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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限和地位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6: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限和地位

民事代理行为源于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可以认为是国家授予的代理权(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二是约定的代理权,来自于代理人对被代理的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只要是在法理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根据个人意志来决定的。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代理权指的是约定的代理权,即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对于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有此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此条法律条文赋予了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但是要认识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限和地位,首先应该认识“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的权限与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即是对我国民法范围内的代理的法律依据。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本人或代理人是在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得到别人帮助的一方;代理人是能够给予被代理人帮助,代替他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的一方。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于律师代理的权限,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被告人代理律师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同原告进行诉讼,其诉讼权利等同于被告诉讼权利,不得超越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进行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就有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各自的代理权限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代理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参加诉讼活动、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等。律师的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而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全权代理(又称特别授权)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诉讼代理人需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在授权方面,代理律师代理他人进行诉讼,要有授权委托书,而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的变更也需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代理律师不得私自变更诉讼请求,各种变更必须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必须为委托人所委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也有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代理内容方面,民事代理只适用于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以当事人特定的人身,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法律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于民事代理。因此,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不得代理与当事人人身及特定法律资格的相关的事项。

在后果承担方面,由于代理律师的权利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代理人的一切代理活动,不论是一般事项的代理不是涉及实体权利的特殊代理,都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没有委托人的授权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任何诉讼活动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代理律师实施了超越被代理人授权的法律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该由代理律师本人承担。

在代理事项及代理行为的合法性方面,根据《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二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明。”因此,代理律师收集材料及证据应当合法、公正,虽然代理律师的权限源于委托人的授权,但是如果委托人要求捏造证据,或者不提供案情事实或隐瞒事实,代理律师可以不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实施相关法律行为,或代理律师可以拒绝代理。如《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其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

在代理的范围方面,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很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标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诸如民事诉讼、婚姻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经济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等,只要当事人提出委托,都属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是有些情况律师不能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律师不能进行民事诉讼代理: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的仲裁方面的协议的;争议应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部门处理的,即案件不属于司法程序解决的范围,如反映公务员官僚主义的办事作风的;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先经过其他机关、组织处理但未经处理的,如劳动争议案未经仲裁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在6个月内起诉的;离婚诉讼中离与不离的意志,律师不能“全权代理”。对于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地位,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非独立的诉讼主体,是从属于被代理人的。律师的代理权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律师的代理行为要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因此代理律师只能在被代理人所授权限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这方面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充任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明显不同,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辩护活动不受被告人的意志左右。正因为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所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满足本方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作出有悖于本方当事

人意志的行为。

而且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非个人化的。虽然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非独立的诉讼主体,是从属于被代理人的,但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不是当事人同代理律师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而是当事人同律师事务所产生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律师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而非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此外,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时,律师事务所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律师代理的公函及委托书,以此证明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不仅受到当事人的委托而且已经得到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只有在律师事务所提供公函及委托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承认律师民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性的有效性。所以总体来说,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非独立的诉讼主体,是从属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满足本方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作出有悖于本方当事人意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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