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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国都铎王朝君主专制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0-03-04 10:40: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试论英国都铎王朝君主专制的特点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

【原刊期号】198304 【原刊页号】63—69 【分 类 号】K5 【分 类 名】世界史

【复印期号】198312 【作 者】尹曲/李德志

封建君主专制是封建国家的一种政体形式,东西方大多数封建国家都曾实行过,而其专制本质都是一样的。但由于各国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表现的形式各异。英国都铎王朝的君主专制,在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哪些特点?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重商主义政策

东方各国君主专制,以农为本,国家收入主要靠农民交纳的赋税,因此不重视工商业的发展,大都采取闭关自守,重农抑商的政策。英国都铎王朝则相反,从王朝奠基人亨利七世至伊丽莎白女王,都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究其原因:一是王朝收入一半以上来源于工商税,特别是伊丽莎白时代,毛纺业成为英国民族工业,一五至一五六五年,呢绒和毛织品的输出竟占出口总额百分之八十一点六;其次,随着工商业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政治上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与旧贵族在国会中形成分庭抗礼的局面。因此,都铎王朝的君主为了增加收入,扩大财源和争取资产阶级、新贵族的支持,必然要采取重商主义政策,大力保护工商业的发展。

亨利七世即位之初,便与佛兰德尔恢复正常的贸易关系,一四九六年双方订立“大通商”条约,此后,英国毛纺业得到迅速发展。据估计,一三五四年出口毛布不到五千匹,到一五○九年就达八万匹。正如培根所说,亨利七世“喜爱财富,不忍商业雕零”。①为了发展海外贸易,亨利七世对造船业实行津贴政策,凡建造百吨以上新船者,每吨可得五先令津贴②,这一政策促进英国海运事业的发展。在一四○○年以前,英国船只很少一百吨以上,之后不久,布利斯托尔著名商人威廉·坎宁共有船

二、八五三吨,内有一只重九○○吨③。亨利七世还积极鼓励海外殖民活动。一四九六年三月,亨利七世曾向约翰·卡波特和他的三个儿子颁发了一份特许状,支持他们对美洲的探险活动。特许状中写到:“他们可以征服、占领和占有他们所发现的任何市镇、城市、城堡和岛屿,作为朕的臣属,他们能够从朕这里获得对上述村庄、市镇、城堡的统治权、财产所有权、司法权……”。他们可以“占有和支配他们航行中所增加的全部收入、利润、货物和商品……从主要收益中扣除五分之一的制品或钱交给朕”④。亨利七世还号召英国臣民大力支援约翰·卡波特父子,装备他们的船只,供应其所需的物品。

卡波特父子的美洲探险之行,得到亨利七世的赞赏,他赐给卡波特十镑赏钱和二十镑的年金,⑤并且答应卡波特的请求,为他下一次航行装备船只,派给他若干名囚犯。

除此之外,亨利七世还积极支持其他一些人的海外探险活动。1501年亨利七世向布里斯托尔的商人查德·沃德和约翰·托马斯等人颁发了发现、殖民和垄断贸易的特许权,鼓励他们寻找一条到达亚洲的航线。1502年亨利七世又向休·埃利奥特颁发了新的特许权。⑥

亨利八世当政后, 因袭亨利七世的重商主义政策, 继续鼓励海外探险活动。1527年5月,他支持皇家海军的一位船长率船西行, 航抵北美洲的拉布拉多半岛一带。⑦同时,他还支持另外一些商人在西非沿海地区开展贸易活动。此外,亨利八世在宗教改革中没收了大批教会的土地,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至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代,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资本主义商业活动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首先,伊丽莎白女王不仅支持而且参与海外殖民贸易活动。

