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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穗府办〔〕1号)

发布时间:2020-03-04 03:3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1-02 【生效日期】2008-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穗府办〔2008〕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3号)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日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险情和灾情分级

(四)适用范围

(五)工作原则

(六)防治区划分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四)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五)应急联动机制

三、预测和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二)预防预警行动

(三)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二)分级响应

(三)新闻报道

(四)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三)应急技术保障

(四)监督检查

(五)宣传教育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更新

(三)预案的解释权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二)责任追究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二)预案的实施

附件:1.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体系示意图

2.突发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3.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图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省水利厅关于防治我省山洪灾害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3〕7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字 〔2003〕13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字〔2003〕188号)以及《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20年)》,制定本预案。

(三)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情。

(3)因灾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因灾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直接影响铁路沿线、国家和省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快速干线、市政道路和航道正常通行,或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灾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发生中型(III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

2.跨区、县级市的突发地质灾害;

3.超出地质灾害发生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理能力的地质灾害。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群专结合的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六)防治区划分。

1.划分原则。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分析、总结地质灾害高、中、低易发区内地质灾害的分布特点、危害情况(受灾害威胁的人口和财产)以及人为活动强度,评价、预测其潜在的危害程度,划分出重点防治区(A)、次重点防治区(B)和一般防治区(C),再依据主要灾种划分防治亚区。防治区分布情况见附件3。

2.重点防治区(A)。

(1)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亚区(A1):包括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横坑村、西坑村、联民村、联丰村;从化市良口镇联群村、胜塘村、锦村、小杉村、水埔村、鱼洞村,鳌头镇洲洞村、黄茅村、石咀村、山心村、茂墩村;国道G105线从化段;省道S355线增城派潭段。

(2)地面塌陷重点防治亚区(A2):包括白云区江高镇、人和镇矮岗村、钟落潭镇;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花东镇李溪村、赤坭镇剑岭村、狮岭镇和雅瑶镇叁境村、新村、旧村、三向村。

(3)原煤矿采空区塌陷重点防治亚区(A3):包括白云区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

(4)软土地基沉降重点防治亚区(A4):包括荔湾区海龙街、花地街、石围塘街、岭南街;白云区金沙街;番禺区钟村街;南沙区横沥镇、万顷沙镇;萝岗区夏港街。

3.次重点防治区(B)。

(1)崩塌、滑坡次重点防治亚区(B1):包括萝岗区联和街天鹿湖社区、联和社区,萝岗街岭头社区、长平社区、黄登社区,永和街,东区街火村社区、刘村社区;从化市鳌头镇丁坑村、宝溪村、白石村,温泉镇龙星村、宣星村。

(2)地面塌陷次重点防治亚区(B2):包括花都区赤坭镇锦山村、荷塘村,炭步镇东风村、大涡村;从化市鳌头镇中堂村、新隅村、下西村、龙角村,良口镇石岭村,吕田镇;增城市派潭镇上九陂村、榕树吓村、高滩村、亚口冗村、七境村、汉湖村。

(3)软土地基沉降次重点防治亚区(B3):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大石街、石楼镇、石基镇、沙湾街、东涌镇、鱼窝头镇、榄核镇、大岗镇,南沙区龙穴岛。

4.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C)。

(1)软土地基沉降防治亚区(C1):包括番禺区新造镇、南村镇、市桥街,南沙区黄阁镇蕉门村、深湾村。

(2)地面塌陷防治亚区(C2),包括花都区赤坭镇莲塘村,炭步镇骆村。

(3)崩塌、滑坡防治亚区(C3),包括番禺区大岗镇丘陵地区,从化市东部和东北部低山丘陵地区,增城市(除派潭镇以外的区域)。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和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市政园林局、林业局、旅游局、安监局、气象局、电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副局级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机制;当本市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在省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做好特大型和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报请市委、市政府安排广州警备区协调驻穗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工作。

(4)指导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部署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地质灾害应急信息。

(6)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7)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专家咨询组。

