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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3: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管理科是分公司的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分公司绿化的计划、规划、实施、监督、保护和管理等,综合管理科负责分公司内部及周边绿化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分公司范围内(包括厂区道路两旁、生产车间周边、围墙周围等)进行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绿化管理建设的完善是分公司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发展规划,需要全体员工积极支持和共同维护。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爱护、维护分公司绿化,参与绿化建设,制止和检举破坏绿化的一切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绿化规划由综合管理科组织制定,纳入分公司环境建设总体规划,并逐步实施。 第七条 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充分利用和保护分公司的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厂区绿地、生产绿地及周边绿化。

第八条 分公司公共绿地、厂区绿地、分公司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相关设施。

第九条 绿化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委托相应的专业队伍承担。招标工作按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具体执行,纳入分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分公司绿化中必须按照设计和分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充优。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预算按规定应有相应的费用用于对建筑物周边环境的绿化设计、施工及竣工后保养期的养护。在基建主体工程完成后三个月内,由综合管理科委办具体组织完成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施工后的拟建绿化地,在基建清场时必须将施工余留的石头、水泥块、垃圾、杂物等全部清理干净,保证绿化工程施工需要。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分公司内树木。因分公司规划建设确需砍伐、迁移树木的,必须上报综合管理科,由综合管理科负责向分公司领导汇报,获准后方可实施。无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而擅自砍伐或迁移树木而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分公司内绿地。确因建设、维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开挖绿地或修剪树枝等,须经综合管理科同意后,按照规定进行,事后必须按要求恢复绿地或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地的补偿费。

第十五条 分公司绿地中的植物铭牌,由综合管理科统一制作、悬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悬挂,以求统

一、美观及规范。

第十六条 在分公司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 2.开展损坏绿化的活动;

3.攀折、刻划、钉栓树木;在树木上张贴;擅自采摘花卉、树叶;践踏地被;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4.将绿地圈为己有;在分公司绿地中随意搭建、种植;放养家禽、家畜等; 5.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攀折、刻划、钉栓树木的;擅自采摘花卉、树叶、果实的;在绿地中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的,处以每次2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在厂区内擅自制作并悬挂植物铭牌的,除责令其拆除外罚款每次50元。 第二十一条 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按其造价的两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擅自砍伐、迁移或修剪树木的,每次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开挖绿地的,除责令其清除并恢复绿化外,并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绿化工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充优的,除责令其返工外,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各责任区绿化管理不善的,要定期整改,并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综合管理科按照本规定执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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