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2008〕5号
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我院调研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研课题的申报分自选课题申报和指定课题申报两类。一般情况下由申报人自选题目,经院党组核准后确定,院党组也可拟定题目,指定相关部门申报。
业务部门至少申报一个课题,综合部门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申报。
第二条 课题申报人提出申报时,须填写并提交《调研课题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20日。
课题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调研课题的确定标准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调研课题项目申报书》;
(二)课题调研能够立足于审判实践,采用实证研究等多种调研方法;
(三)申报人及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四)申报人对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第四条 研究室负责对申报的课题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院党组审查批准。
调研课题数量确定为每年十个,确有必要可适当增加。
课题确定后,研究室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筛选评审,确
定三至五个重点调研课题。
第五条 课题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
因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者
有课题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通知研究室。
第六条 研究室负责不定期邀请专家对课题组成员进行指导、培训。
第七条 课题组必须于当年11月底之前完成调研报告,并将
调研报告以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报送研究室。
第八条 调研报告由院党组委托专家组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一)理论研究具创新性,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能够形成成果转化;
(五)字数一般不少于1万字。
经验收达标的,专家组同时负责对课题成果进行等次评定,
对其中优秀的,由法院再给予一定奖励。
调研成果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视刊物情况给予一定奖
励。
第九条 调研课题的经费为元。课题确定后先行支付一
半,课题完成经验收达标后再支付剩余部分,验收不达标的,课题组须将先行支付部分退还。
重点调研课题的经费为元,具体支付办法同上。
第十条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工作责任书对调研有其他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调研课题申报管理办法
报: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市高院、市一中院
送:市委政法委、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大法工委
发:本院领导及各庭、室、处、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制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