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致 阁下:
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受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龙公司”)之委托,就阁下拖欠 挖掘机货款事宜致函如下:
Ⅰ、据九州龙公司员工提供的证据及陈述: 年 月 日,九州龙公司与阁下就买卖 挖掘机事宜签订有《工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借款协议》□、《分期付款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设备款项合计为 万元,阁下应付款项如下: 首付款 万元,余款(分期/按揭/融资款等) 万元。 合同均有阁下签字捺手印,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州龙公司于 年 月 日,向阁下交付了设备,并由阁下签字确认收货且验收合格。
现阁下仅支付首付款 万元,尚拖欠首付到期款 万元,分期/按揭/融资逾期款 万元,分期/按揭/融资到期款 万,欠款共计 万元。
Ⅱ、根据我委托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本律师认为,阁下之行为损害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明显构成违约。
Ⅲ、现本律师郑重声明:按照我委托人与阁下签订之协议,我方有权随时锁机、收回设备直至诉讼,并由阁下按逾期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请阁下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联系,商讨解决方案。否则,我方将可能经诉讼途径追回阁下所欠款项,届时阁下将可能面临房屋被收回、财产被查封、支付欠款、违约金和滞纳金、承担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拖车运费、诉讼费的风险。
孰利孰弊,敬请权衡!
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逾期催帐律师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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