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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出口退税的调整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6: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分析出口退税的调整

出口退税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等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出口退税 政策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新出口退税政策加快了退税速度和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有利于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和加快我国产业升级的步伐,有利于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缓解国家财政赤字的压力。另一方面,新出口退税政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1)企业出口成本提高,获利空间减少,影响了企业出口的积极性;(2)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改革,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将有可能产生新的地方保护主义;(3)鼓励出口 贸易方式 从一般贸易向加工贸易的转变,不利于我国整个出口贸易结构的调整。文章在分析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宏观影响的基础上,实证性地分析了出口退税新政策实施后对地方经济带来的影响。

我国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退税问题突出,成为税务、外贸 等部门和企业关注的热点。出现这样的局面背后有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本身存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合理: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的货物在国内生产和交易中所缴纳的流转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它由国税局征收,而对于上缴中央国库的增值税,中央要对地方进行返还。在出口环节,却是中央财政负担了全部退税,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退税责任。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既不对称又不合理。

(二) 出口退税政策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导致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而税负不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同一政策体系下,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应该不会导致税负不同。然而出口退税制度却未能做到这一点,如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享受的不合理优惠,在降低税率后,实行“先征后退”的进料加工征税时按17%抵扣,而退税时按9%扣除,使企业无形中得到了优惠。如果使用国内原材料则没有这部分优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导致税负不同的后果是,因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退税比较优惠,对进口料件的全额保税使出口企业在考虑使用原材料时,会首先选用进口料件。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是损失了外汇,二是从客观上限制了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

(三) 退税率的不合理性: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经实行17%的退税率,但后来由于骗税猖獗及国家财力有限而将退税率两次下调(退税率为3%、6%和9%)。尽管政府在1998年和1999年为刺激经济增长又将退税率上调,但大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尚未达到17%的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不一致,将使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在难以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化含税量的情况下,

其结果将是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 在国内收购环节,出口货物的税款流失严重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改变了对出口货物按法定税率计算退税的办法。据测算,一般企业的实际税负均低于专用税票的预征税负。因此,一些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串通供货企业销售时不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不预缴税款。外贸企业放弃出口退税,而从供货企业偷逃的税款中得到补偿。

(五) 自营出口不进行正常申报,偷逃国家税收现象严重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容易造成出口企业偷漏税。首先是造成企业漏税。其次是造成企业偷税。由于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的现行退税率都低于征税率,征退税间的税率差按规定进入成本,“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的审批,实质上成了对出口货物征退税间的差额作进项转出的审批,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税金,导致少数企业不愿主动申报、缓报甚至隐蔽申报,不做征退差的增值税进项转出,进而造成偷税。

由此,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结构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的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必须从政策调整人手,实施出口退税的新政策。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的重大结构性调整: 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2007年出口退税调整;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 海关 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经过2004年重大调整和近几年的微调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在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下,我国出口商品退税率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体现了国家欲通过退税率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的意图。

参考文章《分析出口退税调整对地方外贸的影响》

2011年10月15日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分公司出口退税分析

出口退税政策127月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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