人

亲昵时会讨厌电子眼,与朋友们聊天时则无所谓,夜黑风高下夜班回家时则希望多有几个电子眼,因此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妥协,这是必要的,否则整个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

”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然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从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公民隐私权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

(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上看,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导致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例,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

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⑼当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有:

(一)我国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二)我国宪法未直接规定公民隐私权

我国不同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从不同角度, 或多或少地进行了保护, 或附属于人格尊严、名誉权, 或附属于通讯自由, 或附属于居住安宁权。但由于法律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直接规定,只是规定有保护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未把原则上升为权利,削弱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部门法,不但没有

(四)我国刑法未规定“侵犯隐私权罪”罪名

(五)我国诉讼法未赋予公民隐私诉讼权

四、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设想

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基本方法有两种:预防和救济。立法保护具有预防性,司法保护具有救济性。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立法、司法保护应共存于一个和谐的权利保护体系中。通过对隐私权理论和当前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看,建立和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确认公民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用列举法的方式在法律条款中加以固

定。

在我国的刑法中增设“侵犯隐私权

1、加大普法教育和道德教育

人类的文明,社会秩序的发展,除了有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保障外,更主要的是靠人类自身的觉悟和素质的提高。在现实社会中,有许多案件由于行为人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在侵犯他人合法的利益之后并没有觉察到自己已经触犯法律。我们知道,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在于怎样处罚行为人,而是在于保护。在制定和完善法律的同时更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以事前保护、预防为主,事后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公民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得公民切实做到知法守法,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2、加强个人及行业自律,切实加强法律意识

媒体单位的人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同时,人们也要切实加强自我的保护意识。如网络技术发展一日千里,法律规定、行业惯例总不免滞后于技术发展,故而个人资料主体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使用有效的技术保护手段,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免遭他人侵犯,如注意站点的隐私政策,了解站点对个人资料收集、使用的声明,并可选择使用加密软件,小心对付垃圾邮件等。

结语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但基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大部分公民的隐私权意识还不是很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较小、领域较窄。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

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以及传播媒介的日益现代化和科技化,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将会得到普遍的增强。特别是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电脑及互联网在对人们的生活做出巨大改变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问题,个人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已是众所周知的危险之一,如何完善隐私权立法从而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已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相信,通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不久将展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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