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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催费律师函

发布时间:2020-03-04 02:25: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律 师 函 ***先生

本律师受***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您拖欠物业费等违约行为,特向您发出如下律师函:

依照您于2009年5月2日与*****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标准,您应为您居住的 7-604号楼建筑面积为137.52㎡的房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320.19元/年。但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您已拖欠物业费共计2861.01元未予交纳。按照《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业主临时规约》第三十条的约定,如您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物业有权要求您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总额日3‰的比例承担违约金。按此约定,您欠缴物业费相应的违约金为3656.37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知,您在无任何正当、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无权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不需享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鉴于此,本律师郑重向您催告:请您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4日内前往***物业补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共计6517.38元。如您在上述时间内未能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逾期违约金的,我委托人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诉至法院。届时,您除向我委托人补交物业费及违约金外,还将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望您慎重考虑诉讼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思之慎之,以免讼累。

特此致函!

律师:

2012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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