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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7: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要求,规范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监管四司组织起草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一)机械制造企业伤亡人数多

机械制造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企业门类多、差别大、涉及面广、从业人数多,危险有害因素复杂,每年的伤亡人数在工矿商贸各行业中位居前列。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机械制造企业规模以上企业147176家,从业人员2924.65万人。从2004年至2010年,机械制造企业平均每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639人死亡,在工矿商贸各行业中,仅次于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业,其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0年,监管四司组织开展了“加强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对策措施课题研究”。研究认为,机械制造企业存在“三 1

违”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等突出问题,应从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等几个方面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监管。

二、《规定》起草的简要经过

2011年3月,根据总局立法计划,结合“加强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对策措施课题研究”成果,监管四司委托安科院起草了•规定(初稿)‣。

2011年4月,监管四司组织部分省、市安全监管局及机械行业专家对•规定(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年5月,监管四司印发•关于征求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管四函„2011‟11号),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意见。截至5月31日,共收到21家单位的135条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11年6月29日,监管四司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及部分企业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根据研讨会代表提出的建议,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

2011年9月份,监管四司将•规定(送审稿)‣送政法司后,政法司又在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到10月中旬,共收到来自法制办、总局政法司及部分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共

计179条。监管四司对照这些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监管四司又征求了北京、山西、云南省安全监管局,重庆、沈阳市安全监管局,及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和四个机械企业的意见,并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目前•规定‣分为总则、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5个章节,共计46条。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机械制造企业包括各种动力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冶金矿山机械、化工机械、纺织机械、机床、工具、仪器、仪表、通讯电子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的生产制造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机械制造企业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的企业等9大类69个中类233个小类的企业。(第四十五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本•规定‣要求此类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的2‰,且最少为2人。

(第六条)

(三)关于安全教育培训

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减少“三违”现象,结合企业实际管理情况,本•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1.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的要求,明确机械制造企业在岗的班组长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培训。(第十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要求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本•规定‣将此调整为: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第十条)

3.现有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对后续教育培训时间做出要求。本•规定‣要求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第十条)

4.目前企业使用实习人员的情况较为普遍,现有规定未对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明确要求。本•规定‣中明确企业对实习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习,且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第十一条)

(四)关于隐患排查治理

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本•规定‣要求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评价和审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为全面推进机械制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本•规定‣明确要求,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职业健康监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职业健康监管已作详细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本•规定‣突出了以下两方面要求:

1.要求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要求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十六条)

(七)关于安全防护设施

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工艺及事故的特点,参考•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本•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六条中,对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做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对防尘、防毒、防噪和防振的要求;对机械

传动装置及冲压、锻压、剪切、木工机械等安全防护的要求;对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试验台站、动力站房,以及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安全防护的要求;对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安全防护的要求等。

(八)关于法律责任

1.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本•规定‣不再另行规定。

2.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法规未做处罚规定,本•规定‣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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