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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

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服务协议

甲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乙方:定点加油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ZC-CTP07026号谈判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它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

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2、“用户”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

3、“车辆”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公务车辆。

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5、“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

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第二条[车辆加油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车辆加油均纳入本协议范围,并享受本协议所确定的车辆加油集中采购优惠价格和服务。

第三条[协议价格]

1、协议价格是指用户购买本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乙方承诺在符合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的优惠率计算得出,即协议价格=符合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市场价格×(1-优惠率)。

2、本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如国家对燃油税进行政策性调整,价格变动产

生的相关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价格折让的具体方法:

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确定的中准价格对现行市场价

格进行调整后,应在调整当日将调整内容(含协议价格)书面通知甲方,并以甲方指定的方式向用户公布。

5、不论现行市场价格如何调整,乙方不得降低对甲方的优惠幅度。

6、若乙方给予北京地区其它政府部门的价格优惠率高于甲方的,乙方应及

时通知甲方,并将甲方的价格优惠率上调至同等优惠幅度。

第四条[公务车辆加油实施程序]

1、用户办理加油IC卡时,须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

IC卡申请表》,甲方审核盖章(公章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后传真至乙方,用户接到甲方通知后,到乙方营业室办理公务车辆加油IC卡。

2、用户办理公务车辆加油管理卡和公共加油卡各一张,用于本单位公务车

辆加油账户的管理和车辆加油。

3、每张加油IC卡上登记有单位名称及车辆牌照号码等信息,加油时必须经

乙方工作人员核对加油IC卡信息后,方可加油,否则,不予办理加油业务。

4、加油IC卡适用于乙方所有定点加油站,只限于加油,不具有取款和加油

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也不能在银行的各种自助服务终端上使用。

5、加油IC卡因故撤销时,乙方负责将卡上的余额划入用户指定的其它加油

卡上。

6、办理加油IC卡免费,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持卡人凭单位

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乙方营业室办理挂失和补卡。

7、具有限制车号功能的加油IC卡丢失后,若出现卡内金额被他人使用等情

形造成用户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用户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8、加油车辆和加油金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加油费用由各单位与乙方直接

结算。各单位在办理IC卡储值时,由乙方将优惠金额划入加油账户上。

第五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代表用户与乙方签订协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全过程参与本协议的执行。

(2) 在本协议履行中,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警告,扣除相应

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07-2009年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供应商资格等处罚措

施。

(3) 在本协议履行中,用户应享受乙方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其它优惠促销政

策。

2、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严格遵守价格优惠承诺,在办理加油业务时,不得收取本协议规定以

外的其它费用。

(2) 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

用户车辆加油的组织协调工作。

(3) 提供履行本协议的在京所有IC卡加油站的地址、电话及位臵图,包

括所能提供的油料种类及服务项目。

(4) 及时向甲方通报各种油品价格变化等方面的情况。24小时提供加油

服务,节假日照常营业。

(5) 对在开办洗车服务加油站加油的用户车辆提供免费洗车服务。

(6) 用户未经甲方批准审核,乙方不得为其办理加油IC卡。

(7) 建立用户车辆加油集中采购档案,妥善保管公务车辆加油集中采购的

相 关资料。

(8) 乙方免费为用户提供加油明细表,作为对账依据。

(9) 每月截止前2个工作日,乙方将当月的用户加油卡办理情况及本月加

油情况报送给甲方,并确保报送及时、准确。

(10) 为甲方提供软件技术支持,保证采购中心及时、准确了解用户加油情

况。

(11) 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加油IC卡支付和结算方式]

1、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用户分别与乙方结算,以乙方提供的IC充值卡为日常加油结算工具。

3、付款方式:IC卡充值(支票、汇款、现金)。

第七条[质量标准和检验]

1、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油料的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

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令甲方满意,并负责赔偿由于油料的缺陷

而造成用户车辆维修(经双方协商指定厂家)的全部费用。

3、甲方还将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随时根据用户

的举报对乙方产品进行检验。

4、其它未尽事宜依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1、甲方代收由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后7日内以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

提交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能够严格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在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

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的应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 因乙方错加油品导致用户车辆出现故障时,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

履约保证金。

(2) 未按照用户加油IC卡限制功能对车辆进行加油的,甲方每次可扣除

30%的履约保证金。

(3)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甲方每次可扣除10%-50%的履约保证金;

对于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将导致乙方丧失参加下届定点加

油采购项目的资格,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有效投诉是指:

用户因乙方确实未能履行其协议义务,并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时,

向甲方或乙方提出的正式书面投诉,根据本协议相关内容,经调查

核实,确认投诉内容属实的为有效投诉。

2、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扣除的履

约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用户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3、乙方应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的金额。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 协议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

2、对本协议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协议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协议 终止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

风暴或其它自然灾害,以及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它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

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

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协议各方应可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

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在本协议执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

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应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有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3、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

应继续履行。

4、诉讼费用除诉讼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2007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31日24时止。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电子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1、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本协议执行结束后,经财政部批准,甲方有权与乙方续签协议,乙方

可继续成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供应商,为用户提供加油服务。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政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协议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本协议签订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签约日期: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定点加油协议

定点加油协议

车辆维修保养定点服务协议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关于印发《福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服务协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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