1592年8月,英国一只船队在女王和伦敦商人的资助下, 从事海上劫掠活动。他们截获一艘葡萄牙船只,船上载货1,600吨,价值大约800,000镑。最后在分配这笔赃款时,伊丽莎白女王净获60,000至90,000镑,而她当初的捐款仅有3,000镑。⑨对于当时著名的海盗霍金斯和德累克,女王更是从支持到重用。1564年,伊丽莎白女王支持霍金斯进行贩奴活动。霍金斯率四条船,赎买了400 名非洲黑奴,他返回英国后,同女王共享赃款⑨。著名海盗德累克的私掠活动同样受到女王的赞助,他在25岁时受女王之命指挥私掠船。1580年,他完成了环球航行返抵普利茅斯,身上携有60万镑的赃款,他把其中25万5千镑奉献于女王。⑩后来这两位海盗均被女王委以重任。1581年3月伊丽莎白在伦敦杰伯福特港“金鹿”号船上对德累克说:“你为大英帝国争得了国威。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重金悬赏要你的脑袋,我今特来赐给你男爵的封号。”(11)1587年女王又授予他海军中将衔并责成他与霍金斯创建英国海军。次年,任霍金斯为英国海军统帅,德累克为海军上将,以便击溃“无敌舰队”的进攻。(12)都铎王朝的这些决策,决非一般封建专制国家所能比的。

其次,伊丽莎白女王积极支持各种海外贸易公司的建立。1579年伊斯特兰公司建成,接着,利凡特公司(1581年)、非洲公司(1588年)、东印度公司(1600年)相继诞生。这些垄断公司, 尤其是东印度公司成为“资本积聚的强有力的手段”(13),它们都是在都铎朝君主的特许下建立的。

再次,伊丽莎白女王一如既往,继续推进英国呢绒工业发展。例如,女王积极吸收熟练的尼德兰织工避居英国,至1573年,移居英国的尼德兰织呢工达6万余名。(14)1561年,女王下令禁止国内绵羊和羔羊出口以保证本国呢绒工业所需的羊毛。1571年,女王又规定臣民必须戴国产呢帽,违者罚金3先令4便士。(15)这些措施,有利于英国呢绒工业的发展。至16世纪末,英国各类呢布已源源输往尼德兰、德国、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还远销地中海沿岸及波罗的海地区以及俄罗斯、北非、叙利亚和巴西。(16)

最后,伊丽莎白女王的重商主义还表现在对商人的任用上。如商人汤姆斯·格勒善在伊丽莎白的宫廷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他是女王的财政顾问,大多数的英国财政政策是他决定的。自1558年至1562年他掌管公债和王室其他财政事务。在此期间他在伦敦中心建起一座相当可观的交易所,伊丽莎白御驾亲临此交易所,女王参观之后,甚感满意。遂令传令官宣布,称此交易大楼为“王家交易所”,今后一律如此称呼,不必另立名称。由于格勒善服务忠诚而受封骑士,他一直服务到1574年。(17)格勒善的父亲和伯父都是伦敦商业区的大资本家,英王还利用他们在大陆上进行一些最微妙的活动。(18)

伦敦资产阶级的作用尤其能说明资产阶级在都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中所据有的地位。在16世纪最后形成的伦敦12个大型同业联合会实际左右了伦敦的政治。在这个时期,“伦敦市长都是从大型同业联合会的成员中选出来的。一百年来(每年选举一次),有24个市长是绸缎、丝绒商,17个是呢绒商,14个是食品杂货商,其他每个同业联合会都有

六、七个人当选过。此外,伦敦26个市参议员,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也是从同业联合会的成员中选出的。市政参事和众议院议员也往往是这12个大型同业联合会的成员。”(19)

上述事实表明:都铎王朝的君主尤其是伊丽莎白女王,始终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当然就其主观愿望说来,他们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维护其专制统治,但这种政策的持续推行,在客观上加速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准备了经济条件,这是那些推行重农抑商的封建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二、政教合一的统治

亨利七世创建的都铎王朝,开始时同欧洲许多封建国家一样,推行的是二元统治。即世俗最高权力归君主,宗教的最高权力归罗马教皇。当时,天主教势力在英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恩格斯说,罗马天主教会是封建制度的巨大国际中心“它把整个封建的西欧(尽管有各种内部战争)联合为一个大的政治体系”(20),“教会在每个国家大约占有1/3的土地,它在封建组织内部拥有巨大的权势。”(21)在英国,属于寺院的土地相当多,决不止几十万英亩而是几百万英亩。“据估计,1535年寺院的„纯‟收入接近15万镑,这是低于实际数字的估计。”(22)教会中的封建特权阶层形成贵族阶级,恩格斯说,“这些教会显贵或者本身就是帝国诸侯,或者是在其他诸侯的麾下以封建主身分控制着大片土地。”(23)这虽是指德国而言,但在英国其性质也相同。

