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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发第72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人社发[2012]7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断健全完善实体化仲裁机构

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职能科学整合基础上,合理设置机构。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仲裁院的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

二、切实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区应当根据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事业发展的要求,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合理配置各岗位工作人员。专职仲裁员配置应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记录人员等辅助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从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中招录。

仲裁员、记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正装,佩带仲裁胸徽。

三、有效推进仲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保证仲裁机构办公、办案用房。案件较多、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设设施功能齐全的办案场所,合理设置办公室、仲裁庭、调解室、立案室、接访室、档案室、监控室等设施场所。各级仲裁机构应当配备办公所需的电脑打印、录音摄像、档案储存、电子监控、传真投影、复印扫描等基本设备。

市级仲裁院应至少保证有1间专门的仲裁庭、1间专门的调解室;县级仲裁院应至少保证有1间专门的仲裁庭。仲裁庭内应当配置电脑、打印机、多媒体投影设备、电子证据展示设备、视频监控设施、声音采集设施等办案设备。

四、依法保障仲裁经费需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同时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83号)以及《意见》精神,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仲裁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贯彻落实《意见》的合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负责同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从机构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分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不断完善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努力提升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到2013年底确保以上措施和要求基本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第72号第类

兵交发72号

黑人社发〔〕11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麻柳嘴委发〔〕72号

鄂人社发第22号文

财税72号

72号文件

玉人社发7号

社发院师资

陕人社发98号

黑人社发第72号
《黑人社发第7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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