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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结合我省山坡陡,地质、地形、地貌较为复杂,雨季洪灾频发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驻地,是指在我省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项目从事工程施工和劳务承包的单位或个人的临时驻地。

第三条

职、民工驻地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职、民工在劳动过程应享有获取安全驻地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的统称)。

第二章

职、民工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设计工程量的大小、编制职、民工的使用计划,计划应明确不同时期的职民工数量,驻地规模等。职、民工驻地须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及防洪防灾等要求,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职、民工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地铺。

第八条

驻地规划时要按不同的使用功能隔离,不能连接成整体,须预留安全通道;必须远离炸药库、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厨房、锅炉等设施要与住房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驻地电力线路要统一布设,并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设施,雷区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第十条

租用民宅作为施工驻地时,同样按照以上条件对照要求,严禁租用危房。

第三章

职、民工驻地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人选定项目驻地时,必须参照施工设计图,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并按第二章的相关要求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 职、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规划图必须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方能建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必须报经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四章

驻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职、民工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含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结合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驻地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各种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职、民工驻地建设管理和安全检查,推行职、民工驻地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审批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规划,督促、检查承包人驻地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在招投标阶段明确职、民工驻地建设的规模和要求,要求投标人进行相应的报价;

(四)对从业单位的职、民工驻地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责令整顿;

(五)检查从业单位的职、民工驻地建设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必须考虑:线路设计如果涉及沟河、不良地质、水文等地段,应综合分析地质、水文调查资料,对从业单位可能会造成挤占河道的地段要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向业主提出驻地选址安全区域的建议;

(二)设计阶段的概、预算编制要列入职、民工驻地建设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审核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规划选址,督促、检查承包人驻地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二)对承包人的职、民工驻地事故隐患进行检查,承包人的职、民工驻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有权责令整顿;

(三)对承包人的职、民工驻地建设的选址、施工质量、进度、资金投入等进行控制,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计量。

第十八条 承包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并按前述要求设计、报批、建设驻地;

(二)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三)项目经理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为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职、民工的驻地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四)负责职、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和整改职、民工驻地安全隐患;

(五)发生事故时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队伍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管理工作,并负有民工驻地安全管理的最直接责任;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首先对驻地进行认真选址,征得民工同意后并报项目部审查,住房结构必须牢固,入住人员安排合理,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事故预案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对驻地经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项目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条 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及本规定,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包括劳务承包队)凡因违规指挥,玩忽职守,有章不循,忽视驻地安全工作,缺乏驻地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未组织应急演练,驻地建设不规范,没有安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应急通道,重大隐患不及时消除,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原在建项目由各单位按规定要求进一步整改,新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实施。

13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驻地管理规定

民工宿舍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外协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外包队伍管理规定

民工安全管理协议

民工安全管理补充协议

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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