亨利八世当政后,开始对天主教势力实行打击。他自1529年起,用十年左右的时间,采取立法的形式,自上而下地进行宗教改革,建立了都铎王朝的政教合一的统治。

1529年亨利亲自主持召开国会,免去罗马教廷在英国的代表约克大主教兼国王枢机大臣乌尔西的职务,剥夺其公民权,没收其财产,揭开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1534年国会通过“至尊法案”,确认英国国王为英国教会元首的称号,从名义上确立了君主对宗教的绝对统治权。

从1536年,英国国会又连续通过法案,没收大批教会土地,从根本上打击了宗教界的封建贵族。在英国确立了封建君主对世俗和宗教的全面专制统治。但亨利八世建立的封建一元化的君主专制并不巩固,亨利八世死后,继位的爱德华六世虽继续通过某些法令,力图维系新建的一元化的封建君主专制,但反叛和骚乱屡有发生。新建的君主专制政体处于危机之中。至玛利继位后,她竟干脆放弃了君主对宗教的最高权力,重新承认罗马教廷的宗教权威,亨利八世建立的一元化君主专制,实际垮台了。

伊丽莎白女王执政以后,承担其父亨利八世未竟的事业,继续进行宗教改革,在英国重新建立了封建君主的一元化统治,并为此奋斗45年,使都铎王朝的政教合一统治达到极盛。

1559年,女王加冕不久,即令国会通过《至尊法》,制订若干条文,在法律上重新确认英国君主对宗教所具有的最高权威。

《至尊法》第七条规定:“一切外来侵入的权力或权威,不问其属世俗或属宗教,在英王国和英王统辖的自治领及其他地方,永远明确地废除了。即不得实施,也不得遵从……”(24)在英国排除了包括罗马教皇在内的一切外来权威之后,法律随即规定一切权力归英国君主执掌。《至尊法》第八条写道:“诸如司法权、优惠权、特许权、宗教权以及基督教会权,均由王国陛下统辖。”(25)为防止罗马天主教在英国重新取得宗教的最高权威,《至尊法》对英国的未来也作了规定:“根据本法令,女王陛下的后裔和继承人,即本王国的君主或女王们,也将拥有全权或最高的权威……”。(26)显然,都铎王室决心把封建一元化的君主专制,在英国永远实行下去。1559年的《至尊法》否决了罗马教皇的最高宗教权;肯定了英国君主具有世俗和宗教两方面的最高权威;还对英国的未来,实行君主专制作了明文法律规定,本立法不能不说是全面、具体而又深谋远虑。而尤其令人瞩目的是《至尊法》竟立下誓词,责令英国臣民和宗教界各层人士就上述各项内容宣誓。誓词要旨如下:“我,某某,仅凭良心发誓,女王陛下是我们王国和王国自治领的最高首脑,当然也是一切宗教或世俗事务的最高权威。……我断然否认和摒弃一切外国的司法权、行政权、优惠权及各种权威。我保证,从此之后,忠实效忠于女王陛下,女王的后裔和女王的合法继承人。竭力扶持并捍卫女王及其后继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和权威……”(27)