由市国土房管局从广东省国土资源系统水文工程环境地质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灾害成因和类型,评估险情和灾情等级,预测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调查处理组。

由市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地质灾害成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落实有关措施;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应急监测组。

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灾情或险情变化情况,配合专家咨询组提出防治建议。

5.信息管理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民政局、气象局组成。负责受理地质灾害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组织信息及新闻发布。

6.抢险救援组。

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对伤亡人员进行救助和统计,清理不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负责调集相关的专业技术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7.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8.群众安置组。

由市民政局会同地质灾害发生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负责安置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9.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交委、市政园林局、电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经费、设施、设备、物资、运输、供水供气、通讯、供电等方面的保障。

10.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组织。负责交通管制,维护灾发现场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应急办:协调指导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处置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市级重要商品的储备、动用和调运供应工作;协调商业、物资、医药、电力等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掌握灾区社情动态,组织打击盗、抢救灾物资和阻挠、破坏救灾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检查督促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参与、协调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对因违章或违法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交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沿线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进行治理;参与公路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清除河道内的一切阻洪建筑物;认真搞好水土保持和控制水土流失;参与水利设施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通报汛情动态。

市农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救灾医疗队伍,做好灾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供水、供气管道,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的问题。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落实旅游区聘请专业队伍对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排查,督促旅游区设立警示牌和监测点,对危及游客安全的隐患点要尽快治理;当旅游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采集气象信息,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有关区、县级市气象局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电信局、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保障灾区应急机动通信和抢险救灾指挥现场的通信畅通。

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负责保障防灾救灾的电力供应。

(四)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

(五)应急联动机制。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占用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部门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紧急情况下,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广州警备区协调驻穗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工作。

三、预测和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与数据资源共享,连接省、市、区(县级市)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对于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专项调查和专业监测工作,建立信息报警与应急预处理制度,落实职、责、权、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进行预警处理。

2.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国土房管局、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根据《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2.巡查地质灾害险情。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防灾明白卡”由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提供样版和技术指导。

4.建立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1)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在我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未启动之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在汛期(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2)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规定,我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划分为5个等级:1级定义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4级为可能性大;5级为可能性很大。其中3级在预报中为注意级,4级在预报中为预警级,5级在预报中为警报级。3~5级发布预报,分别用黄色和橙色表示,5级发布警报,用红色表示。各等级含义和防御措施如下:

等级 颜色 含 义 防御措施

1级 无 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小 无

2级 绿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 无

3级 黄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注意级) 采取防御措施,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

4级 橙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大(预警级) 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密切注意雨情变化。

5级 红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警报级) 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紧急疏散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三)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1)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广州市应急办和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2)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广州市应急办和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等级,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I级应急响应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IV级应急响应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级响应。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响应)。

(1)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级市)、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2.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I级响应)。

(1)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级市)、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必要时,由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响应)。

(1)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响应)。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区(县级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新闻报道。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质灾害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具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四)应急响应结束。

1.I、II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III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专家咨询组会商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2.应急响应结束后,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撤销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会同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转入灾害后期处置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抚灾民,组织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尽快消除灾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临时征用的房屋、车辆、设备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以及征用劳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要依法补办手续。

(三)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部门要做好灾民生活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民政部门除做好灾民生活安置救济工作外,要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的尸体,并做好其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物资、商业、供销、农贸、交通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供应工作;水务、市政、电力、电信、公路等部门要做好所管辖的灾毁工程修复及恢复供水、供电、保障通讯和交通运输畅通,所需经费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经贸、农业部门要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

(五)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市民政局核实统计地质灾害损失资料,评估灾害级别,总结抗灾救灾措施及经验教训,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1.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市、区(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以及抢险救灾的物资与装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房管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房管局、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的工作职责。

(五)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级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操作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后的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三)预案的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

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4.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穗府办〔〕1号)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广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穗府办[2004]26号)

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穗府办10号)

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穗府办46号)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古府办1号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穗府办〔〕1号)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穗府办〔〕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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