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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食品安全监管督察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督 察 制 度

为保障我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砀山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参与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单位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业委员会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以及县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有关单位。

二、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化,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查,采取明查暗访形式。每月的1日至5日定期开展一次。

三、督查工作根据情况分组。每组由三个监管部门各两名执法人员参加。根据需要,督察组成人员可予以随时变更。

四、在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责成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根据《砀山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农委部门各有关责任追究制规定,按照权限和管辖范围,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查情况向县政府通报,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报告。

五、督查工作中所需的交通工具由各督查组自备。

六、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农委部门应抽调执法人员不少于四人,各组由分管领导带队。

七、督查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有关领导带队。

八、督查所需经费由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91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暂行)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报告;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示;

(六)其它来源。

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对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表”(附件1)详细记录,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二、组织查办

(一) 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附件2),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在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农业委员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技术监督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 建立督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发出后,应

92 当件件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三、直接查办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县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外,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组查办。

(二)事故涉及县政府相关部门管辖职能的,应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结果的报告与通报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砀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即将下发)规定的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及时报告。

(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砀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即将下发)规定的时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五、事故查处结果的发布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

93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砀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砀山县内从事食品的研制、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砀山县实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食品监管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第四条 砀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管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县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管报告工作。

第五条 县成立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报告实行随时、逐级报告制度,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 94 危害的情况。

(一)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出现1人死亡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出现食物中毒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三)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各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需进行详细记录,按附表要求认真填写。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表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从发生至终结上报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二)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 95 求随时上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应在处理事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县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报告工作不负责任,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包庇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砀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6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具体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分析研究食品安全有关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在我县的执行情况。

(二)审定向县委、县政府食品安全事宜的重要请示报告或代县政府起草的有关食品安全文件,以及其它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的食品安全重要事项。

(三)协调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四)分析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行动。

(五)听取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六)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七)研究确定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其它需要协调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从整体利益出发,坚决维护食品安全大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食品安全指示精神,杜绝狭隘的部门利益思想,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大

97 局利益,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调委员会议事要实事求是,讲实话、讲真话、做实事。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各委员要深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第一线,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协调委员会讨论决策作准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调委员会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每个人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当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进一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四)坚持协调委员会集体领导与各成员单位(或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协调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或委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不推诿、不扯皮,加强团结协作。各成员单位(或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

三、议事程序

(一)协调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重大食品安全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协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各成员单位需提交协调委员会议定的事项,应在会前5日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四)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确定。凡需提交协调委员

98 会讨论的事项,均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呈报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五)会务具体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一周通知各委员,会前发给会议材料。

(六)协调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

(七)协调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

(八)协调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人员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派出,负责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九)协调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指定的牵头单位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协调委员会汇报。

(十)协调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或公布。

四、议事纪律

(一)对协调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可以向主任或副主任提请下次协调委员会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

(二)对应保密的协调委员会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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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五项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

砀山县食品安全监管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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