通过立法让人们宣誓并把誓词也纳入法律条文之中,这种情况实属罕见。它表明英国的专制君主千方百计地维护其宗教的最高权威。

虽然如此,英国宗教的封建贵族势力,仍不十分驯服。就在1559年《至尊法》颁布后,有些受封圣职的僧侣,依然拒不宣誓,不承认英王的最高宗教权威,女王遂令国会立法规定,限这些僧侣“在40天内离开英国,否则以叛逆罪处死;庇护这类人者将处以绞刑。”(28)1563年重申:主张罗马教皇在英国有权者,初犯处以无期徒刑,再犯即处死。1573年女王亲自发布诏谕,警告在宗教上另搞一套的人“将招致法令所规定的一切严厉制裁。”(29)1581年国会又立法规定:“改宗天主教者,以叛国罪处罚。任何作弥撒之教士应罚200马克并处一年之徒刑;拒绝参加国教礼拜者每月应付20金镑”(30)据某些著作披露:“这样多的罚款,除了最富有的天主教徒外,任何天主教徒都会因而破产。不能支付罚金者即予拘捕并没收其财产。不久,监牢里面到处都是天主教徒,许多旧城堡遂亦改为监狱使用。”(31)1585年国会又通过法令,继续迫害天主教徒,该法令规定:“一切来自天主教教区的耶稣会士和神学院教士,自本届国会闭会之日起,40天内一律离开英国和女王陛下管辖的自治领。”(32)直至女王陛下统治的晚年,女王仍为自己的一元化君主专制而奋斗。1593年,国会又通过决议:“任何人怀疑女王之最高宗教地位,或继续不参加英国国教礼拜,而参加任何非国教的秘密聚会……应予拘禁,并且——除非保证将来改宗国教礼拜仪式——应永远离开英国,否则处死。”(33)估计,伊丽莎白在位期间共有123名教士和60名俗人被处死刑,另有约200人死于狱中。(34)

就这样,都铎朝君主终于牢固地控制了英国宗教的最高权力,进一步加强了封建的专制统治。现在,都铎朝君主已非凡人,而是代表上帝在英国施政。伊丽莎白女王在整个当政期间,始终强调英国君主的神圣性。1559年1月20日, 在她举行加冕典礼之后的第一次演说中,女王就强调说:“由于我是上帝所创,注定要服从它的决定,我决尽力去做,由衷地希望现在所给我的任务能得到上帝的帮助,而我成为天意的执行人。”(35)40多年以后,女王在对国会所作的最后一次演讲即著名的“黄金讲话”中,仍然强调自己是上帝的代表:“上帝让我成为一个君王,成为人民极端感谢的帝王,成为上帝指引下保护与维持人民安宁的帝王”。(36)平时,女王也总是不忘提醒人们:她代表上帝在英国施政。例如,每逢国会会议结束,议长拜见女王时总要谈到“英王国是在我们神圣而威严的女王的巨手庇护之下”。女王总是打断他:“不!议长先生,是在上帝巨手的庇护之下。”(37)女王还不时向国会强调:“朕是你们的神权帝王。”女王发布敕谕和各类文告,开头也总是写上“借上帝的恩宠”之类的言辞。英国君主把他们的统治罩上圣灵的光环,是为了取得臣民的顶礼膜拜,以便更顺利地施行其统治。伊丽莎白女王在1598年的一个礼拜天,去格林威治一教堂,当时有位罕茨诺先生,记述了女王受到的尊崇:“不管谁对女王讲话均得跪拜;女王不时抬手示意下跪的人免礼平身。女王行走时,无论走到何处,迎面的人均双膝跪下。一些极美丽苗条的宫女尾随其旁,她们多着白装;女王两边还有50名手持金色战斧的侍卫。在教堂旁边的大厅里,女王亲切地接见了我们这些祈祷者,这激起了„伊丽莎白女王万岁‟的欢呼声……。”(38)

都铎王朝的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是当时欧洲各封建国家可望而不可及的。都铎朝君主集世俗和宗教的最高权力于一身,若仅从短期看,确实强化了英国的封建中央集权。

三、都铎王朝的统治机构

实行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通常都拥有一支庞大的常备军和一套从上到下组织严密的官僚机构。英国都铎王朝却不然,它既无庞大的常备军又无上下严密的官僚机构。都铎朝君主的专制统治主要靠他们一手控制下的议会、枢密院、星宫法庭和地方治安官来维系。

英国的议会最早出现于十三世纪。至都铎王朝它已有二百余年的历史。在封建制度下,议会是从属于国王的一种等级代议制机构。“从1343年起,议院分成了上下两院:上议院由僧俗贵族组成,下议院由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两院制是英国议会区别于当时其他国家等级会议的一个重要特点。”(39)从理论上看,议会权力是至上的。1589年,托马·史密司爵士写道:“英国至上而绝对的权力在议会……议会废止旧法律,制定新法律,……”(40)但实际上,都铎朝君主基本上控制着议会。

在都铎王朝时期,议会并非常设机构,仅逢要事才聚会,比如:君王就位、国家政策的变更、战争、批准拨款等。(41)议会的立法,也只是根据君王的建议来制订。(42)所以,都铎王朝的立法权实际操在君王之手。议会不过是君王的工具。甚至对那些稍有不驯服的议员,君主也毫不客气地加以惩治。1576年2月8日国会议员温特沃思在议会上曾对伊丽莎白女王有所指责,他说:“无人没有错误,……高贵的女王亦不例外,女王陛下有错误,而且对她说来甚至是危险的错误。我纵使赤诚地忠于女王,也不能隐匿其错误而使之处于危险之中。相反,揭露这些错误,定会使女王安然无恙……”。(43)结果便被关进了伦敦塔。可见,都铎朝君主对议会的控制很严,不容许议会的独立发展。伊丽莎白女王的一段话再明白不过地揭示了这种实质。在1593年议会开会期间,她指令下议院议长转告下议院说:“只有我才有权召开国会,我有权叫国会休会或解散,我有权同意或否定国会的一切决议。”(44)

当然,随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力量的强大,国会同女王的矛盾日益尖锐,国会也变得愈来愈不驯服,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女王早期的国会高贵大方地顺从她;中期的国会愤怒地服从她,晚期的国会却几乎要起来革命。”(45)但整个说来,都铎朝君主基本上控制着国会,凭此,他们来制订自己所需要的各项法律。

都铎王朝的日常行政工作由枢密院负责。

枢密院正式成立于1540年,在此之前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利用谘议会作为行政机构。枢密院成立之后,国家的日常政务就由这个机构承担。最初,枢密院由17—20人组成,后来只有8—10人参加。从形式上看,它类似现代的内阁,实际上有根本区别。伊丽莎白女王当政四十五年,从未出席过枢密院会议,但都铎朝君主对枢密院的控制十分严格。枢密院是贯彻都铎朝君主的方针大计的得力机构。因为,第一,“枢密院不对国会而对国王负责,而且国王还不一定征求或采纳它的意见。”(46)第二,枢密院的官员不代表任何党派来工作,他们都是君王的部下,所以他们能共同协作,为君王陛下同心协力,尽职尽责。由于这两条,君王便控制了整个国家的行政大权。在都铎朝君主专制鼎盛时期的伊丽莎白时代“政府的实际工作依靠枢密院及其主要官员。但一切方针大计均取决于女王”,(47)枢密院的官员多为君王的心腹,一般说来,他们能贯彻君王的意图,一旦他们与君王意见分歧,若君王坚持己见,枢密院决难改变。例如,在对待尼德兰问题上就是这种情况。当时,伊丽莎白女王反对尼德兰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枢密院的大臣一致反对女王的意见。枢密大臣塞西尔甚至以辞职来要挟,但还是不能改变女王的主张。(48)可见,都铎朝君主也握有行政大权,枢密院不过根据君王的旨意作实际工作。有人在谈到伊丽莎白女王的权力时说:“和平与战争这类重大问题取决于她,选择大臣取决于她,内政、军事乃至宗教等方面的一切重要任命也取决于她……她还极其关注外交政策、对外关系以及大使们的缔约与谈判活动。”(49)

都铎王朝地方行政工作由治安官充任,这是一个不拿薪俸的特殊的文官阶层,这些人多属乡绅。至少在爱德华三世(一三二七——一三七七年)统治时期已存在此阶层。到都铎王朝时期,治安官已成为君王在地方的得力助手。因此,伊丽莎白女王亲自过问地方治安官的任命。在她所发布的“任命状”中,具体规定了治安官的职责,要他们“维持郡的安定,要维护所颁布的各项法律和政令……”(50)枢密院负责对地方治安官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不断地向他们发出指示。地方治安官的权限很广,“除了举行开庭外,他们还要规定工资,征收救贫税,执行救贫法,修理大路和调整工商业。”(51)因此,他们曾被人称为“都铎王朝的杂役女佣”。这些“杂役女佣”实际上成为政府统治机构的一部分,但由于他们不领政府的俸给,我们才说都铎王朝没有一套从上到下组织严密的官僚机构。虽如此,这并不妨碍都铎朝君主的专制统治,同其他专制国家相比,都铎朝君王所享有的权威和权限并无逊色。

至于司法方面,君主也大权在握,伊丽莎白把最高法院看作行使王权职能的重要工具。她曾指出,审判权是上帝赋予国王的。

1563年2月7日她给卡德琳·麦迪奇写道:“请你回忆一下,当上帝吩咐我们建立法院时是把什么重担托付给我们这些君王的。”(52)因此,在女王时代往往“未经审判及不宣告原因,即以她的意志拘禁人犯”(53)

可见,都铎王朝虽没有庞大的常备军和庞大严密的官僚机构,但是都铎王朝君主,凭借手中控制的国会、枢密院、地方治安官和星宫法庭等,顺利地实现了他们在立法、行政、司法诸方面的专制统治。因此,人们说“都铎王朝的专制政体是一种最特殊的专制政体,即受到许可的专制政体。”(54)这种政体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都铎朝君主“以各阶级势力的暂时平衡为基础,由于这种平衡,他们得到强大而进步的各阶级的一致支持,尤其是商人和乡绅地主的支持。乡绅们甘愿充当治安法官。富豪们能使政府渡过最紧急的财政危机。”(55)而进步的阶级之所以支持都铎朝君主的专制统治,是因为这种统治能平定叛乱,给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便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发展。因此他们相互利用,相互支持,摧毁了天主教会和旧贵族的离心势力,使都铎王朝的君主专制逐步达到鼎盛。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羽翼也变得丰满起来,所以都铎王朝君主专制才呈现出上述一些特点。但其本质是封建的,一旦资产阶级势力壮大起来,双方相互利用,相互支持的关系便宣告破裂。资产阶级决不甘心永远屈居封建专制的权力之下,因此,在伊丽莎白女王逝世不到半个世纪,英国便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开始了一个新的时代。

注释:

①②③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第138页;139页;125页。

④理查·哈克卢伊特:《英民族的主要航海、旅行、交通和发现》第5卷第83页转引自尤书蛟:《英国在美洲的早期探险活动》第2页。

⑤《剑桥英帝国史》第一卷1929年版第26页转引自尤书蛟上文。

⑥⑦见尤书蛟文第5页;第8页。

⑧J·B·Black:《The Reign of Elizabeth》1558—1603 Oxford 1952第359页。

⑨⑩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21卷,第42页。

(11)(12)朱国强:《掠夺有功 海盗当贵族》载“外国史知识”1982年4期。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258页。

(14)(15)(16)利普逊前揭书第二卷伦敦1931年版第186—187页,转引自陈勇:《从呢绒工业看英国早期资本主义成长的有利条件》第9页;第10页;第8页。

(17)(18)(19)施脱克马尔:《十六世纪英国简史》第86页;第65—66页。

(20)(21)《马恩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390页。

(22)同(17)第43页。

(23)同(20)第7卷391页。

(24)(25)(26)(27)《Statutes of the Realm》Ⅳ·第350页。

(28)Neale:《Queen Elizabeth》第265页。

(29)T·S·Millward:《Sixteenth Centurv》第83页。

(30)Lingard:《History of England》Ⅵ第165页。

(31)同⑨第9页。

(32)同(24)第706页。

(33)《Cambridge Modern History》Ⅳ第289页。

(34)同⑨第28页。

(35)Proude:《Reign of Elizabeth》第11页。

(36)Somers Tracts(1809)Ⅰ第244页。

(37)A·L·Rowse:《The England of Elizabeth》第309页。

(38)P·lfentzner:《A journey into England》第31页。

(39)程西筠:《英国议会制度的演变》载《外国史知识》1981年第3期。

(40)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40页。

(41)同(37)第266页。

(42)Lord Bacon:《History of king Henry Ⅶ》第15页。

(43)Prothero:《Statutes and Constitutional Documenfs 1558—1625》第120页。

(44)契内:《英国史》第二卷,1962年版第275页,转引自施脱克马尔:《十六世纪英国简史》第82页。

(45)同⑨第8页。

(46)同(40)第141页。

(47)同③第271页。

(48)同(37)第273页。

(49)同(37)第271页。

(50)W·Lawbad:《Eirenarcha》1641第35页。

(51)同(40)第141页。

(52)同(17)第82页。

(53)同(30)第165页。

(54)(55)同(40)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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